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時效與訴訟時效
一、時效的概念和種類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顯然,時效制度體現出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它為許多法律部門所適用。在民法領域中,時效分為兩種,一是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二是消滅時效(又稱為訴訟時效)。前者表現為非所有人占有財產達法定時間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后者則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主體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時效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一般由三個要件構成的:一是法律事實狀態的存在;二是該事實狀態連續存在達法定時間的過程;三是依法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即權利的消滅或者取得,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消滅。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征
訴訟時效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1.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其內容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議變更法定的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訴訟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于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后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后果表現在:
1.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在對方明確提出該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后,人民法院才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同時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應該嚴格審查。
3.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四、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關系——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法律、法規對于索賠時間和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系范圍內,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姓名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署名權等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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