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保險業誠信制度分析論文
一、誠信對保險業的重要意義
誠信是保險業存在的基礎,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可以說,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可以說,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代理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二、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情況的主要表現
近十幾年,是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十幾年,也是問題不斷暴露的十幾年,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現象嚴重。誠信問題,也由一元性轉變為二元性。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粗放型發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另外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欺騙,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違規經營,惡性競爭等都損害了保險公司的聲譽。此外,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其業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代理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代理人在獲得更多代理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務,不惜違背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自律協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務員在展業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三、構建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思路
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應該從多方面來構建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環境。
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險監管機制,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必須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從而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保險交易主體進行決策的一個關鍵就是行為結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約束,交易主體就會確信一旦做出不誠信行為,將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確定的,這種法律產生的威懾力迫使交易主體理性地放棄欺騙行為。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應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推進保險行業內部規范化建設,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在一個粗放經營、惡性競爭的保險市場,產險公司靠高手續費、低費率搶奪市場,壽險公司夸大產品的投資而忽視保障功能,這兩種行為都沒有有效滿足客戶的風險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通過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強行業間的溝通與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反保險欺詐和調查機構,有效地打擊了保險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有效地避免誠信缺失行為。
3.重視核保核賠環節,推動保險公司技術進步,形成立體調查網絡。核保是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前期篩選,做好核保工作對控制好道德風險問題和逆選擇有重要的意義。理賠處理環節是保險公司防范保險欺詐的最后關口,理賠專業技術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風險防范的質量,理賠員要嚴把每一個關口,提高防欺詐、反欺詐的能力。我們應該重視核保核賠環節,促進核保核賠技術進步,改善理賠調查的內外部環境,形成立體調查的網絡,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保險欺詐所造成的風險,推動保險市場的誠信。
4.建立社會個人信用賬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并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管理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極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5.將保險市場誠信建設的規范對象擴展到第三方,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這里所說的第三方,是廣義上的第三方,包括保險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法院、仲裁機構等等。在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第三方扮演的角色就是降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立思想基礎。在保險公司的形象宣傳中應當從立足長遠,做好與新聞媒體的解釋溝通工作,打造保險行業百年誠信老店。
總之,中國應建立、健全保險誠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險機構信譽度的行為規范,把保險機構及保險消費者的經濟價值取向與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取向統一到誠信行為中,使誠信在更完整的意義上體現出市場經濟中“義利合一”的社會價值取向,保障保險雙方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約束與驅動下,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在利益的權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保險雙方帶來均衡利益和長遠利益,實現保險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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