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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零售店開店指南

        時間:2024-10-30 13:21:12 開店項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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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零售店開店指南

          創業由各行各業,每行每業都有它們自身的規章制度和流程,藥品零售店也是一樣,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藥品零售店開店指南,歡迎閱讀參考。

        藥品零售店開店指南

          一、辦事項目: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

          二、申請范圍: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含零售藥店、零售連鎖門店、連鎖加盟店、乙類非處方藥柜)。

          三、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45號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4日國務院第360號令;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1999年6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

          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00年4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0號令;

          5、《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2000年11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藥管市(2000)526號文〉;

          6、《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6號令;

          7、《關于轉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滬食藥監流通(2004)227號文〉;

          8、《關于同意收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查費的復函》上海市財政局、物價局〈滬財綜[2000]45號、滬價行[2000]153號〉。

          四、開辦條件: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五、辦理程序:

          (一)籌建申請

          1、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向擬辦企業所在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偎幤妨闶燮髽I籌建申報資料核對一覽表;

          ②《藥品零售企業籌建申請表》;

         、 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及個人簡歷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交驗原件);

         、 房屋使用意向證明(產權證或租賃意向協議)復印件(交驗原件);

         、 選址的地理位置圖(乙類非處方藥柜除外);

          ⑥ 連鎖加盟店還需提供與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簽訂的質量保證協議;

          ⑦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2、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②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大型開架式藥店1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關于轉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若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許可證申請

          1、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

         、佟端幤妨闶燮髽I許可申請表》;

         、凇端幤妨闶燮髽I許可審查表》;

         、酃ど绦姓芾聿块T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交驗原件);

         、芊课菔褂米C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交驗原件);

          ⑤經營場所和倉庫平面布局圖;

         、抟婪ń涍^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咂髽I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⑧《予以籌建藥品零售企業通知書》(復印件)。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辦人頒發、送達《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若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在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六、申請材料具體要求:

          1、表格內容不能缺項,字跡清楚;

          2、上報A4規格的書面資料(傳真紙不能作為資料上報)一份;

          3、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應齊全、規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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