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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具體法律案例分析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是研究破產法的畢業論文范文,和同學們一起學習探討。
摘要:2014年至2015年,受整體經濟環境的影響,很多公司都面臨破產。以某公司為視角,通過對該公司破產重整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各方利益平衡性分析,希望能夠幫助該公司度過眼前的危機,最終實現破產重整成功。
關鍵詞:破產;分析;重整
一、公司破產重整必要性分析
1.1 公司的經營現狀
本文所述的公司,系本人參與該公司破產重整項目,為其進行破產重整,希望其能起死回生的一個公司該公司資產總計為1000多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千元(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應收賬款70多萬元;其他應收款700多萬元;存貨60多萬元;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在建工程600多萬元;無形資產600多萬元;遞延資產900多萬元,主要系房屋裝修費用;生物性資產300萬元;該公司的總負債為1000多萬元。其中短期借款400萬元;應付賬款200多萬元;應付工資100多萬元;應交稅金9000多元,系留抵稅費。其他應付600萬元。所有者權益(凈資產)負1000多萬元,從以上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資產總額1000多萬元,負債總額1000多萬元,資不抵債金額為負1000多萬元(其中累計虧損為500萬元),資產負債率已經超過百分之一百。
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及股東代表大會研究決定: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1.2 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必要性分析
(1)使該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下去。本人在代理該公司破產重整項目時,發現該公司的其余資產比較優良,尤其是固定資產、基礎設置、廠房等各方面都非常的完善。公司股東凝聚力強,公司面臨破產僅僅是因為暫時的資金鏈出現斷裂。
(2)使該公司的股東、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當該公司有重整的可能時,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讓各方當事人看到該公司破產重整成功的希望: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償;公司股東的利益得以實現;公司員工不會下崗,福利待遇得到保障;國家的稅賦得以實現;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這個共贏的局面,需要各當事人將各自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相聯系,不能只從自身利益出發,需要同甘共苦,才能共渡難關。該公司的起死回生,對于保障就業,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提升該公司的財產性價值及無形價值都有著深遠的意義。
(3)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可以防止公司倒閉,該公司尚有幾百名員工需要安置,如果迅速倒閉,公司員工紛紛下崗,不僅會成為一個經濟問題,甚至有可能變成一個社會問題,影響社會整體的穩定。因此,必須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讓其有起死回生的機會。
二、公司破產重整可行性分析
在各方利益的驅使下,各利益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盡快制定出該公司的破產重整方案,將各方利益沖突所導致的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從而推動該公司破產重整成功。以下從三個方面分析該公司破產重整成功的可行性:
2.1 推動公司良性發展
該公司作為重整計劃的執行者,享有繼續營業的權利,通過對公司財產的使用及處分,利用爭取到的新的投資方,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調整公司人事等來完成重整任務。該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或關系人會議討論和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了解公司財務的基本情況,聽取公司重整的具體意見。破產管理人可以通過對公司執行重整計劃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監督,從而保障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破產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應該包括該公司未來的經營戰略、公司如何進行發展、公司破產重整后如何實現各方利益,從而讓各方當事人看到該公司重整旗鼓的希望。
2.2 人民法院推動公司破產重整成功
該公司破產重整是否成功,涉及了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包括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債務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公司員工利益、其他相關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等等。而這些利益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都希望實現各自利益。由于各利益主體間的調整不可能通過自身得以實現,此時就需要人民法院進行介入,從而推動各方利益的實現。
人民法院要對該公司破產重整進行合理的干預,協調矛盾,平衡各當事人利益。這樣既可以防止人民法院過度干預導致該公司自治失去意義,又可以保證該公司破產重整的效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自治在先、干預在后的工作程序,在作出判決前,要保證該公司各方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并保證各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的結果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2.3 完善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的執行
由于市場突變因素較多,該公司當事人之間合作、行政審批等事項可能在該公司重整計劃批準后出現不利情況,該公司重整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面臨執行風險。因此,該公司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變化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方案與經營對策,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對變更方案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批準之后變更方案方可實施。
三、公司破產重整各方利益平衡性分析
(1)利益平衡性原則的內涵。
利益平衡原則是指各方利益當事人在一定的利益驅使下,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在一定的格局或者體系下,各方當事人相互妥協,形成互利共惠、利益均衡的原則。利益平衡在商品經濟時代顯得尤為重要,能夠促使各方當事人放棄眼前的利益,為了追求利益的長期化,從而最終實現自身的訴求,在暫時選擇妥協,從而為獲取的利益積累力量。在該公司破產重整程序中,其債權人實際上是放棄了立即獲得清償的機會,而寄希望于其重整成功后自己可以獲得更多的清償。為了保護債權人,重整計劃就必須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
由于該公司對自身財產及財務狀況最為熟悉,并且管理人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他們最有可能制訂出可行的計劃。但是,單獨由該公司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也存在局限性。因為重整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特別對債權人的利益影響最大,要給予債權人充分的發言權,允許債權人制訂并提出重整計劃。
(2)利益平衡性原則的要求。該公司面臨的一個大難題就是資金來源問題。由于其已經陷入困境,信用級別較低,舉債十分困難。但是如果沒有新資金的注入,公司就難以起死回生。能夠獲得新資金的唯一解決辦法就是強化對新債權的保障,即賦予新債權人優先清償的地位或者提供財產擔保。
(3)利益平衡性原則的體現。該公司股東享有破產重整申請權,可以調動股東參與重整的積極性。為使該公司重整成功,股東可能會增加投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資金難題,大大增加重整的成功率;破產重整程序的監督權。該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和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來行使監督權。
四、結語
截止到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并準備向社會進行公告。該公司作為當地曾經的非常優質企業,完全有可能破產重整成功,從而走上復興的道路。
參考文獻:
[1]趙泓任.企業破產重整計劃可行性法律分析[J].青年法苑,201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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