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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損害賠償中舉證責任的配置

        時間:2023-02-28 10:21:0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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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損害賠償中舉證責任的配置

         論文摘要: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是處理醫療侵權訴訟最棘手的問題!肚謾嘭熑畏ā返某雠_,對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了重大改革。本文分析了醫療損害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變遷,以及這種變革對司法實踐的影響,進而對完善醫療損害證明責任制度提出了建議。

        論文關鍵詞:醫療損害 舉證責任 配置

        一、我國醫療損害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變遷
        (一)《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舉證責任的配置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我國醫療損害糾紛的責任制度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2002年4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階段中患者幾乎承擔了醫療訴訟中的全部舉證責任,由于患者缺乏醫學知識,舉證能力較弱,導致其在大量的醫療糾紛中不能獲得應有的賠償,這讓人們開始反思制度的缺陷。第二階段在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之前,最高院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民訴證據規定》),該規定改變了以往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開始了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對醫療過錯和醫療損害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審判實踐。該規定的出臺確實大大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負擔,保護了作為弱勢方的患者利益。然而將過錯與因果關系這兩大醫療訴訟中的重點與難點的舉證責任都加在醫療機構身上,則大大加重了醫方的責任和壓力。
        (二)《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舉證責任的配置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又給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其第54條明確規定,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患者須就“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似乎又回到了《民訴證據規定》出臺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時代,所不同的是《侵權責任法》第58條又同時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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