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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交城建稅會計分錄

        時間:2024-07-03 13:25:08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補交城建稅會計分錄

          補繳上個月城建稅和滯納金怎么做分錄呢?大家清楚嗎?

        補交城建稅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免征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適用對象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規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兩種不同觀點及各自的依據

          而至今為止,對于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對象,也就是繳納義務人的身份,卻一直有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規定只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注:因營改增現已全面推開,本文不再涉及原營業稅納稅人)

          第一種觀點,該項規定只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時至2014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延續規定,財稅〔2014〕71號文件所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該觀點的人因此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是承接上述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的規定,將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優惠的范圍從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繼而認為,由于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均將享受優惠的對象限制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據此認為能享受財稅〔2016〕12號免征政府性基金優惠的對象也只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從而得出結論:只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方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而一般納稅人則無論月(季度)銷售額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該項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

          第二種觀點,該項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當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繼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1月發布的財稅〔2016〕12號文件承接了財稅〔2014〕122號文件的精神,只是將適用范圍由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追根溯源厘清問題解決爭議

          從以上兩種觀點各持的依據可見,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財稅〔2014〕71號文件(財稅〔2015〕96號文件予以延續執行)和財稅〔2014〕122號文件都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9萬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點則是,財稅〔2016〕12號文件所表述的“由現行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9萬元)擴大到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其擴圍時所賴以依據的“現行”銷售額標準究竟是哪個文件規定的,也就是究竟是基于哪個文件擴圍。

          解決矛盾的辦法就是,厘清財稅〔2016〕12號文件究竟是基于財稅〔2015〕96號文件規定的月(季)銷售額而擴圍,還是基于財稅〔2014〕122號文件規定的月(季)銷售額而擴圍。

          分析相關幾個文件,可以清晰的看到,現行的財稅〔2015〕96號文件繼續執行的是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免稅優惠政策,所適用的對象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14〕122號文件是作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規定,而財稅〔2016〕12號文件則是對原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政策擴大適用范圍予以規定。

          且,不論是財稅〔2016〕1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4〕122號文件,其適用對象的身份都是表述為“繳納義務人”,并沒有限制于“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據此,判定某個繳納義務人能否享受該項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而論,而是視其每個納稅期(月或季)的銷售額是否超過規定的金額標準而定。即,所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適用該項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優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則也不能享受該項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

          以上所稱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稱差額前)的銷售額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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