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票據喪失的論文
[內容概要]:票據喪失是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它是以違反票據權利人意思的狀態和票據占有喪失的狀態二者為要件的。票據喪失是票據在流通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非正常的狀態,它嚴重損害了原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為重要的根本屬性。當前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據喪失及其救濟的一般理論的基礎上,指明我國目前票據喪失救濟的規定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有關票據喪失救濟的立法經驗提出筆者的一些見解,以期闡明票據喪失救濟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今后的發展方向。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外觀上已不再表現為一張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為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改變,只是脫離了持票人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較易通過法定措施補救自己的票據權利,對絕對喪失票據的救濟不是通常所討論的票據喪失之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一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常見的情形,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歸咎于票據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即使票據權利人盡了保護自己所占有的票據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據的喪失。如果把票據喪失的風險責任單純地由票據權利人承受,無疑將降低票據在票據使用人心目中的價值,極大地損害票據流通性。顯而易見,當票據當事人在取得票據后還要擔心若票據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喪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時,票據當事人將會盡量排斥對票據的使用,以保證利益不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根本屬性,必須在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對其進行救濟,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二、現行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條件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前種方法,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后種方法。但是由于各國之間對此規定差異太大,目前國際上尚無對此的統一規定。我國《票據法》對票據喪失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三種救濟方法:
。ㄒ唬⿸焓е垢叮簰焓е垢妒侵冈谄睋䥺适Ш,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請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掛失的票據不予付款,防止票據款項被人領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護失票人權利的票據喪失救濟措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生效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法律出于對付款人利益保護、避免由付款人承擔失票風險的考慮,限制掛失止付的適用范圍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因此,對于失票人應當從寬理解,不應以票據權利人為限,喪失票據占有的權利人、義務人或者票據關系人均有權提起掛失止付。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暫停票據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應在法定的期間內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結合《票據法》和《止付結算辦法》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應在3日內暫停止付,在這3日時間內,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則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長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應當繼續維持下去,直至法院對票據權利作出判決。由此可見,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掛失止付并未對票據權利加以確認,失票人若想恢復自身的票據權利必須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訴訟程序。另外,掛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
(二)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既是一種法律程序,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從前一種意義上講,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據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申報權利,則產生失權的法律后果的這樣一種程序;從后一種意義上講,則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記載的收款人以及能夠以背書連續來證明自己為票據合法權利人的被背書人。同時還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在票據遺失后,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至少為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權利主張時,法院就應當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后,申請人與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解決雙方有關票據權利歸屬的糾紛。公示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三)普通訴訟程序:即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上所載的金額。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認定申請人是否為所失票據的合法權利人。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我國票據喪失的救濟存在著以下缺陷:首先,掛失止付程序僅僅是一種臨時性的補救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票據合法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的問題;其次,我國對公示催告程序做出60日公告期間的規定。公告期間或者公告期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如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則通過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恢復申請人的票據權利。
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并沒有在60日的公告期內發現所持有的票據正在被進行公示催告的事實,因而也不可能去申報權利。如此一來,則票據喪失的風險則完全落在了票據善意第三人身上,不利于票據的流通,也對善意第三人相當不公平;再次,我國票據法中沒有對如何通過普通訴訟程序解決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做出規定,民事訴訟法中也僅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生效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些缺陷都導致了對票據利害關系人和善意第三人保護的不力。票據的原權利人無論是因被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應當由自身承擔票據喪失的相當程度的風險。法律規定了對其票據喪失的救濟,但卻不可以矯枉過正,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完全轉移到他人身上,否則就違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則,挫傷民商事活動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這對票據本身的流通性同樣是個極大的損害。
三、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通過以上對我國票據權利救濟制度不足之處的論述,可以看出,現行的票據救濟制度過多的保護了票據原權利人的利益,把票據喪失的風險大部分都轉移給票據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這樣的規定是不科學的,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承擔出現了失衡,本身沒有過錯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反而要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當事人在進行票據流通的時候,還要考慮自身可能會因無法預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損失的可能性,這無疑會打擊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如此一來,則會大大損害了票據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票據根本屬性,也會使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陷入困境。
針對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所產生的一些問題,筆者嘗試在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針對其不足之處做出改進,使得票據喪失風險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得到更為公平的承擔,也使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保護,以期維護流通性這一票據的根本屬性。
掛失止付作為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臨時性補救措施,在實踐中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掛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得知喪失票據占有后迅速地向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通知票據喪失的事實,并要求其停止付款。但是在實踐中應當要求這種通知以書面形式做出,同時失票人還應當將該票據的副本向付款人提示,證明其擁有該票據,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另外還要說明不能出示票據的事實和理由。當然掛失止付并不是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通知掛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身的權利,由失票人依自己意思自由處分。
失票人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沒有掛失止付的可以隨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在審查失票人的申請后,認為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法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當時法院還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60日的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如果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法院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做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同時,對于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筆者建議修改為“公示催告期間,善意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樣才能更為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對失票人的保護有矯枉過正之嫌。票據流通當中相當重視票據無因性以及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若因對失票人權利過多保護而任意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則違反了票據流通中無因性和獨立性的基本規則。法院做出的除權判決,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
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申請人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為了防止由于利害關系人由于正當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公告期內申報其權利,其后可能發生的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在宣告票據無效的同時,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票據金額的擔保。擔保的性質及其條件由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之間的協議規定,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進行規定。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將已喪失的票據的金額予以提存,存放在法院或者適當的主管當局或機構,提存的時間為從判決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因為在票據到期時,如果利害關系人尚未對其票據要求付款,則可視為其放棄自身持有的票據權利,法律無須再對其進行保護。如果在此期間,利害關系人提出相關的權利主張,在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后,票據付款人應當對主張權利人進行付款。票據付款人在付款后則可以取得擔保品,或者取得擔保品變賣后的價款。失票人則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提起針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
若在票據公示催告期間,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利害關系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與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應當提起有關確認票據權利歸屬的訴訟,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其糾紛。
在票據權利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由法院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失票人和利害關系人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如利害關系人無法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權利人,則其無法獲得票據的合法權利。在通常情況下,若利害關系人確實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如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則法院可通過判決確認其享有票據合法權利。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利害關系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票人則可根據善意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提起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
四、票據救濟制度完善之后的展望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失票人和利害關系人合理分擔了票據喪失的風險,法律也能夠在合理的程度上實現對失票人的救濟,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又不致傷害另一方無過錯人的權益。失票人對喪失票據占有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因為失票人一定程度上的過錯才導致了票據喪失占有的事實。故失票人即使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也不能當然地取得法律對其票據合法權利人地位的確認,而應當提供票據金額的擔;蛘邔⑵睋痤~提存,以防止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只有在票據到期后,沒有人對票據權利提出主張時才能收回擔;蛘呷』厮岽娴慕痤~。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利害關系人則對票據喪失承擔合理注意的義務,即應當善意地取得票據,并且有義務證明自己為善意。如果利害關系人為惡意,則應當由其承擔票據喪失風險,當然其可提起對不法侵害人的訴訟。法律要求利害關系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為善意,則失票人在利害關系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可根據善意第三人提出的證據提起侵權之訴,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合法權益的損失。這樣就使得法律在救濟失票人權利的同時,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免受無法預料的損失,避免對票據流通性的損害,進而維護整個票據交易制度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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