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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點和解析
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點和解析,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稅官建議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認真學習和知曉稅法對各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特別是房地產、建筑安裝、租賃業企業等還應知曉相關行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正確區分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差異;更不得以客戶交款時間集中、公司財務人員少等自身的主觀原因作為不遵守稅法規定的借口;對各類應稅行為依照稅法規定按期申報納稅,以避免因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錯誤認識,而遭受被追繳稅款后還被加收滯納金甚至罰款等稅務風險。另外,關于發票開具的時間,請一定要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關于“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不應提前也不得延后。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從總體來說,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范的形式,能夠規范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不同的稅種,在分配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如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具有高收入者適用高稅率、低收入者適用低稅率或不征稅的特點,有助于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征稅,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消費的目的。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修訂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訂后,主表、《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均涉及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但三張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分析主表和《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中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點。
主表中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點
在主表中,納稅調整后所得是通過對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的,即所謂的間接法。因此,要正確填報主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關鍵是要做好納稅調整。
新申報表主表將境外所得和稅基優惠項目從納稅調整項目中剔除,單獨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這樣,對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就包括三個方面的納稅調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納稅調整,二是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三是稅基計算過程優惠產生的納稅調整。
1.境外所得的納稅調整包括兩個方面:一減一加。
減項為主表第14行“減:境外所得”,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分國(地區)別取得的境外所得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金額應等于《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稅前所得”“合計”數減去第11列境外“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合計”數的差額。依據表A108010填報說明,第14列~第11列=第9列+第10列,即境外稅后所得與境外直接繳納的所得稅額之和。納稅人填報時要注意兩點:一要注意根據其對境外所得的會計核算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無論在會計核算上是將境外稅前所得計入利潤總額,還是將境外稅后所得計入利潤總額,都應按計入利潤總額的境外所得填報主表第14 行。二要注意視同分配給企業的股息的調整。依據表A108010所述表內關系,第9列=第2+3+…+8列,其中:〔第3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項目填報說明誤為第2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包含通過《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附件2)計算的視同分配給企業的股息。而納稅人不一定在會計上將視同分配給企業的股息計入利潤總額,因此,主表第14行“減:境外所得”不應包括未計入利潤總額的視同分配給企業的股息。
加項為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主表“利潤總額”在 “減:境外所得”、“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后為負數的,需要把已從利潤總額中減去的境外應稅所得拉回來抵減該虧損,產生的納稅調整通過主表第18行填報。依據主表所述表間關系,主表第18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即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抵減境內虧損的“合計”數。當主表第13-14+15-16-17行≥0時,本行=0,即:境外應稅所得抵減的是未考慮第18行時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數額,不得抵減境內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
2.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也包括兩個方面:一加一減。
分別通過主表第15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表第16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調整增加額應等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3行第3列“調增金額”的“合計”數,納稅調整減少額應等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3行第4列“調減金額” 的“合計”數。
3.稅基計算過程優惠產生的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筆者將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稱作稅基計算過程的優惠,將所得減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稱作稅基計算結果的優惠。主表第17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只反映稅基計算過程優惠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應等于《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7行的“合計”數。
彌補虧損明細表中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要點
在表A106000中,第2列為“納稅調整后所得”(原申報表表述為“盈利額或虧損額”)。該表填表說明要求按以下情形填報:
1.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減免”>0,則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 19~20~21行,且減至0止;第20行“所得減免”<0,填報此處時,“所得減免”以0計算,即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 19~21行。
2.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0,則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3.表A106000第2列第1行至第5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納稅年度及以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納稅年度及以后)“納稅調整后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號表示)。
4.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該行需按修改后的“納稅調整后所得”金額進行填報。
不同情形填報解析
由于表A106000填報說明在填報第2列第6行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時考慮了“所得減免”的正負情況,因此,表A106000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不一定等于主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假設:納稅人主表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0,應稅項目所得和減免稅項目所得分別為100、30中的一個,如果不同納稅人應稅項目盈虧和減免稅項目盈虧有8種不同情形的組合,則依據主表和表A106000填報說明,主表“納稅調整后所得”、表 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和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見八種情形下的分析計算表。
第1、2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大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也大于零,應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均為盈利。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就是減免稅項目所得。這種情況下,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額僅是當年應稅項目的所得。
第3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大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也大于零,應稅項目虧損、減免稅項目盈利。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等于主表“納稅調整后所得”。這種情況下,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額為0。
第4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大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小于零,應稅項目盈利、減免稅項目虧損。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為0。這種情況下,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額為應稅項目所得抵減減免稅項目虧損后的余額。
第5、6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也小于零,應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均為虧損。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為0。這種情況下,表A106000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即為主表“納稅調整后所得”,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額是應稅項目虧損與免稅項目虧損的合計數。
第7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也小于零,應稅項目盈利、減免稅項目虧損。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為0。這種情況下,表A106000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即為主表“納稅調整后所得”,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額是當年應稅項目所得抵減減免稅項目虧損后的余額。
第8種情形: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零、減免稅項目所得大于零,應稅項目虧損、減免稅項目盈利。表A106000計算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所得減免”為0。這種情況下,表A106000本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即為主表“納稅調整后所得”,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額是當年減免稅項目所得抵減應稅項目虧損后的余額。
解析
納稅調整后所得是按照稅法要求,對應納稅所得進行調整后的金額。相比之下,核定征收不允許扣除任何成本費用支出,也不用進行納稅調整。充分理解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概念對于正確申報報稅、避免漏稅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所得是在一個計稅年度內被并不以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形式取得的所得,減除應納稅前扣除的支出后所得的金額。也就是說,納稅所得需要在減除應稅前扣除支出后,才是實際應交稅款的基數。
而對于納稅調整后所得,需要再對納稅所得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具體分為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納稅調整增加額包括會計處理與稅收差異需要調整的和實際列支超過稅收準予稅前列標準部分的調整。簡單說,即企業或個人所遭受的負擔未被充分計入納稅所得匯總表中而未能扣除的支出,可以算作納稅調整增加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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