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奧斯汀言語行為論的當代哲學意義
論文關鍵詞:奧斯汀 言語行為理論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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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20世紀以來,語言哲學的研究沿兩條路徑發展,一是語義學路徑;一是語用學路徑。在前一路徑研究的哲學家們大多把興趣集中在那類或真或假的陳述上,從而忽視了那類不必要么為真要么為假的語句—祈使句、感嘆句和表達愿望的語句等。奧斯汀卻在這類詞句的研究中作出了新發現,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本文在闡釋這一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這一理論的當代哲學意義。
對語言的哲學思考可以從古希臘哲學那里找到先聲,但在近代以前哲學對語言的關注并不是一門顯學,語言哲學只是哲學研究的一個分支。20世紀西方哲學經歷的語言轉向(linguistic turn),使語言哲學不再是哲學的分支,而成為哲學本身了。這一轉向的導火索是語言分析工具—現代邏輯的建立。此后語言哲學沿著兩條進路發展,一是對形式語言的邏輯分析;二是對日常語言的精致思考。
第一條進路,是語義學進路,主要研究語詞之間的關系,關注意義和真等問題。這條進路是由弗雷格和羅素發起的,他們由“什么是數學真理的性質?”這一問題,延伸到試圖尋找一種完善語言來呈現句子的基本結構,進而對句子之間的關系進行推理和判斷。并將這種邏輯理論應用于對語言的哲學分析。在對語言的哲學分析中,弗雷格對符號的涵義(sense)和指稱(reference)進行了區分,并從真的角度來考慮句子的意義。“當我們稱一個句子是真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指它的意義。因此一個句子的意義是作為這樣一種東西而出現的,借助于它能夠考慮是真”。弗雷格認為真用于句子時,必須排除愿望句、疑問句、祈使句和命令句。雖然這些句子都有意義,但它們并不包含著真正的思想,因為這些句子不必是或真或假的。弗雷格認為真用于句子時只考慮陳述(斷定句),就是那些“我們藉以傳達事實、提出數學定律或自然律的句子”。弗雷格基于句子的邏輯結構而對語言進行分析的這一方法,以及只對或真或假的斷定句感興趣的傾向,對語言哲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弗雷格的這一研究進路隨后被維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主要表現在《邏輯哲學論》中)和邏輯實證主義采納。維特根斯坦早期思想試圖尋求語言與世界共同的“邏輯結構”,從“圖像”中來把握命題的意義,并將“不可言說”的價值、倫理領域排除在哲學研究的范圍之外。邏輯實證主義則試圖從證實命題的方法中,為命題意義的真尋找經驗的標準。
第二條進路,是語用學進路,更多關注語言的使用問題。在這一進路上,維特根斯坦也起了巨大的作用,他在《哲學研究》中對早期思想進行了批判。維特根斯坦后期思想認為語言與世界之間所謂的共同“邏輯結構”只不過是一種幻覺,我們應該回到日常語言中的具體事例中來尋求提示物。因為,哲學的任務在于日常語言的用法,語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奧斯汀的研究也處于第二條進路,他的研究與語義學進路上的研究顯然不同,也與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不同,但又與二者都有一定的聯系。在語義學進路上,因受弗雷格的影響,大都傾向于把有關陳述的惟一問題或惟一令人感興趣的問題看成它們是否為真或為假,從而忽視了那類不必要么為真要么為假的語句—祈使句、感嘆句和表達愿望的語句。盡管在維特根斯坦后期的“語言游戲”中有些例子已經表明:命令、陳述、報告、請求、問候、道謝等語詞也有行為的作用,但因他過于關注他所追求的那個愿望—“語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而忽視了對這類語句特殊意義的研究。奧斯汀(J . L. Austin)卻在對這類語句的研究中作出了新的發現,提出了著名的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理論的深刻意義還沒有引起國內學界的廣泛重視,本文就在闡明其重要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這一理論的當代哲學意義。
1陳述只能從真、假角度進行考慮嗎?
