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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節稅技巧
現在我國的消費稅稅收是多少?是怎么節稅的?有哪些技巧呢?
消費稅可以說是個“特區”稅,你經營的產品處于這個“特區”,就需納這個稅;不處于這個“特區”,就不納這個稅。
我國的稅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項產品劃入了“特區”,對其征收消費稅:
第一項是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項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
第三項是高耗能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
第四項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對消費稅最初的籌劃就是:在選擇經營項目或產品時,你進不進這個“特區”。進,你就要繳納消費稅;不進,就不涉及消費稅。這也是投資人在做決策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消費稅的計稅基數與增值稅相同,均以不含稅價計算稅金。但消費稅的特殊之處在于,除了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等部分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收外——以零售環節的銷售收入(不合稅)作為計稅基數,其他應稅產品都是在生產環節征收——以出廠價(不含稅)作為計稅基數。所以,我國涉稅企業——如酒廠、煙廠以及化妝品廠商等——節約消費稅的普遍做法就是“復式經營”——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來經營自己的產品:生產企業以出廠價把產品賣給(自己的)銷售公司,并按出廠價計算交納消費稅;銷售公司把產品賣給消費者,不再交納消費稅,其中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決定消費稅的大小。若是生產企業直接把消費品賣給消費者,就吃大虧了。估計目前我國沒有這樣“單式”經營的企業了。
消費稅的節稅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兩種手段外,還有比較分析,“擇優錄取”的決策選擇。我們分別案例介紹如下:
案例1:包裝物周轉使用——分開核算,可以節約消費稅
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消費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我們用具體的數據算一下:
某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非從價征收的酒類產品),單價100元其中包裝物10元,消費稅稅率為20%。
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應交消費稅為:100×20%=20(元)
包裝物周轉使用1收取押金,應交消費稅為:(100-10)×20%=18(元)
包裝物周轉使用可以節約10%的稅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讓我們“拿啤酒瓶換啤酒(加上酒錢)”,就是廠家依據相關政策,讓啤酒瓶這個包裝物“周轉使用”,節約消費稅的一個具體行為。
案例2:通過企業合并,減輕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依據這條規定,我們就可以通過企業合并的方式。把適用高稅率的產品轉向適用低稅率的產品,節約消費稅。這也是針對消費稅的一個有效的節稅籌劃技巧。
某地區有甲乙兩家大型酒廠,都是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甲廠主要經營糧食類白酒,以當地生產的大米和玉米為原料進行釀造,適用20%的稅率。乙酒廠以甲廠生產的糧食酒為原料,生產系列藥酒,適用10%的稅率。甲酒廠每年要向乙酒廠提供價值20000萬元的糧食酒。經營過程中,乙酒廠由于缺少資金和人才,無法經營下去,準備破產。此時乙酒廠共欠甲酒廠5000萬元貨款;經評估,乙酒廠的資產恰好也為5000萬元。甲酒廠領導班子經過研究,決定對乙酒廠實行收購,其決策的主要依據如下:
(1)這次收購支出費用不大。由于合并前,乙酒廠的資產和負債均為5000萬元,凈資產為零。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該并購行為屬于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兼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兩家企業之間的行為屬于產權交易行為,按照稅法規定,不用交納營業稅,其他各項開支又比較小,因此甲酒廠的支出不會太大。
(2)并購可以遞延部分稅款。合并前,甲酒廠向乙酒廠提供的糧食酒,每年應該交納的稅款為:
應交消費稅=20000×20%=4000(萬元)
而這筆稅款在合并后,甲乙兩個企業變成一個企業,兩個企業的交易活動變成內部兩個部門的半成品傳遞活動,就不用馬上繳納(當然,并不是真的不用繳納,而是向后面的銷售環節轉移了)。這樣,甲酒廠就通過合并,延緩了部分稅款的交納,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3)乙酒廠生產的藥酒市場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廠合并乙酒廠后,可以將經營的主要方向轉向藥酒生產,而且經過轉向后,企業應交的消費稅將減少。由于糧食酒的消費稅率為20%,而藥酒的消費稅率為10%,如果企業轉為藥酒生產企業,則稅負會大大減輕。
以每年的藥酒銷售額為2億元計算,則合并后甲酒廠應交的消費稅是:
20000×10%=2000(萬元)
而合并前,甲酒廠同樣數量的銷售額應該交納消費稅為4000萬元,兩者相差2000萬元。而這2000萬元就是節約的消費稅稅金。
案例3:選擇稅負最輕的加工方式,減輕消費稅
“擇優錄取”就是選擇不同的方式,獲取最大的利益。
甲卷煙廠有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要加工成煙絲,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卷煙消費稅稅率為45%,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以選擇。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煙絲后,自己繼續加工成香煙。
甲卷煙廠委托乙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甲廠后,甲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
(1)甲廠向乙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要向乙廠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費稅。
按國家規定,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100+75)÷(1-30%)=250(萬元)
甲廠在委托加工環節應交消費稅=250×30%=75(萬元)
(2)甲廠銷售卷煙后,應交納消費稅為:
700×45%(全部應交納的)-75(在委托加工環節已經交納的)=240(萬元)
(3)甲廠的稅后利潤(所得稅稅率25%):
稅后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費)-75(加工環節消費稅)-95(繼續加工成本費用)-240(消費稅)]×(1-25%)=115×75%=8625(萬元)
方案二:委托乙廠把煙葉加工成香煙,收回直接對外銷售。
甲廠委托乙廠將煙葉直接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100萬元不變,加工費用為17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甲廠后,甲廠對外售價仍然是700萬元。
(1)甲廠向乙廠支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應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費稅。其計算如下:
應交消費稅=(100+170)÷(1-45%)×45%=220.91(萬元)
(2)由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甲廠在銷售時,必再交納消費稅。其稅后利潤計算如下:
稅后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費)-220.91(消費稅)]×(1-25%)=156.82(萬元)
方案三:甲廠自行加工后對外銷售。
甲廠將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0萬元,售價700萬元。有關計算如下:
應交消費稅=700×45%=315(萬元)
稅后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費)-315(消費稅)]×(1-25%)=86.25(萬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關生產要素相同的條件下,方案一(委托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較小,稅負也最重;方案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的利潤較大,稅負也最低。在相同的納稅環境中,我們應該選擇方案二,以求稅負最低,利潤最大。
消費稅的最高稅率為45%,屬于重稅。但只要我們掌握了政策和節稅技巧,消費稅的節稅籌劃同樣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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