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偵查措施的豐富和發展
[摘要]偵查措施,是偵查部門根據偵查活動的需要,為發現、揭露、證實、控制和預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種手段和方法的總和。從歷史發展的軌跡看,偵查措施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多樣性經歷了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目前,我國的偵查措施運用現狀是:一些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偵查措施開始適用并逐漸推廣,但適用范圍尚不夠深廣,適用效果也有待強化;傳統偵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鑒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偵查措施的規范性日益加強,但立法滯后、立法缺陷等問題仍然存在,制約著偵查措施的進一步規范化。基于這樣的現狀,偵查措施的豐富和發展主要是加強和提高偵查措施的技術性、規范性和多樣性。
[關鍵詞]偵查 措施 發展
偵查措施,是偵查部門根據偵查活動的需要,為發現、揭露、證實、控制和預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種手段和方法的總和。偵查措施的選擇直接影響偵查目的的實現。偵查措施服務于偵查目的并且服從于偵查目的,而偵查目的能否實現依賴于偵查措施的實施。
一、偵查措施的歷史發展軌跡
偵查實踐活動由來已久。早在出現犯罪行為的原始社會后期,作為查明犯罪、懲治犯罪人、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的偵查實踐活動就已出現。偵查實踐活動與犯罪活動相伴產生,并與犯罪活動的客觀形勢和社會發展密切聯系,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以及犯罪活動的發展,決定了偵查措施的發展。
總體上說,收集證據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現場勘查、訊問、調查訪問等,但是,由于特定歷史時期人類文明發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勢不同,這些在形式上都被稱為現場勘查、訊問、調查訪問等措施,在科學性、規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異?疾鞖v史發展軌跡,可以發現偵查措施的發展規律和必然趨勢。
(一)偵查措施的科學性經歷了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
在這里,科學性不僅指偵查措施的技術性和先進性,還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雖有豐富偵查實踐活動但卻沒有科學理論指導的古代社會,偵查被視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動,人們對偵查措施的總結和提煉,主要以實用為主,對與實際操作不直接相關的抽象理論幾乎毫不關注,對偵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經驗性積累和直觀感悟的層次,缺乏抽象理論的升華。例如,在調查訪問中比較注重策略性,雖然也有一些心理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知識的運用,但均帶有濃厚的自發性或經驗性色彩,因此適用起來規范程度較低,效果也不穩定,可靠性較低。至于需要科學方法做支撐的一些偵查措施,如偵查實驗、現場痕跡的分析和鑒定,則更加不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往往只是對人們日常生活經驗進行簡單的套用,或直觀的比較。隨著人類社會的科學文明水平得到極大提高,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諸多研究成果被運用到偵查領域,提高了偵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偵查措施的合理性、先進性和科學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學科研究成果在偵查領域的轉化和運用,使偵查措施從個別的、偶然的經驗操作上升為普遍的、必然的規范行為,有力地保障了偵查結論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鑒和吸收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在偵查實踐的基礎上提煉形成的基礎性理論也使偵查措施及其運用更加趨于理性和自覺。
(二)偵查措施的規范性經歷了從弱到強的發展歷程
這里所說的規范性,既指法律對偵查措施的實施作出規定的有無及其完備性,也指實踐中偵查措施在不同偵查活動中運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偵查措施同樣存在某種程度的規范性,例如,我國古代法律(特別是(唐律))對刑訊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確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偵查措施的規范性要求。但是總體來說,法律對各種偵查措施的規定完備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規定。一方面,有的偵查措施雖有一些規定但卻不完備,如強制措施。在古代中國,對強制措施的規定主要是明確官府和司法官員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力,以及不恰當履行這些職責可能產生的后果,但對拘留和逮捕的期限、關押場所和關押方式等則一般沒有規定;另一方面,有的偵查措施則完全缺乏規定,如秘密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的實施與否及實施限度,可以由有權機關或人員任意決定。由于法律規定不完備或根本沒有法律規定,類似的偵查措施在不同案件偵查中的實施方式、步驟不盡相同,偵查措施常常因人而異、因案而異,不具有穩定性和普適性,偵查措施的實施和偵查結論的準確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偵查措施的規范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現為偵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隨著時代的發展,訴訟觀念的更新和立法技術的提高,法律、法規對偵查措施的實施方式、條件等作出了較為完備的規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偵查中的偵查措施在實施方式、實施條件等方面應當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一點可以從近、現代各國法律對諸如詢問、訊問、辨認、現場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項偵查措施予以明確規定中看出。
