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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如何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是如何計算的呢?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行政區域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3、“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
4、對出口產品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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