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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銷稅務

        時間:2024-09-19 12:01:34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注銷稅務

        辦理時限:

        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并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并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原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通知遷達地稅務機關,并依法處理。

        申辦對象資格: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申辦材料: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3)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4)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注審核意見后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5)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中心辦理稅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注審核意見后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后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注審核意見后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后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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