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刑法保障淺談
國家法律對于信息安全的問題日益關注,在刑法當中也對相應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從而對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在保存、傳輸、生成信息的過程當中,應當保持其固定不變的特性和狀態。在信息系統的運行當中,需要對統一性進行有效的保障。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當前社會中,信息技術在很多相關領域中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因而也產生了更多的信息數據。在這樣的環境之下,信息安全問題就顯得更為重要。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單靠技術手段來確保信息安全已經顯得較為單薄,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為其提供更為良好的支持;诖,本文結合信息安全的基本概述,對從不同的角度入手,對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進行了分析和討論。
關鍵詞:信息技術;信息安全;刑法保障
隨著網路技術、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在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當中,對這些技術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因而當前已經進入到了信息化時代當中。在信息化時代下,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得到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例如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可能會造成私人信息的丟失和破壞,甚至會造成重大的個人或企業經濟損失。因此,國家法律對于信息安全的問題日益關注,在刑法當中也對相應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從而對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信息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于信息論的角度,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概念,其主要內容在于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可靠性等。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安全的概念不斷發展更新,在現代社會中主要指的是網絡信息安全[1]。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在互聯網時代下,隨著網絡的廣泛應用,網絡信息量也大幅增加,網絡信息安全也更為重要。如果單單依靠技術手段,無法對信息安全進行充分的保障,因此,還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與保障。
二、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一)保密性
為了確保網絡使用者的隱私安全,應當確保網絡信息的保密性。如果行為人盜取了這些信息,將會造成較大的損失。在刑法當中,針對網絡信息保密性的不同犯罪行為,分別進行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在刑法第432條當中規定了,行為人如果泄漏或破壞國家軍事機密,屬于泄漏軍事機密罪。在刑法第252條中規定了,如果行為人對他人信息進行擅自的藏匿或損毀,情節較為嚴重的,屬于侵犯通信自由罪[2]。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很多人會選擇使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信息通信,但是對于這一方面的內容,在刑法當中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也難以采用刑法量刑這方面的犯罪行為。
(二)可用性
信息可用性指的是幾乎所有的信息都會具有一定的可用價值。而在當前的網絡體系中,行為人很容易對信息進行偽造或篡改,從而削弱或改變信息的可用價值。一旦網絡信息喪失其應有的可用性價值,將會造成很多其它的問題。所以,對于信息可用性的保障十分關鍵和重要。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信息傳播速度越來越快,因而也更容易受到破壞或影響。對此,在刑法第103條當中規定了,如果行為人對分裂國家的信息進行傳播,屬于分裂國家罪。在刑法低105條中規定了,如果行為人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進行傳播,則屬于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刑法第363條和刑法第364條中規定了,如果對淫穢信息進行傳播,屬于傳播淫穢物品罪。
(三)完整性
如果沒有進行授權,行為人不能對網絡信息特征進行增加、刪除、修改等操作,也不能對信息原來的狀態進行隨意的改變。在保存、傳輸、生成信息的過程當中,應當保持其固定不變的特性和狀態。在信息系統的運行當中,需要對統一性進行有效的保障。此外,由于其具有依賴性強、覆蓋性廣等特點,因此一旦遭受破壞,將會造成較大的損失和危害。對此,在刑法第285條和刑法第286條當中,規定了如果行為人破壞了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則同時犯了非法侵入系統、破壞信息系統等罪行[3]。根據這一規定,能夠更好的確保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從而有效的保護信息安全。
(四)可靠性
網絡信息的可靠性對于信息安全性有著極大的影響,其中主要涉及到了運營秩序、網絡服務、系統數據、網絡硬件等部分。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了如果行為人對獲批業務以外的活動進行經營,對于犯罪行為應進行定罪。如果行為人盜取他人網絡信息,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屬于盜竊罪的行為。行為人如果采用非法傾入的手段獲取他人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屬于非法獲取信息數據罪,如果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其它犯罪行為,應當一并進行追究。行為人如果對他人網絡硬件造成物理性破壞,屬于侵犯財產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對網絡安全進行了破壞,還應追加破壞信息系統罪。
三、結論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在社會各個領域中的普及,信息技術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在信息化時代下,網絡信息數量不斷增加,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重要。對此,在刑法當中,針對信息安全的問題做出了很多相應的規定,更好的維護了信息安全,對于信息化發展十分有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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