奧斯汀在他的理論中提出這樣一種觀點:說出某句話便是做出某件事。他反對邏輯實證主義者的下述看法:一個語句是有意義的僅當它具有一個真值。奧斯汀認為,這并沒有反映日常語言的實際情況。在日常語言中存在著十分普遍的有意義的語句,它們既不真也不假。奧斯汀指出:首先“某些無意義的陳述,只要對它加以限定,我們在談話中就可以接受它,甚至哲學家也能接受它。其次,“在那些表面上看來是描述性的陳述中,卻穿插有許多特別復雜的語詞,它們并不是服務于真實報道的某些特別奇異的特征,而是僅僅用于說明(而不是報導)該陳述所在環境、條件或被理解的方式等’。
在這一理解基礎上,奧斯汀將語句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意義上的那種陳述,奧斯汀用“表達式”( constatives)來代替;另一類是那種不能判定為或真或假,但卻是有意義的語句,奧斯汀稱之為“行為式”( performatives)。這類語句滿足以下條件:(一)它們完全不描述、不報道、也不表達任何事情,且并非“或真或假”;(二)說出這些語句是,或者部分地是做一種行為,通常不會被描述為,或僅僅看作是說某事。比如,我因踩了你的腳,而說:“對不起!”這句話顯然沒有描述任何東西,而只是做出一個道歉行為。這類行為式的特點是,它并不是描述“我”正在做的事,而是“我”通過說這句話來做這件事。因此,可以說“行為式的表達起著雙重功能:它們正是被用來施行它們應該標記的那個行為的”。
對這類行為式話語進行理解,重要的是把它們放到各自的特定語境中來理解。奧斯汀認為,盡管行為式話語不是或真或假的,但卻存在得體(happy)或不得體(unhappy)的問題。合適的人在合適的場合下按照合適的程序來真誠地說出一句話語,才有可能完成一個行為式。如果不恰當的人在不適合的場合下說出一句話,或沒有按一定的程序說話,或說話人的態度不真誠,那么有可能導致所說話語的“無 效”、“無用”或“誤施”等結果。奧斯汀認為,對于我們說出的所有話語,除了可以考慮它的真、假外,還可以考慮它是否合理、是否合適、是否精確、是否得體等問題。真、假僅僅是對話語進行評價的一個維度,且不具有相對于其他評價維度的任何優勢。
奧斯汀對表述式與行為式的區分最初基于這樣一種認識:一個行為式話語是否得體,與一個陳述是否為真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研究行為式話語的得體條件和一個陳述為真二者之間的關系時,奧斯汀發現,如果一個行為式話語是得體的,那么我們將要做一些重要的事,并且這些事情都是真的。在進一步的研究中,奧斯汀又發現,得體或不得體有時也適用于對陳述的判定;真或假有時也適用于對行為式的判定。奧斯汀因此轉變了最初的看法,并認為行為式話語與陳述之間似乎存在著一些相同之處,甚至可能是一致的。“這就說明至少在某種方式上,我們對表述式和行為式最初的區分是有問題的。
在試圖為行為式尋找可能的標準時,奧斯汀發現這種努力是惘然的,因為根本找不到關于行為式話語的統一標準,無論是語法標準還是語詞標準。他認識到應該重新考慮所研究的問題。但是他指出:“如果像傳統語言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對陳述或表述式只從真、假的角度來考慮,而不從任何其它的角度來進行批判,這樣做是最危險的,而我們卻很容易這樣去做。
2語言是人類的一種特殊行為
陳述或表達式僅能從真、假角度來考慮嗎?為了批判這一傳統觀念,奧斯汀又從其他角度來說明自己對話語的看法,他從“說事”( say something)與“做事”( do something)之間的關系著眼重新建構自己的理論體系。
從“說事”的角度來說,“說事”總要發出某些聲音,話語是一種聲音。說出這種話語就是作出了一種“發聲行為”;“說事”還要說出某種語詞或詞匯,即某種類型的屬于或可以屬于某一詞匯表的聲音,它們帶有某種確定的結構,服從或可以服從一定的語法,有一定的語調等。說出這種語詞或詞匯的行為就稱為“出語行為”。“說事”還要使用這些語詞或詞匯,使它們帶有某種確定的涵義或指稱,這種行為就稱為“表意行為”。奧斯汀把以上這三種行為稱為完全正規意義上的“說事”行為,而完全正規意義上的說事就是做事,奧斯汀稱其為“語謂行為”。
