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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主創業免稅政策

        時間:2024-08-01 12:15:12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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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創業免稅政策

          做自主創業的大學生有什么稅收上面的優惠政策呢?自主創業游惠政策又是指什么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一、稅收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機理分析

          當前,自主創新已經成為國際競爭的決定性因素。我國的資源稟賦決定了不能再走以前大量消耗能源、資源支持工業化的發展道路,資源的利用狀況和生態環境的惡化要求必須通過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一項迫切而重大的任務。自主創新的基本體制架構就是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企業作為自主創新的主體,主要體現在企業要成為自主創新投資的主體、研究開發的主體和創新利益分配的主體。

          (一)政府介入自主創新領域的理論依據

          企業為了獲得超額利潤,最為可靠和持續的選擇就是占據生產技術的領先地位甚至壟斷地位。一個基本的趨勢是,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通過自主創新獲得超額利潤,然后在社會化進程中逐漸被市場機制平均化,又出現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通過自主創新獲得超額利潤,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環往復,自主創新成為推動經濟向前發展的內存動力。因此,企業內部存在著自主創新的源動力和驅動力。但是,就單個自主創新過程而言,自主創新活動是一項風險系數極高的創造性技術經濟活動。

          第一,自主創新活動具有過程的不可分割性。由于自主創新存在一定的規模和限制條件,使得一定規模以下的企業提供的研究與開發投資不足,沒有能力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同時,自主創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術保密,但為自主創新籌集資金需要對外發布重要的信息,以獲得信任和支持。這種自主創新的實施者與資金的供給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兩難處境,使得許多有前景的項目因缺乏資金支持而終止,從而限制和影響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全社會的創新活動水平。

          第二,自主創新活動具有結果的不確定性。結果的不確定性源于缺乏對未知技術和市場的足夠信息、自主創新的復雜性與資本密集性以及時間因素。從基礎研究到中間試驗再到產業轉化,自主創新是一個長期探索的過程,哪一個環節出問題就會前功盡棄。這使得企業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自主創新時,并不知道自主創新能否成功或者即使自主創新成功了能夠帶來多大的收益。

          第三,自主創新活動具有收益的非獨占性。與私人產品相比,當一個企業的創新活動完成后,其研發成果經常具有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特征。一個人對知識品的消費并不會減少其他人消費的數量,增加一位使用者的邊際成本為零。同時,知識品一旦被創造出來,任何具有相關知識的人都可以使用,其高度的外部性使得排他成本很高,企業不能控制與獲得其研發投資的全部收益。即使專利制度等私有產權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為知識品的排他性提供了可能,部分解決了知識品的免費搭車現象,然而,利益外溢現象(如專利過期、技術模仿)還是普遍存在。技術知識溢出到競爭公司但沒有給創新公司以補償,降低了創新主體的預期回報率,縮減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挫傷了企業進行自主創新的熱情。市場機制不能保證以利潤極大化為目標的企業愿意投資于這類技術,客觀上導致了研發活動的萎縮。

          正是由于自主創新活動具有過程的不可分割性、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收益的非獨占性,造成市場機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要素上的失靈,使得私人部門提供的研發投資不足,僅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其固有缺陷的。必須借助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彌補自主創新領域存在的市場失靈現象,營造創新體系和創新環境。因此,降低和化解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風險,一方面需要依靠企業自身的技術手段和財務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自覺制定相關政策進行適度干預,減少社會收益水平和私人收益水平的差距。

          (二)稅收激勵與自主創新

          稅收政策對自主創新的促進和影響主要通過稅收激勵體現。稅收激勵也稱為稅收優惠,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給予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以優惠待遇的條款。稅收優惠直接作用于納稅人的收入,間接影響(激勵)納稅人的行為,從而引起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以實現政府預定的調控目標。稅收優惠從本質上講是政府放棄了一部分稅收收入,將其讓渡給企業。如果讓渡的這部分政府收入發生在自主創新的過程中,它將體現為自主創新活動成本或支出的減少;如果讓渡的這部分政府收入體現在自主創新活動的結果中,它必然會增加自主創新活動帶來的收益。由于稅收工具的直接作用對象是企業的成本和收益水平,使得稅收優惠與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強度和范圍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而是通過內在的作用機制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企業的創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終影響到創新活動的預期利潤,從而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