(三)偵查措施的多樣性經歷了從單一到豐富的發展歷程
偵查措施的多樣性由人類社會整體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方式所決定?傮w來說,在人類認識能力總體較低和認識手段簡單的古代社會,偵查措施較為單一,而在人類認識能力總體較高和認識手段豐富發展的當代社會,偵查措施的多樣性也較強。在人類整體認識方式單一、認識能力低下的情況下,口供是偵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證據,人們必須或者說不得不重視和依賴口供。偵查人員由于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或主觀推想確認犯罪嫌疑,而證實或推翻這種主觀推想的依據莫過于犯罪實施者本人的認可或否認,因此口供成為最有效的證據;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承認犯罪后將要承擔的消極后果能夠促使人們不胡亂承認自己未實施過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證據。在古代社會,最主要的偵查措施就是調查訪問和訊問,都是針對人實施的,旨在獲得能夠直接查明案件事實的人證。而在認識能力較高和認識方式多樣化的歷史時期,人們有了探索多種偵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時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偵查人員有了探索多種偵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動力。只有以豐富多樣的偵查措施才能滿足發現、收集、運用證據,發現犯罪事實和認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從上述偵查措施的發展軌跡分析中可以發現,偵查措施科學化、規范化和多樣化程度主要受到三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一,特定歷史時期下社會的整體智力發展水平,集中表現為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偵查活動中的引人和運用;其二,特定歷史時期下社會的法治發展水平,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法治觀念、法律意識等;其三,特定歷史時期的犯罪客觀形勢,如犯罪數量、犯罪形式、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暴力化程度等等?傊谡w智力化發展水平和法治化發展水平不高、犯罪的數量和質量較低的社會里,偵查措施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多樣性均較弱,而在整體智力化發展水平和法治化發展水平較高、犯罪的數量和質量較高的社會里,偵查措施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多樣性也相應地比較強。
二、我國偵查措施的運用現狀
從法治觀念和法治化建設來說,當前偵查部門有罪推定觀念和無罪推定觀念兼而有之、口供主義觀念和物證主義觀念兼而有之、糾問主義觀念和程序正義觀念兼而有之;從偵查工作的整體情況看,我國正在經歷著從適應靜態社會條件下以人力勞動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偵查,向適應動態社會條件下以高科技手段運用為主要特征的精密性偵查轉變的過程,在此背景下,當前我國偵查措施的實施具有如下特點:
(一)一些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偵查措施開始適用并逐漸推廣,但適用范圍尚不夠深廣,適用效果也有待強化
近現代的偵查活動一直比較關注其他學科,特別是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在偵查領域的引人和適用,使偵查工作的科技性和智能性越來越強。在我國,在偵查措施的科技性方面,近年來最值得關注的就是信息網絡技術在偵查措施中的運用實踐及其成果。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改變了偵查破案的傳統方法,傳統的調查摸底工作在許多地方已經被各種信息平臺的快速檢索查詢所取代。偵查的過程轉變為各種相關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的過程;網絡技術的發展及各種信息系統和信息庫的建立,為偵查破案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例如,ma年10月至1999年3月,公安刑偵部門開展了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專項斗爭。在此次專項斗爭中,刑偵部門借助“全國盜搶機動車輛數據庫”、“全國進口機動車查詢資料網”、“全國機動車管理信息系統”的支持和幫助,通過對人戶、過戶的車輛檔案資料與被盜搶機動車資料的批量比對;通過全國被盜搶機動車輛數據庫與各地車輛管理所的聯網比對;通過對路檢路查、清查停車場所等處理違章、肇事車輛與被盜搶機動車數據庫的比對等方法,破獲一大批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抓獲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查獲一大批涉車違法犯罪團伙,有效地打擊了汽車犯罪活動。可以說,網絡技術在偵查中的運用改變了以往傳統的偵查辦案方式和偵查部門橫向協作的方式,賦予一些傳統偵查措施(如并案偵查、摸底排隊等)以新的生命力和戰斗力。
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國現階段的偵查措施科技含量整體較低,特別是在廣大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投入的不足、人員素質整體不高、科技強警意識的薄弱等因素從主客觀上極大地制約了偵查措施的科技化,偵查措施的科技性還遠遠不能滿足打擊新型犯罪、實現偵查法治化的需要。
