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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殘保金是什么

        時間:2022-05-17 10:58:07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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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保金是什么

          引導語:國家印發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的規定,那么,什么是殘保金呢?殘保金應該怎么計算?有什么法律依據?

          什么是殘保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企業應該承擔社會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對于沒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企業,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聯安排使用,保證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由地方稅務局代征,你們可以登錄地方稅務局網站,按規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并向稅務局申報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殘保金如何計算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于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為促進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市政府最近印發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的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現就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做好2006年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應在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地稅局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和2005年單位職工總數的證明,到注冊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二、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報時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4.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5.殘疾人職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

          6.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原件。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8348元的60%)的標準,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17008(元)×(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和方式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9月1日至11月30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自行選擇一種繳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打印《一般繳款書》后,到銀行繳款;

          2.到地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按照核定金額自行填寫后到銀行繳款;

          3.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市地稅局網絡打印《一般繳款書》后,到銀行繳款。

          六、其他1.對逾期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2.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感謝全社會對殘疾人事業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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