          企業對于成本和收益變動的反應是直接和敏感的。在資本稅前收益率一定的情況下,稅收成為調節投資者稅后收益水平的決定性因素,稅收的優惠程度正比于投資水平。政府通過充當隱性合伙人,與價格機制相互配合,能夠部分承擔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風險,增加科技投入的稅后收益,顯著提高研發與技術引進的投資水平,從而對各個市場主體的科技投入活動形成一種良好的激勵機制。從根本上講,這個激勵機制體現了稅收的效率原則,體現了稅收激勵對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導向功能。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具有較大外部性的公共技術,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和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可以達到矯正市場缺陷,有效地克服社會整體邊際價值與私人部門邊際價值不相等所導致的資源配置的非最優化,減少企業研發的風險與成本,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資的政策目標,從而提高整體經濟的配置效率。

          從短期來看,對企業自主創新活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府當期的稅收收入。但是,沒有自主創新,我國將始終扮演“世界工廠”的角色,課稅的基礎只能占整個產業鏈條中的很小部分即加工費,占主導份額的稅收卻被核心技術擁有者的國際資本所占有。只有進行自主創新,使“中國制造”跨越到“中國創造”,才可能在核心技術的輻射與帶動下,引導整個產業鏈條的擴張。隨著以資金密集、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報率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產業的蓬勃興起和不斷壯大,一大批配套產業、輔助產業和相關的新興產業便會相繼問世。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為國家稅收創造了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政府制定更優惠的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奠定了物質基礎,形成良性循環。

          二、我國現行自主創新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的鼓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在促進企業創新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積累了寶貴的資金。但是,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和提高創新績效的要求來看,目前自主創新稅收激勵政策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一)稅收優惠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較差

          第一,稅收優惠重點不恰當。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設計上側重于產業鏈下游,應用技術研究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引進先進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吸收消化特別是鼓勵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對企業、科研成果的稅收優惠較多,對科技開發項目、科技開發環節的稅收優惠較少。其結果是企業把重點放在國外技術和裝備的簡單“移植”上,而對建立自主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以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第二,稅收優惠形式單一,局限于稅率式與稅額式的直接優惠。直接優惠具有操作簡便、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受益對象主要是那些能夠和已經獲得自主創新收益的企業,強調的是事后利益的讓渡。對于那些技術落后、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進行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階段的企業,缺少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技術開發基金等進行事前調整的稅基式的間接優惠,不利于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利于形成“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機制。直接優惠實施的結果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科技實力的企業以及有成果轉化收入的單位成為最大的收益者,但對于引導企業事前進行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的作用較弱。

          第三,稅收優惠的受益對象存在偏差。長期以來,以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具體的研發項目為受益對象的稅收激勵政策,使得高科技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享受了優惠待遇,而一些非高科技企業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卻難以享受稅收優惠,造成政策缺位。同時,以企業為優惠對象還導致許多企業不是在自主創新上下功夫,而是偏重于新建項目的建設,走外延式發展的道路,甚至在“新產品”、“高科技企業”等認定方面做文章,鉆政策空子,采取弄虛作假的“尋租”行為,使科技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現行稅制中存在著阻礙自主創新的弊端

          第一,生產型增值稅制加重了科技型企業的稅收負擔。目前,我國規定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實際上形成了對企業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增加了企業購置設備的成本,不利于企業進行設備更新,在客觀上起到限制企業投資的效應。同時,無形資產和技術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抵扣增值稅額,這必然導致無形資產和智力投入比例較高的自主創新產業增值稅負擔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壓力。這種情況下,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增值稅負明顯高于勞動密集型產業,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第二,企業所得稅制影響了企業自主創新的主動性。根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我國在2008年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負,取消外資企業所得稅諸多優惠,取消區域優惠政策,但在著力鼓勵自主創新的力度方面仍然不夠。在激勵對象上,缺乏對風險投資公司的優惠政策;在激勵內容上,缺乏對企業提取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和新產品試制準備金等的稅前扣除優惠政策;在激勵力度上,一些國際上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如投資抵免(包括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項目的投資和用于購置先進設備和技術的投資),我國至今應用不足。

          第三,缺乏必要的自主創新個人所得稅優惠。(1)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技術人才的優惠政策。目前,我國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企業科技人員的創新精神。(2)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科技人才的教育投資成本大的客觀情況,沒有實行稅前扣除的制度。(3)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征稅,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和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熱情。(4)對紅股的雙重征稅阻礙了企業內部科技人員持股制度的推行。(5)個人投資科技型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個人分得的利潤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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