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鐵路貨運不足額保價問題及對策論文
1 概述
鐵路貨運向現代物流轉型發展主要體現在全品類、全流程、全方位和全過程 4 個方面,其中,保價運輸是物流服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鐵路貨運轉型發展的重點工作之一。1991 年 5 月 1 日起,我國鐵路正式開辦保價運輸業務。實踐表明,經過 20 多年的發展,鐵路保價在保障行包、貨物運輸安全及維護托運人利益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然而在鐵路保價運輸業務的開展中一直存在著不足額保價問題,容易引起理賠糾紛,對托運人和鐵路運輸企業均造成不利影響。
1.1 保價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承運人對其承運的貨物在發生損失時需要在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現代運輸法律制度普遍實行的原則。保價運輸是為了彌補鐵路限額賠償不足而建立的一種賠償方式,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在發生貨物損失時能夠保證托運人、收貨人得到合理賠償。
1.2 不足額保價
不足額保價是指托運人在參與保價運輸時,對貨物的聲明價值低于其實際價值的保價。不足額保價的問題在于當保價貨物發生損壞后,鐵路按照保價額對托運人貨損的賠償并不能滿足托運人對其貨物按實際價值賠償的需求。例如,價值 10 萬元的貨物托運人如果保價 2 萬元,在貨物全部發生損壞后,鐵路作為承運人按照保價原則只能給托運人賠償 2 萬元,無法滿足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需求。由于《鐵路法》規定托運人托運貨物是否參與保價,以及是否進行足額保價應當采取自愿原則,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強制辦理,因而當發生不足額保價現象時,托運人托運貨物的聲明價值將低于實際價值,因兩者之間差額導致的貨損風險,在承運人非故意和非重大過失情況下,并沒有轉移至承運人一方。
1.3 不足額保價的負面影響
鐵路保價運輸業務開展以來,不足額保價問題始終沒有徹底解決,一方面嚴重影響鐵路保價運輸業務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發生貨物損失時托運人的經濟風險及理賠處理的復雜性。不足額保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時托運人往往因無法獲得足額賠償,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貨物損失理賠糾紛也隨之產生。
2 鐵路貨運不足額保價分析
2.1 理論分析
從精算的角度,保價費率的厘定需要假定一個保價率(付費保價貨物的價值占全部保價貨物價值的比例),與保價率不符的任何保價方式都可定義為不足額或超額保價。鐵路現行保價費率的厘定以保價貨物損失率為基礎,而保價貨物損失率的計算是以足額保價為前提的。因此,只有每一單保價貨物都足額保價,保價費率才能體現其公平、公正性。不足額保價在本質上侵害足額保價托運人的利益,久而久之,足額保價的托運人在發現自己利益受損后會逐漸傾向于不足額保價,進一步增加鐵路貨物保價運輸風險,加之保價運輸是先收費后產生成本,不足額保價的存在勢必增加保價收入不足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2.2 危害性分析
(1)不足額保價造成托運人之間的不公平。在目前鐵路貨物損失程度很低的情況下,有相當一部分托運人采取不足額保價,支付較少的保價費用卻獲得與足額保價相同的貨物損失保障,主要是因為足額保價托運人所交付的保價費補貼了部分不足額保價托運人的保價費,這對于足額保價的托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2)不足額保價增加保價業務收入不足的風險。不足額保價的存在易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會根據貨物損失風險的高低選擇是否進行足額保價。存在托運人托運損失風險較低的貨物時根據經驗選擇不足額保價,而在托運貨物損失風險較高的貨物時往往傾向于選擇足額保價的情況,造成鐵路運輸低風險貨物未產生貨物損失時得不到足額的保價費用收入而在運輸高風險貨物時一旦發生貨物損失就需支付高價賠償費用,最終增加保價運輸業務收入不足風險。
2.3 原因分析
(1)鐵路運輸貨物損失率大幅下降。一直以來,大部分鐵路保價運輸業務的收入都用于加強鐵路運輸設施設備來提高運輸安全。經過 20 多年在運輸安全設施方面的大力投入和有效的組織管理,鐵路沿線治安環境越來越好,運輸服務質量逐步提高,運輸出險率和賠付率逐年減少。鐵路保價運輸在促進運輸安全,提高貨物損失處理、理賠質量,維護托運人利益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2007 年至今,鐵路運輸貨物的損失比例明顯下降,貨運安全形勢發生根本變化,運輸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使得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保價意愿降低。
