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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
論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屬性決定了公民個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前提。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罪名的設置有待商榷、“情節嚴重”標準模糊和相關附屬刑法有待完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也需要從前述的三個方面著手。
論文關鍵詞 公民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社會交往的符號,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是相伴而生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許多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業由于監管失利導致很多信息被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的泄漏給公民個人及整個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而這種危害已經超過了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而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了刑法依據。但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適用中產生了很多問題,本文以此作為寫作目標,展開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概述
。ㄒ唬┕駛人信息的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將個人信息定位為“個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醫療記錄、認識記錄、照片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對照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據此,公民個人信息具有社會屬性,但公民個人信息權又屬于公民基本權利,并與人格利益密不可分,因而公民個人信息同時具有法律屬性。而正是基于此,公民個人信息權與公民隱私權密不可分,公民隱私是個人信息中的隱秘信息,因而不被外人所知,公民個人信息成為他人識別公民的重要標志。同時,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價值特征,因而能夠為掌握個人信息的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價值特征成為不法分子揭露、出賣公民信息的誘因。可識別性和價值特征決定了公民個人信息被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生活狀態下的公民個人信息,另一個是法律權利狀態下的公民個人信息,第一個層次強調公民個人信息在社會交往中的作用,即強調公民個人信息的社會屬性;第二個層次強調公民個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地位,即強調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因此,法律屬性決定了公民個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前提。
。ǘ┕駛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刑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后手段,“刑罰是嚴重損害公民權益的強制方法,”利用刑法保護公民信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從現實層面來講,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隱患突出。某些行業基于管理或者業務需要掌握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但受利益驅動,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會將自己掌握的個人信息出賣給他人。如此一來,公民個人信息在當今的信息社會便顯得不安全。其次,從立法層面上講,公民個人信息立法應嚴厲化。利用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緊迫性,故意揭露、竊取或者出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惡,這種惡已經超出了民法或者行政法調整的范圍。因而,借助刑法這一嚴厲的調整方法能夠壓制行為人心中的惡,同時風險社會也要求刑事立法具有前瞻性。最后,從公民權利保護角度處罰,借助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迎合了公民權保障的需要。公民個人信息權是公民權的組成部分,而權利的行使一方面需要恪守法律的現有規定,另一方面權利的行使不以侵犯他人自由為前提。因此,通過刑事手段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一方面規范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懲治。
二、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罪名的設置有待商榷
由于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本罪的罪名進行明確的解釋,導致了基層司法部門在適用本罪時產生了兩種方式:一是將本罪籠統地界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二是將本罪拆分為兩個罪名,即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顯然,后一種方式將本罪拆分為兩個罪名,即本罪成為一個選擇性的罪名,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后很有可能按照數罪進行處罰。筆者認為,后一種界定方式不能涵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部犯罪行為。本罪存在的另一問題是,將本罪增設在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之后會對本罪適用的獨立性造成影響。例如,郵政工作人員私拆信件也會對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侵犯,將本罪增設在《刑法》第253條之后有重復立法之嫌。
。ǘ扒楣潎乐亍睒藴誓: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使用了“情節嚴重”這一罪量要素,而“情節嚴重”本身具有模糊性,加之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嚴重”進行說明,便造成了“情節嚴重”適用困難。我國有多項罪名使用了“情節嚴重”,而司法機關也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進行補充。例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嚴重情節進行了量化,只要泄露三項以上的國家秘密即構成“情節嚴重!毕啾容^而言,我國至今還沒有頒布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情節嚴重”進行說明。而在這類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對“情節嚴重”進行判定,例如從公民個人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質判斷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一般而言,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相較于普通民眾而言具有更大的經濟價值。盡管憑借司法經驗對“情節嚴重”進行判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情節嚴重”的適用困難,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經驗判斷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而缺乏統一性,從而產生高昂的判斷成本。
(三)相關附屬刑法有待完善
盡管刑法已經增設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廣度和深度仍存在一定的問題,而焦點在于與本罪相關的附屬刑法亟待完善。刑法條文僅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抽象性的規定,根據行業劃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及標準必然導致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不全面性。其他附屬行為在與《刑法》的銜接上仍存在空擋的問題,例如各個銀行對員工保護客戶信息的要求不同,只有銀行業的巨頭才可能細化這種保護標準或者方式(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行為準則將保護客戶信息作為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而在交通、教育、電信等其他行業,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行業從業人員往往會犧牲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而尋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缺乏完善的行業監督立法,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相關的附屬刑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
。ㄒ唬┳锩O立的明確化
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能夠包容所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因而沒有必要將本罪拆分兩個罪名。同時,為了使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罪名設置上更加明確化和獨立化,有必要將本罪從第253條中獨立出來,單成一條罪名。同時,本罪明確化和獨立化的前提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明確化和獨立化。在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之前,還沒有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將公民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公民權利加以規定。立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漠視”是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筆者認為,刑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立法的一項創舉,但是必須將公民個人信息權獨立化作為今后其他領域立法的重要議題。
。ǘ┰鰪姟扒楣潎乐亍钡倪m用性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危害結果影響的周期是十分漫長的,公民個人信息在被侵犯后,原來的信息主體隨即陷入了一種不穩定狀態,其生活的環境隨時都有可能被侵擾。從這一角度出發,應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為抽象危險犯進行設置,而不作為實害犯加以規定。盡管這樣做提高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門檻,但是危險狀態卻可以成為認定本罪犯罪情節的考量因素,對于危險狀態的判斷完全可以憑借正常人的社會經驗。因此,可以使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更為便捷。此外,筆者認為,有必要仿照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做法,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進一步細化。
(三)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的附屬刑法立法
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的附屬刑法立法建設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建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刑法不會顧及到行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因而需要各個行業嚴于律己,制定自己的行業自律標準!八^自律,就是作為社會組成的個體要自我約束,自我控制,把個體的所作所為主動地納入誠實守信的道德范疇。”而只有通過刑事立法和行業立法這種雙軌制的立法模式,才能有效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其次,需要完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從本質上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是行業管理活動中的越軌行為。由于行政機關在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因而應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積極作用,使得公民個人信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順暢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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