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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4-09-26 07:18:08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對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一、中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背景與現狀

        對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分析論文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業監管的核心。2003年,中國保監會實質性啟動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工作,頒布并實施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2008年之后,該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又不斷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監會公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第二代制度體系將采用國際通行的“三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資本重組要求。即定量監管要求。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定性監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透明度監管要求。

          二、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的主要問題

          中國保險監管的歷史較短,保險監管體系還不成熟,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尚待探索與處理的問題。對比歐美發達國家對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體系,我國的監管體系還存在著如下不足。

         。ㄒ唬┍O管機構并未針對提供根本性解決措施

          數據顯示,2011 年,部分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2011年初下降近60 個百分點,為此,保監會督促保險公司通過多種渠道提高償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險公司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僅限于股東增資、次級債等為數不多的幾個渠道。由于股票市場近期的持續低迷,次級債成為保險公司補充資本的主要途徑。但顯然,發行次級債是融資渠道不暢情況下的無奈之舉,這并不能從根本上永久解決保險公司的資本問題。因此,保監會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為保險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納入考慮:提高次級債募集和轉讓的流動性;開放可轉債、混合債等融資工具;開拓離岸市場等。

          (二)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不夠全面細化

          1、現行監管體制缺乏對保險公司風險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我國現行償付能力制度體系僅僅考察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雖然承保風險是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主要風險,但是除了承保風險,保險公司還面臨著諸多其他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等,在當今金融環境不斷改革波動的背景下,這些風險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愈發明顯,已經變得不容忽視。

          再者,目前的監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風險權重來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這種方法固然方便,但卻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的構成。不利于監管機構對癥下藥,采取準確的措施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現行監管體制對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的監管區分不夠

          雖然我國現在對財險和壽險有不同的監管指標,但是,財險和壽險又可以分為諸多種類,這些種類之間的風險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更加細化的監管方法,對風險的揭示程度還有所欠缺,不利于從根本上分析是哪種業務影響了償付能力。

          3、監管體系并未區分不同風險等級的保險公司

          首先,我國目前的監管體系采取的是統一的衡量與監管標準。但是,不同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風險控制體系,那么,對于一些風控體系較強的保險公司來說,一視同仁的監管標準可能意味著受限的資本使用,從而降低其資本利用率,損害其盈利性。在這種情況下,保監會應考慮采取具體、細化的資本監管要求。即對于風控體系強的公司,對其資本監管的力度可適當放松;對于風控體系較弱的公司,對其資本監管的力度應適當加強。

          其次,根據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直接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關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有完全相同的標準。然而,二者在經營范圍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并不相同,所處的風險等級也有區別,因此,對直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并不適用于再保險公司。

          (三)監管指標的適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及指標的選取主要借鑒了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但是,我國保險業與美國保險業差異巨大。美國有著相對成熟的保險市場,風控體系相對完善,監管經驗相對豐富。而我國的保險業發展尚在起步階段。美國保險業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能目前中國還不會遇到,因此,現有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對我國保險市場的適用性不足。

          第二,我國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是分析某一時點上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數量差異。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計算也同樣是利用過去一個會計報告期內保險公司的經營數據。因此,目前的監管體系是一種靜態的監管體系,它并不能對未來保險公司可能遇到的償付能力風險作出預判,從而缺乏前瞻性和動態性。雖然在2007年1月保監會出臺了壽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編報規則,明確規定壽險公司必須測試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償付能力額度。但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仍然可能忽視某些風險?傮w來說,其評估方法仍相對簡單。

          (四)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尚不健全

          我國目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的,具有強制性和非公開性的特征。除了這種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進行明確的闡述和規定。雖然我國有4家上市保險公司會向廣大投資者披露信息,但是這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大多數中小保險公司的信息仍然難以為廣大保單持有人、市場投資者和其他參與者獲得。保險業信息披露不充分對我國保險業發展有直接的影響。廣大市場參與者不能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客觀的分析評價,使得市場這支重要的約束力量無處可施,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制的發展與完善。

         。ㄎ澹┤狈π袠I組織協助實施監管

          我國目前的監管制度體系主要是由單一的監管機構—保監會進行監管。然而,完善有效的監管體系也需要有行業組織的參與,獨立、有權威的行業組織將發揮巨大的作用。行業組織既能起到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還能在某種程度上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機構應極力扶植此類半官方的行業組織的出現和成熟,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

         。⿲οM者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夠

          保險業的消費者群體,即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消費者屬于弱勢的一方。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的消費者非常分散,難以形成一股強有力的力量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控。近年來保險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時有發生,造成消費者群體對保險業的整體評價很低。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大小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作為消費者的監管代表,監管機構應不斷加大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程度,有效促進保險業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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