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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稅務登記變更
辦稅地點
辦稅服務廳及行政服務中心
申請條件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地址發生改變后,涉及到同一省轄市區內主管稅務機關在區之間發生相應調整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提交資料清單
跨區變更稅務登記包括遷出業務處理和遷入業務處理。遷出稅務登記應報送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變更表》;
(2)已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5)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6)發票領購簿(省轄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證書和代征票證(代征單位適用)。
遷入稅務登記應報送以下資料:
。1)《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2)已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跨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5)發票領購簿(省轄市通用);
辦理時限
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注意事項
納稅人有未繳發票的(省轄市區內通用發票領購簿的除外),欠、退稅款的,有未處理違章信息或行政處罰的,應先接受處理。
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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