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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地產:09年以后新增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時間:2024-09-05 04:47:05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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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09年以后新增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以下簡稱120號文)于近日下發,明確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事項,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這是近年來繼《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3]76號)據此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1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新辦企業”標準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調整。

         

        房地產:09年以后新增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一、基本規定

              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特別規定外,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根據120號文,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為便于操作,120號文對上述基本規定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9年起新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免繳和不繳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的界定

              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1號文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1號文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新辦企業”標準作出界定,明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在此基礎上,103號文對企業征管范圍的歸屬作出了補充規定:“《通知》(即1號文)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因此,“2009年起新增企業”不包括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也不包括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但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超過25%的企業。這兩類非“2009年起新增企業”,若自2009年起新辦理稅務登記,仍應根據103號文確定征管范圍歸屬。

              三、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120號文明確: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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