(2)鐵路保價運輸業務宣傳力度不夠。雖然鐵路保價運輸業務在開展以來取得顯著成效,但在向現代物流轉型發展的新形勢下,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對保價業務的認知及重視程度仍然存在不足。由于基層職工不熟悉保價運輸業務的相關規章制度,不了解貨物市場價值的波動情況,往往在貨運營銷及業務受理環節中忽視對保價業務的宣傳,而托運人在缺乏有效信息渠道的情況下對保價業務的認知程度更低,甚至出現曲解、誤解的現象,不利于保價運輸業務的長遠發展。
3 鐵路貨運不足額保價問題對策研究
(1)設計相應機制促使托運人足額保價。參照保險行業經驗,設計共保機制解決不足額保價問題。共保機制主要包括共保條款、共保懲罰、共保比例確定和共保費率計算等多項內容。其中,共保條款是指承運人根據保價貨物規定一系列共保比例,每個共保比例對應不同的共保要求和費率;共保懲罰是指貨物損失發生后,因共保條款的作用使托運人少獲得的賠償金額,它的數值等于足額保價的賠付金額減去采取共保后的賠付金額;共保比例是確定共保要求的貨物價值比例,每個比例都有單獨的費率與之對應,保價貨物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是確定共保比例范圍的主要依據。共保機制的引入一方面實現托運人可以不同程度的參與保價運輸,擴大托運人的選擇范圍,進而提高托運人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共保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保價宣傳提示作用,有利于托運人了解貨運風險及相關賠付標準,減少不足額保價情況的發生。
(2)完善鐵路保價運輸業務相關法律規章。在國家法律層面,由于《鐵路法》與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鐵路保價理賠中對不足額保價部分貨損理賠的解釋有所不同,建議:將原有的“保價自愿”修訂為“雙方協商”以進一步擴大鐵路保價營銷業務的空間;補充部分貨物損失的“比例賠償規定”,逐步統一國家法律與行業規章在貨物損失處理方面的一致性,從制度層面形成邏輯一致的處理規則。在行業規章層面,參考物流企業的做法,建議有關部門制定貨物聲明價值上限,對達到一定價值的貨物引導托運人參與保價,在有效規避貨物損失處理糾紛的同時,切實保障托運人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利益;由于貨物價值的動態性及托運人參保的積極性是可調整的,因此,考慮增加對“足額保價”認定的靈活度,借鑒保險“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和“比例賠償方式”經驗,當保價金額達到貨物價值一定比例 (例如75%)時,即可認定為足額保價,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鐵路運輸企業對貨物價值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可提高托運人參保的積極性。
(3)多渠道提高保價業務宣傳力度。在運輸合約層面,應該針對保價運輸業務與托運人形成具有明確告知性質的約定,降低不足額保價比例以規避貨損處理糾紛。借鑒快遞行業經驗,在運輸合同的顯眼位置明確標注保價運輸相關規定,直觀表述保價費用與理賠金額的關系,提高托運人對保價業務的認知程度;借鑒部分鐵路運輸企業在受理環節與托運人簽訂“保價運輸告知確認書”等形式,確認托運人對保價運輸及理賠業務的認同,避免不足額保價及貨損處理糾紛問題的出現。在業務處理層面,考慮從源頭加強鐵路保價運輸業務宣傳工作,調動貨運營銷及業務受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發揮這些崗位直接接觸托運人、熟悉運輸市場需求的特點,完善相關崗位的服務流程與規范,增加保價業務宣傳工作內容等制度措施,增強保價運輸業務宣傳的針對性和力度,提高托運人對鐵路保價運輸的認知程度,減少不足額保價比例。
4 結束語
保價運輸業務是鐵路運輸企業面向市場的重要窗口,是鐵路物流服務的必要環節,直接影響鐵路服務質量和托運人體驗質量。不足額保價現象的存在不利于維護鐵路托運人利益,同時也影響鐵路保價業務的長遠發展。因此,鐵路運輸部門應積極轉變思想,提高保價運輸市場服務意識,建立相應機制,努力完善保價業務相關法律規章、宣傳渠道、營銷策略,不斷提高保價運輸服務質量,推動鐵路貨運向現代物流順利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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