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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答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指小型企業或盈利較小的企業繳納所得稅時享受優惠的政策。目的是為了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答,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有利于最大限度實現財務目標,在不違反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方面活動 ,乃至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環節的業務進行事先策劃,制定一整套最優納稅操作方案 ,盡可能為企業減輕稅負 ,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成功企業不僅懂得如何利用籌劃贏取利潤,更懂得如何利用籌劃合理避稅 ,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不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籌劃企業經營活動、更懂得籌劃企業成長未來 ,不同緯度的籌劃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財務管理規范、市場競爭力和納稅意識的增強等多方面產生重要影響。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及變化是什么?
答:財稅〔2015〕3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文件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本次新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舉個簡單的例子,A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按法律規定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應納稅額為4萬元,減免稅額1萬元。 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仍為20萬,按新政策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應納稅額為2萬元,減免稅額3萬元,優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由按月度平均值改為按季度平均值來確定,簡化了計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1)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2)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二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度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即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今年4月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未結束,怎么判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為便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因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所以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其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應該怎么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一步:如何預繳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業,則不管本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須先按25%稅率計算預繳;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業,則參照本文第二步進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可以在年初知曉,但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往往在匯算清繳后才能確定。
匯算清繳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上一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最遲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曉。
而本年度的預繳即使按季度預繳,也需在4月15日前辦理,因此,第一季度預繳時,企業通常只能依據上一年度預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判定。
就2014年而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是4月18日頒布的,企業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預繳,可能在預繳時沒享受最新的擴大范圍減半優惠政策。多預繳的稅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或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多繳的稅款可以退還。
第二步:預繳稅款需根據征收方式而定。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分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為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1)定額征收。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期(月或季度)預繳。
。2)定率征收。不僅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10萬元,還要看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是否大于10萬元或30萬元。
、偕夏甓葢{稅所得額大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不能享受減半優惠;
、谏夏甓葢{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小于或等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而且享受減半優惠;
③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停止享受減半優惠;
、鼙灸甓葢{稅所得額累計大于30萬元:已不屬于小微企業,停用適用20%的稅率,適用25%的稅率。
。3)查賬征收。
、侔瓷夏甓葢{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由于預繳稅額依據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因此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10萬元。如果大于10萬元,則按20%稅率計算預繳;如果小于或等于10萬元,則不僅適用20%稅率,還可以享受減半優惠。雖然今年的經營狀況很可能與去年不一致,但預繳時不予考慮,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再多退少補。以按季度預繳舉例:
例1,去年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12÷4×20%=0.6(萬元);
例2,去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8÷4÷2×20%=0.2(萬元)。
、诎磳嶋H利潤額預繳: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數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減半計算預繳,而下月(季度)就不能減半了;上月(季度)適用20%稅率,本月(季度)卻要適用25%稅率。
假設某小微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根據實際利潤額按季度預繳,上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今年預繳情況如下:
第一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預繳所得稅4÷2×20%=0.4(萬元);
第二季度: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12×20%-0.4=2(萬元);
第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22×20%-0.4-2=2(萬元);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32×25%-2-0.4-2=3.6(萬元)。
企業第二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超過10萬元,停止減半征收優惠;第四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超過30萬元,停止低稅率(20%)優惠,改用稅率25%.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小微企業也可能年度中間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方面發生變化,從而不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就要停止低稅率優惠,按25%的稅率計算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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