(二)傳統偵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鑒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
在大力倡導偵查措施科技化的同時,偵查人員和偵查學研究者們也注意到,調查詢問、辨認等傳統的偵查措施仍然是調查取證的重要手段,盡管這些偵查措施公開性較強而強制性較弱,但如果不能以恰當的方式展開,同樣可能侵犯當事人權利或妨礙案件事實的查明。一方面,對于詢問、辨認、摸底排隊等傳統的、常規的偵查措施,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比較關注借鑒和吸收心理學、語言學、社會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使偵查措施的具體實施方法更富有技巧性和策略性,這既有賴于相關學科的發展,也是偵查人員應對偵查法治化發展的體現;另一方面,對于這些傳統的、常規的偵查措施,偵查人員和偵查學研究者們已不再僅停留在經驗總結的基礎上,而是開始系統發掘這些經驗做法背后的理論基礎,以此提高實踐的自覺性和能動性。
當然,實踐中,調查取證方法簡單粗暴的現象仍大量存在,這其中固然有觀念落后和體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運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偵查措施的規范性日益加強,但立法滯后、立法缺陷等問題仍然存在,制約著偵查措施的進一步規范化
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有學者為考察該法的實際執行情況,曾對一些公安機關進行深人的調研。調研顯示,各地公安機關均十分清楚和重視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們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學習,提高公安干警的整體素質,轉變執法觀念。有的公安機關邀請參與刑事訴訟法立法起草工作的專家教授講授立法背景、指導思想、修改的主要內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轉變;召開有專家學者、各級公安干警參加的座談會,討論實施刑事訴訟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尋求對策;舉辦由學者和資深警官主講的學習班、培訓班,統一各級公安機關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思想及具體操作。藉此,廣大公安干警強化了訴訟意識、證據意識和嚴格的執法意識,較大程度地克服了過去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以及“重執法輕監督”等錯誤觀念。另外,各級公安機關為了杜絕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制訂了嚴格的錯案追究及辦案個人負責制,以嚴格的制度規范公安人員的執法活動。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較刑事訴訟法修正初期,近幾年的偵查活動規范性更加強化。
但是另一方面,對于各項偵查措施,法律的相關規定仍不盡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協調甚至空白的情況,特別是對于一些秘密偵查措施的實施條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調查詢問、辨認等基礎性偵查措施,法律的規定也常常是語焉不詳,不同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有時相互矛盾,使實踐中一些偵查措施只能依據偵查人員的個人判斷和具體情況采取,規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偵查措施的豐富與發展
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偵查措施的豐富與發展,表現為提高偵查措施的技術性、規范性和策略性,特別是針對我國現階段偵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徑。
(一)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的技術性
技術,其字義是根據生產實踐經驗和自然科學原理而發展成的各種技藝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術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過程和創造人工過程,如果說科學理論重在探求、揭示客觀事物的內在規律的話,技術則重在通過某種技巧行為改造客觀事物。偵查措施的技術性,泛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證據、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針對物實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針對人實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學研究成果而實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實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據人的肢體活動及語言實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據特定儀器設備實施的技能。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的技術性,就是研究偵查措施如何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以滿足偵查獲取犯罪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在偵查實踐中的運用,賦予了傳統偵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網上追逃的方式彌補了傳統的專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滯后的缺陷,通過網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實現了獲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全國一盤棋的協作格局,極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時,科技手段的運用影響之深遠,甚至完全改變了偵查措施的基本方法,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創造了一種全新的偵查措施,如網上摸底排隊。