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芻論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法律文化 專利法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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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知識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知識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 - 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知識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盡管知識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于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知識產權法隸屬于法律的范疇,則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必然是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要想弄清楚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定義,必須先搞清楚法律文化的定義。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新的文化概念,大約是于20世紀60年代在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在中國,法律文化被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和問題研究,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雖然學者們對法律文化的定義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他們基本認同以下兒點:(1)法律文化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2)法律文化包括意識層面的法律文化與制度層面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3)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以及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及學說理論共同構成的復合有機體。
當前,知識產權法越發受到重視,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內理論界對其有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的“知識產權文化”是在繼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吸納世界優秀文明成果的基礎上,在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小康社會這一特定歷史時期逐步形成的,與其物質、政治及文化生活相適應的,能夠凝聚全國各族人民、調動國內外和社會各個階層一切力量,促進國家(區域)和人民全面協調、快速發展和繁榮富裕的共同價值觀念、行為規范、制度規則等物質和精神財富的總和。
第二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文化是人類在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中逐漸產生的、影響知識產權事物的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的總和,主要包括人們關于知識產權的認知、意識、信念、價值觀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方式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文化是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結合現代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經過人繼承、豐富和發展而來,在世界科技經濟一體化和政治、文化相互交流與融合的潮流中逐步形成的新型文化形態。
第四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文化是在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積累下來并不斷創新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認知態度、信念評價、心理結構、價值體系和行為模式的有機整體。
可以說,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人類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實踐中產生的精神現象的總合,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規范,外延為法律意識。
三、發展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
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競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外延為法律意識。因此,筆者認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因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人手。
(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基礎,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必將是空中樓閣。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步非常晚,在建立的過程中大多采用引進國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這樣的立法有著其明顯的優點:由于我國的立法引進了國外的先進的知識產權制度,其天然地就符合了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要求,并且我國還先后參加了重要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PCT等),這樣,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實現與西方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無縫對接。
當然,這樣的立法也存在著自身的弊端:由于采用的引進原則,很多方面會與國內情況不符,從而會出現不明確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一些國內外技術保護區別比較大的地方,如程序,軟件得方面,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工作還有待完善。
值得高興的是,我國現在正在大力的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僅從《專利法》來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到目前為止,在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以及2008年12月 27日分別進行了三次修正,并在此期間出臺了與其配套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并針對其進行了多次修改,使得我國與專利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益發完善。為全面推進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下作,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部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部際聯席會議28個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制定了《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其中明確規定了“加快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工作,加快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出臺”。相信在不斷的發展中,我國必然能夠建立一個與中國國情和傳統文化相匹配,能和世界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我國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氛圍奠定堅實基礎。
(二)強加知識產權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
有了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并不是終點,必須還要有一支素質過硬的知識產權的執法隊伍。執法人員是法律制度和群眾之間的紐帶,只有合格的執法人員,才會使得法律制度的作川完美顯現,在此基礎上,才能形成合理的法律文化。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起步較晚,而近年來知識產權的發展又非常的迅猛,造成了知識產權法的執法隊伍不能滿足當前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的狀況。
我們這里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不僅限于立法人員,以及法院審判人員,也包括和專利審批相關的審查員。我國將會是一個專利大國,審查員的數量相對于目前專利審批的需要而言還遠遠不夠。這種情況下,專利審批的流程過長,會影響到申請個人、單位或是組織對專利申請的積極性。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必須擴大審查員的隊伍,充分調整審查員的專業結構,同時充分調動審查員的積極性,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以適應當前的專利審查審批工作的需要。
山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具備多方面綜合素質的人才,其隊伍的培養具有很強的專業特色。知識產權的執法人員首先必須具備某個領域內比較全面的專業文化知識,同時其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將兩者有效地結合,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知識產權執法人員。因此,知識產權執法隊伍的建設是一個長期而又復雜的工作,只有在長期的摸索當中,根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需要,進行系統訓練培養。只有與知識產權法律相關的各行業,各部門機關,都能夠配備素質過硬的執法隊伍,才能夠為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實施提供保證,也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起到重要的推進作用。
(三)提高群眾的知識產權文化修養
任何一種文化必須都具備群眾基礎,知識產權法律文化也必須具備這個基礎。如何做到有群眾基礎,其一需要讓群眾了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其二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接近群眾。
1.讓群眾了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009年伊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中國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大型調查”,以確!秶抑R產權戰略綱要》的順利實施.目的是準確了解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文化水平,把握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現狀。4月22日,調查結果顯示:公眾對知識產權內容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反不正當競爭、科學發現權與外觀設計權的認知,全部回答正確的比例為0. 8 %。而在所有被認知的知識產權內容中.又以專利的認知率最高,比例為85. 90,其次為著作權與商標權,比例分別為75. 7%與70.0%:地理標志與反不正當競爭的選擇率則僅為9. 3%與9. 0%;再比如有48. 2%的公眾了解知識產權是財產權;35. 2%的網民對在互聯網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行為有正確的認知:61. 4%公眾堅決反對盜版等等。從調查結果看出,中國公民的知識產權的基礎知識比較薄弱,知識產權文化素養較低。
就目前來講,好多企業已經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我國的專利申請量也愈發增長。華為、中興這樣的國內通信企業為了在以后的3G, 4G通信市場占到一席之地,已經充分地利用上了專利這個武器。然而從街邊經?吹降谋I版碟,到市面上堂而皇之的山寨機,到處都體現出了我國目前國民心中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觀念的薄弱。真正繁榮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是建立在群眾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個別的企業之上。因此必須向我國的群眾普及知識產法律知識,通過政府、學校、單位、企業等各種途徑,有效地對群眾,尤其是針對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法律的團體進行知識產權法制教育。
2.讓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接近群眾
各種法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的特定情況,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也應當如此,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實際需要,貼近人民群眾。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立法者必須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才能夠制定出便于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的法律。在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過程中,立法人員已經注意到了這一點:在現行的《專利法》中,第五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而作為專利法的具體解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義比較廣闊,常因時期、地區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審查員在依據專利法第五條進行審查時,要特別注意;中國專利法中所稱的社會公德限于中國境內。這就有效的說明了中國專利法的立法過程中,充分地考慮到了我國的實際國情。不同的地區(如內地和香港)對這社會公德的定義是不盡相同的,顯然此處不能照搬國外的立法經驗來作為國內專利法的社會公德的標準,必須選用適當的標準來作為國內的社會公德的標準。此外,對于臺灣專利優先權的把握上,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的實際情況。
只有在向群眾普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的調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使其更能夠讓群眾接受,這樣才能全面地提高群眾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意識,形成一個人人懂知識產權法,人人尊重知識產權法,人人會利用知識產權法的創新型社會。
四、結語
我國的傳統法制的特點在于身份倫理而非權利本位,行為理性上表現為中庸、循古、效法先賢,而非勇于創新和獨立創造,作為奉行權利本位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與我國的傳統法制理論有著巨大的沖突。因此,人民群眾對于知識產權及其法律制度的認知,以及在其基礎上知識產權文化的建立,需要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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