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社會群體看安樂死合法化
論文摘要:作為社會的熱點問題,安樂死能否合法化反應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即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權力,而這種理應由個人掌握的權力為何遭到限制甚至是剝奪,各個群體對于安樂死的不同態度產生的原因,本文通過提出相關建議措施,期望能解決安樂死立法過程中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社會群體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的內容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即維護生命安全,禁止他人非法剝奪生命的權利;刑法中,一般將安樂死案件中的行為人定性為故意殺人,進行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處理。雖然,以安樂死之名積極或消極地促使他人死亡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但在臨床方面,由于病人對醫療方案有決定權,當病人放棄治療時,也就等同于安樂死。因此,安樂死在中國到底能不能合法這一問題值得我們進行研究、探討。
一、安樂死基本概念
(一)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原意是“快樂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無痛致死術,為結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各領域對安樂死的定義不盡相同,本文采用《中國百科全書·法學卷》的定義:對于現代醫學無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托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樂死的類型
1、按作為或不作為的不同,安樂死區分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前者指醫生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后者指停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然死亡。
2、按當事人對安樂死接受與否,將安樂死區分為自愿安樂死與非自愿安樂死。自愿安樂死包括:病人在病危時做出安樂死的意愿表示和病人事前做出的安樂死意愿的表示兩種情況。與自愿安樂死相對應的是非自愿安樂死,即違反當事人意愿的安樂死。
二、安樂死的研究現狀
中國學術界對安樂死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不宜實行安樂死:安樂死不符合我國人民的傳統道德觀念、與人道主義原則相悖、有違于醫生的職業道德、會給一些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或者謀取遺產繼承者有機可乘、會發生錯死現象。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我國應當實行安樂死:安樂死有利于社會資源的節約、對病人而言是一種有尊嚴的解脫,無社會危害性,通過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安樂死制度,可以避免安樂死可能導致的不良影響。
三、各社會群體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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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弗洛伊德的觀點,人格結構由本我、自我、超我構成,其中,本我分為生命本能和死亡本能。每個人都存在死亡的本能,在普通情況下,一般人不會選擇死亡正是受到了生命本能的控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生命本能會被死亡本能所戰勝,人們產生死亡的需求,選擇自殺。實施自殺行為并不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刑法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中當事人承諾的有效性范疇只限定在除了危機生命及重大傷害的情況之外的其他情形。因此,將處置死亡的權利交付給他人的行為便觸犯了刑法的規定,被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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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為先”的古訓是中國傳統觀念的總結,傳統思想、社會輿論對于普通人來說仍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因此對于病患親屬而言,安樂死是個艱難的選擇,這也是許多親屬面對著法律責任、社會輿論、倫理觀念的艱難博弈。在與傳統倫理觀念、輿論的對抗中,那些孝順的子女敗下陣來,屈服于社會大眾的壓力,而對于那些不孝順的子女來說,安樂死是一個極好的借口擺脫自身的責任。至于某些心懷不軌、意圖謀殺的人,病患將自己的生命處置權交給了醫生,這也使得他們有機可乘。在這一問題上,安樂死一旦被利用,病患的生命權將遭到極大的威脅,而由此產生的諸如遺產、社會保障甚至是犯罪問題都將浮出水面。
(三)醫生、醫院
1、醫生。傳統觀念中,醫生本來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對面對著瀕臨死亡的病患的醫生而言,實施安樂死無疑會減輕病患的痛苦,醫生到底應不應該對病人實施安樂死,而實施安樂死的行為是否違法醫生的職業操守都是一個被廣泛爭議的問題,這種全新的對病患的人文關懷理念也正被越來越多的醫生所接受。安樂死的主體限定條件是身患絕癥的病患,醫學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當前無法解決的難題極有可能在不及的將來變為可解決的問題,是實施安樂死,還是讓病患等待直至其自然死亡,也是很難抉擇的問題。