從“做事”的角度來說,奧斯汀認為任何一個現實的言語行為都可以包含三個不同層次的目的,或者說完成了三種不同的“做事”行為:語謂行為(lo- cutionary acts)、語用行為(illocutionary acts)和語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s)。
“作出一個語謂行為大致相當于說出一個有確定涵義和指稱的語句,也大致相當于傳統意義上的‘意義”,“作出一個語用行為相當于說出一定的、有約定俗成力量的話語,例如通知、命令、警告、保證等,即具有某種力量的話語”;作出一個語效行為就是“通過說某事而造成或獲得某種結果,例如說服、勸說、嚇唬、使驚異、使誤解等等。
從下面一個例子可以明顯體現出三者的區別。當說話人A喊出:“著火了!”,周圍人群聽到此話而四下逃散。此時A的話語完成了三種不同的言語行為:一,語謂行為。即說出一句有意義的、大家可以聽得懂的話;二,語用行為。通過說出這句有意義的話完成了一個告知或警告行為,從而讓大家得知這件事;三,語效行為。這句話產生了一個相應的后果,這一后果是,聽到此話周圍人群出現驚慌并迅速離開現場。由此可見,語謂行為大致相當于在說話中表達了一種意義:語用行為使話語中具有了某種力量,奧斯汀稱其為語用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 ;語效行為則是通過說話取得一定的效果。奧斯汀認為這三種言語行為的核心是“語用行為”,“語用行為”是說事、做事、取效的結點。不同的語用行為具有不同的語用力量,但是,“我們務必注意,語用行為是約定行為,是遵照約定慣例而實施的行為”,這種約定慣例可以給語用行為以力量。
總之,奧斯汀認為,說事就是做事,做事才有可能取效。言語行為三分法的提出,標志著奧斯汀對語言本質看法的一種轉變,即語言從根本上來說是人類的一種特殊行為。
3語用力量是意義的一個組成部分
長期以來,哲學家們忽視對“語用力量”的研究,而語用力量是理解語用行為的關鍵,也是理解話語意義不可缺少的一種因素。奧斯汀指出:“不可否認我們可以用‘意義”來指語用力量,……但是我想對力量與意義進行區分,在這里意義指的是涵義和指稱。對力量與意義的區分與對涵義與指稱的區分一樣重要。
首先,奧斯汀認為“意義”一詞極為含糊、寬泛。如果不加界定地使用“意義”就會模糊語謂行為和語用行為的區分。奧斯汀把他在文中使用的“意義”一詞等同于“涵義和指稱”,在此他沿用了弗雷格對“意 義”的看法,也大致相當于語義學中的“意義”。其 次,奧斯汀認為,“使用”這個詞和“意義”這個詞一樣含糊、寬泛,“已經變得經常遭人嘲笑”。例如,我使用”,其中,“語言的使用”有不同意義,前者偏重于語義學中的“意義”;后者更偏重于語用力量對思想、情感的一種作用。因此,奧斯汀認為“使用”一詞是“不嚴格的”,它無助于語謂行為、語用行為的區分。這也表明了奧斯汀對維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一種態度。為了對語用行為和語謂行為進行辨別,奧斯汀引人“語用力量”這個詞來對語用行為進行解釋。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兩個朋友A和B去訪問C,告別前C對他們講了一個聽起來很離奇的故事。在歸途中B問A:“你說說看,C講那故事究竟是什么意思?”這個問題可能意味著:B不懂C談的是什么,因為他不熟悉C使用的一些詞語和習語,或是因為他簡直不相信C講述的全部內容。但是這個問題也可能表示完全另外的意思:他雖然非常準確地了解C的每一個詞和每一句話,但是他卻不知道“C究竟想由這個故事說明什么”。C只是想要給他的朋友講一個離奇的故事呢?還是他想要對他們提出警告呢?還是他打算嚇唬他們呢?或者甚至是企圖威脅他們呢?
