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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費稅實施細則五大看點歸總
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舊細則對比有八大變化。
納稅主體的范圍有變化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消費稅。舊細則所指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而新細則所稱的“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兩者對比,企業的范圍列舉新細則比舊細則擴大。
委托個人加工業務納稅申報有變化
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舊條例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受托方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新條例則明確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即受托方如果是個人,則不用代扣代繳稅款。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經常發生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業務的納稅人,應當關注這項規定。新條例及實施細則實施后,在與受托方結算貨款時,要分清受托方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則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繳稅款,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賒銷的銷售收入確認有變化
舊實施細則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新實施細則則規定為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規定為合同的約定收款日期。但對于沒有合同,無法確認約定收款日期的,按會計法規的規定,在貨物發出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當注意,如果沒有書面合同的話,發出應稅消費品就應納稅,而不論是否收到款項。
新增五類油品的換算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6〕33號)新增了五類油品作為成品油的子目征收消費稅。這五類油品從量定額,以升為單位征收消費稅,在實施細則中相應增加了這五類油品的計量單位換算標準。
外幣換算匯率須以中間價
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新實施細則取消了“原則上為中間價的”的含糊規定,強調只能以中間價進行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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