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制改革后,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城建稅的計提和繳稅的會計分錄:
1、城建稅是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計算繳納。
2、城建稅的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為1%
3、計算公式:
應交城建稅=(實繳增值稅+實繳消費稅+實繳營業稅)*適用稅率
4、會計分錄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附加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上繳時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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