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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指南: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征稅;二是只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 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征稅。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 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鄢椖坑校喝〉猛恋厥褂脵嗨Ц兜慕痤~;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即:(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 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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