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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參保人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繳費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確定其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
自2007年7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規定改為: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各險種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以最新公布的為準。省、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省、市統計局公布。
一、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征繳范圍:廣州市的所有企業和非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和自由職業者。
養老保險的征繳比例:參加本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四個獨立統籌區)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分別為20%和8%,合計28%(其中8%劃入個人賬戶),其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自然人注資總額超過資本總額50%以上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費的費率可分別按12%和8%,合計20%(其中8%劃入個人賬戶)。
二、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
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 8% 繳納,個人按 2% 繳納;退休人員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由單位按繳費基數的 7.5% 繳納。
三、住院保險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一)住院保險的征繳范圍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符合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齡范圍的下列人員: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符合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齡范圍、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等。
(二)征繳比例:按繳費基數的4%繳納。
四、重大疾病補助金的征繳范圍、征繳金額
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由單位繳納,目前標準為5元/人•月,個人不繳費。
五、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補充醫療保險費適用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參保單位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自愿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且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為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的0.5%繳納。
參保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單位負擔,也可以經參保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約定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比例;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統一繳交,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收代繳。
六、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雇工),國家機關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繳費比例: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城鎮戶口職工按1% 繳納,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穗勞社養[2008]15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參加廣州市(含番禺、花都區和增城、從化市)失業保險統籌的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由3%整體下調為0.3%。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2%下調為0.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由1%下調為0.1%。調整時間暫定為一年。
七、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工傷保險征繳范圍:1、廣州市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2、在建筑施工和礦山行業工作的農村戶口職工,在新參保和續保時,可以選擇只參加工傷保險,暫不參加其他險種。
繳費比例: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5%-1.5%繳納(每年七月根據單位上年度工傷費用收支情況實行浮動費率制度)。工傷保險基金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
八、生育保險的征繳范圍、征繳比例
生育保險的征繳范圍:廣州市的所有企業和非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征繳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繳費基數的0.85%繳納,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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