可見,在語義學意義不變的情況下,還可以對C講的事故有各種不同的解釋。這里的語義學意義指的就是語謂行為,那么“語義學意義不變”指的是,對于C所用詞的解釋和他所說句子的真值條件都是很清楚的。B不清楚的只是C想要施行的語用行為,是在敘述一件事,或是警告,或是企圖恐嚇,或是威脅,或許還有別的。敘述、警告、恐嚇、威脅這些不同的動詞也表示著不同的語用力量。這個例子表明,故事所施行的語用行為的本質并未被說話者明確地表明,也就是說,C沒有用語言進一步表達出來。因此即使A和B親耳聽見C的故事,但也可能產生與此有關的不明之處。由于B對C的語用行為沒有正確領會,因此在B那里沒有實現C所預想的那種語效行為。由此可知,語效行為與語謂行為中所表達的“意義”不存在必然的關系。這一例子表明,日常生活中的情形往往是這樣的:所施行的是什么樣的語用行為,只能從當時的語境中來推測。
奧斯汀將話語中的語用行為與語義學的“意義” (語謂行為)區分開來,但在上述故事中,當B問:C是什么意思時,就已經表明,在日常生活中,這二者 結合的是多么緊密!然而,B所關心的和他想弄清 的問題恰好不是C所講故事的語義學“意義”(假定B懂得這一點),而是C的話語中語用行為的作用—語用力量。由這個例子可以知道,“我們習慣上稱作語義學的東西,在一個決定性的方面是不完備的,即其中沒有考慮到語用行為的作用”。因此,可以說語義學中的“意義”缺失了一個必然的組成部分—語用力量。
4語用行為只有數目有限的分類
與維特根斯坦后期思想所持的有無數種“語言游戲”的觀點不同,奧斯汀認為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且可以對它們進行概括和分類,不同的使用方式可以根據話語中具有明顯語用力量的動詞進行區分,奧斯汀區分出s種不同類型的語用力量。一是判定式(verdictives),它的本質是對某種事實和價值作出判定,也可以對其進行估計、推斷和評價;二是執行式(exercitives),它是為了對某一特定行為的方案作出贊成、反對或辯護的決定,具體的執行式有任命、罷免、命名、審判等;三是承諾式(commis-sives),它是說話者用于表明意向或對所說的東西承擔義務,具體的承諾式有承擔、想要、保證、期望、反對等;四是表態式(behabitives ),它的本質是對他人的行為和狀態所持的態度,具體的表態式有同情、贊頌、批評、寬容、希望等;五是闡述式(expositives ) 。用于闡明行為、觀點和原因,具體的闡述式有肯定、否定、陳述、回答、提問等。
奧斯汀認為上述分類只是一種初步的分類。但我們從這種分類可以看出,語用力量是與語境直接相關的。同一種語用力量(如表態式“同情”)在不同語境中呈現的力量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日常語言的研究中,要特別注意不同語境中的語用力量,在用詞需要特別斟酌的語境,如法庭,對話語語用力量的考慮就顯得尤為重要。
5言語行為理論的當代哲學意義
叔本華曾經說過,最難作的事就是把最常見的事物和最切近的事物當成問題來對待,因為它們都是顯然的,所以逃脫了我們的注意。對于這種說法恐怕不可能有比言語行為這種現象更好的證明了。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當代哲學意義主要有下述幾個方面:
第一,言語行為理論改變了人們對語言本質的認識。他使傳統哲學家眼里“描畫”世界、傳遞信息、判別真假的語言具有了一種新的功能,即行為功能,從而人們開始從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互動中來理解語言;第二,對語言本質看法的改變會直接導致語言與世界關系的變化。盡管傳統哲學家由于語言在理解實在,解決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等方面的重大意義已經給予語言一種不同尋常的關注,但是當語言是一種行為時,它就不僅能夠表征思想、描述世界、評判事態,更為重要的是,作為行為的語言能夠參與到建構世界的實踐之中;第三,奧斯汀在意義的真、假之外尋找到意義的另一因素—語用力量,從而使人們對語言意義的理解發生了改變,對話語意義的理解是語義學中的“意義”與語用力量二者的整合;第四,“語用力量”概念的引人,既為語用學與語義學劃出了界線,又說明了語義學與語用學之間的緊密聯系。“語用力量”概念在語用學中的重要性可以與語義學中的“意義”概念相稱。從這一點來說,奧斯汀對語用學研究的推進,甚至比維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進還要大;第五,奧斯汀在傳統評價話語的真、假標準之外引人了新的評價維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適、是否精確、是否得體,這就使得維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說”的倫理、價值等領域變得可以言說,奧斯汀對語用行為的分類,為這一領域如何言說提供了參考依據。
總之,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對語義學和語用學進行了合理的整合。奧斯汀的學生塞爾(John R.Searle)又對這一理論加以進一步的闡釋,指出言語行為是一種派生的意向性。這樣言語行為理論就在人腦、語言與世界三者之間架構起一座橋梁。從語言與世界這一外在的關系來說,語言作為一種行為直接參與到改造世界的實踐之中,從而使人類思維凝固、鑲嵌于世界的圖景之中。從人腦與語言這一內在的關系來說,它可以通過大腦的意向狀態激發出豐富的、與語境相伴的意義,從而創造出超越客觀世界的思想內容。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使語言具有了三重功能:作為傳統意義上的語言它是表征世界的一種途徑,作為人類特有的一種行為它是創造世界的一種工具,作為一種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種產品。因此,在言語行為視野下,語言就成為協調內、外兩個世界的有效方式,成為可以跨越任何邊界的一種特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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