2、醫院。對于醫院來說,法律明確規定醫療方案的決定權由病人和醫院雙方共同享有,在是否繼續救治的問題上,醫院的權力受到來自病患一方的限制,如果患者選擇放棄救治那就等同于安樂死。如果滿足患者的請求,對于醫院的聲譽影響以及為了實施安樂死而進行的專家會診等都是必須實際面對的問題。并且,作為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支持醫生對病人實施安樂死導致的結果將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只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有限的醫療資源根本無法維持所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實施安樂死對于整個社會來說節約了大量的醫療資源。然而,由于不同群體對社會資源的占有不同,資源并不一定流向有需要的社會群體,往往導致更為嚴重的懸殊。如果病人因無法支付巨額的醫療費用而選擇安樂死,對于整個社會而言也是一種悲哀。
(四)權力機關及司法機關
作為社會的掌控者,權力機關在這一問題上(下轉第121頁)(上接第85頁)的態度勢必會小心翼翼,處理不當所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人權問題、法律問題、輿論問題、社會問題蜂擁而至。因此,雖然自1994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會收到關于安樂死合法化提案,安樂死立法仍然是空白。但人民代表大會始終承擔著立法及推動法律前進的職責,伴隨著越來越強烈的呼聲,安樂死作為一種對人的終極關懷措施理應被賦予法律效力,而是否立法及如何立法的難題也困擾著權力機關。
司法機關面臨的最大問題即是如何判定協助安樂死的當事人的行為。我國第一例安樂死案件最終以法院的“雖然已構成故意殺人,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判決作為結束。在立法沒有明確安樂死的規定時,司法機關必然無法先行,然而實際存在的類似案例也是使司法面臨著尷尬的局面。
(四)大眾
對于大眾而言,對安樂死的爭議顯得輕松許多。中國首例安樂死案的辯護人張贊寧去上海等地作了一次社會調查。發放調查問卷500份,收回463份,回收率92.6%。其中贊成安樂死的有448人,占96.8%,其中有68.3%的人認為在我國實施安樂死法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當盡快立法;反對安樂死的僅15人,占3.2%。這一次調查,是國內贊成安樂死的人數比例最高的一次。通過各種調查數據顯示: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越來越高,而且這種輿論的來源不僅僅是各學界的專家們,還包括媒體及普通大眾。雖然由此產生的弊端無法規避,但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卻越來越高。
四、解決措施
。ㄒ唬┰谕七M安樂死立法進程前,立法機關應當做民意調查,以實現立法充分尊重個人意愿、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ǘ┌矘匪赖膶ο髴獓栏窨刂,必須為年滿18周歲的成人,包括肉體和精神處于極端痛苦之中的瀕臨死亡的絕癥患者和靠人工維持生命長期昏迷不醒、喪失自我意識的病人。
(三)實施安樂死應符合不違背本人意志、無危害的原則:病人劇烈痛苦且瀕臨死亡;現有醫學科學技術不能救治;由病人或家屬主動提出請求;確認這種意愿是病人真實的意愿。
。ㄋ模┌矘匪赖姆椒ê蛯嵤┲黧w。安樂死的方法應當是快速、無痛的,體現出人道主義的精神,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安樂死的實施者應為合法的醫務人員,且有許多其他限制條件。
。ㄎ澹┌矘匪赖膶嵤┏绦颍(1)請求程序:有表達自己意思能力的病人,要采用書面形式并且有本人的簽字;對于不能表達意愿的病人,可由其直系親屬請求,并需經有關部門的批準方為有效申請;(2)審查程序:設立由醫學專家、法醫、醫學倫理專家共同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對安樂死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3)操作程序:申請批準后,須由病人所在醫院兩名以上的醫務人員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實施,在實施前病人表示反悔的,應終止實施。
。┓韶熑危簩Σ环习矘匪罈l件的病人實施安樂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確切證據證明病人親屬或醫務人員時在病人的真誠請求下對病人實施安樂死,但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病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對有行為能力的人擅自實行安樂死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按刑法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無論如何,人有選擇生的權利,也有選擇死的自由。安樂死存在著積極的意義,也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必然。如果立法者能在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廣泛的理論探討基礎上,借鑒國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經驗,制定嚴格的安樂死操作程序,建立起一套科學的安樂死實施制度,將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那么安樂死將帶來一種全新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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