網上摸底排隊,是借助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應用各個信息系統,設定摸排條件,以發現犯罪嫌疑人和偵查線索。它改變了傳統摸底排隊采用人海戰術、疲勞戰術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圍大、速度快、應用領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優勢,不僅改變了以往僅靠人海戰術、圈地排查的單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網絡摸排、多種摸排方式,不僅適應當前職業化、智能化和流竄化的犯罪形勢,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警力短缺的問題,成為提高偵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長點。
綜上所述,不斷推進科學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在偵查措施中的運用,是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技術性的根本途徑。
(二)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的規范性
偵查措施的規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制度,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當前,我國關于偵查措施實施的法律依據存在著抽象性和彈性過大的問題,偵查人員有可能為了偵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規定濫用權,例如連續適用拘傳變相延長羈押時限、以涉密為由限制或禁止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等;也有可能因為責任不明或為了推卸責任而怠于甚至放棄行使職權,例如在摸底排隊、調查訪問中敷衍塞責、流于形式;同時,偵查措施實施的封閉性過強,特別是實施依據和實施過程的封閉性過強,容易引起社會公眾的誤解和非議。因此,強化和提高偵查措施的基本途徑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對偵查措施在實施條件、實施方式、實施范圍、實施強度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使權力和責任的范圍明確化。例如,在訊問方面,明確訊問開始的證據條件、訊問的持續時間、訊問記錄方式、訊問中的權利告知程序、訊問時的律師在場規則等,以此明確訊問權的行使及其責任范圍,督促偵查人員在責任范圍內行使權力。另一方面,加強對偵查措施的訴訟內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機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權主體依據刑事程序規則對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進行評價、判斷,并作出程序性處理。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未決羈押的解除等!笆紫龋瑸榫S護程序法的實施而不惜犧牲所謂的實體公正結果,這體現了一種程序中心主義的游戲規則;其次,法院通過宣告違反法律程序的訴訟行為無效,不僅不再充當警察、檢察官和下級法院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幫兇,,而且還為那些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受害者提供了為權利而斗爭韻機會,這顯然有助于司法非正義的糾正;最后,從一種經驗主義的視角來看,不宣告違反法律程序的訴訟行為無效,就根本無法促使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程序規則,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就將成為一句空話!
(三)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的多樣性
提高和強化偵查措施的多樣性,更多的是一項偵查措施的實施原則。偵查措施是實現偵查目的的手段,基于犯罪的復雜性和偵查與犯罪的對抗性等特點,偵查措施在實施中應確保優選性和綜合性。優選性,即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對多種可能的偵查措施進行最優選擇。優選是實施偵查措施中的關鍵步驟,就收集線索和證據的某一方面,往往有兩個以上的偵查措施,但由于條件限制,不可能同時加以運用,因而必須進行優選。實現優選的根本性前提之一就是有多個可行和可能的偵查措施,而且從理論上說,可行和可能的偵查措施越多,越有利于追求最優的結果。因此,多樣化是偵查措施實現最優運用的前提和基礎。綜合性,是因為各項偵查措施具有自身獨特的功能和作用,并且這些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在偵查實踐中,不可能僅采用一個偵查措施就能解決問題,因此需要采取多種措施,相輔相成,優勢互補,特別是在犯罪日趨復雜和智能化的形勢下,綜合運用偵查措施尤為重要。例如,傳統偵查措施和高科技偵查措施在實踐中各有利弊,需要綜合運用。高科技手段成本較高且蘊含著侵犯人權的危險性,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偵查中可以采用,但是在一些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偵查中就不便使用,而對于一些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手段和對象等規律性較強的系列犯罪案件,守候仍然是常用且有效的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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