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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題:福利企業2008年退回的增值稅,在進行2008年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不再做為免稅收入,應并入企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復: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出臺新的規定之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2008年增值稅退稅,應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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