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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人公司”的負面效應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經形成,年內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一個人只要投資5萬元,就可以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這樣,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將在我國得到確認。
我們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兩個特點是股東單一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實際上就隱含著特定的弊端。草案規定,成為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僅為5萬元。公司的最低資金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資金背景下,由股東一人來自任董事、經理并實際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單一的股東做出不利于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為,真正實現其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呢?要知道,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后,大量出現的一人公司,其中必然會出現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這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在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還有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為多數人,但實質上公司的股份為一人所控制(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只是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為配合真正股東的目的而充任掛名股東。在這種情況下,當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股東之間顯然也無法像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那樣,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關系,這樣,有可能導致實質股東權利濫用。特別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設立子公司,那么原公司的股東就有可能越過子公司對其所設立的公司實施控制,這樣可能會給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極大的風險。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出現的種種風險,筆者以為,在確認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時,更重要的就是通過相關的法律制度,來有效地對一人公司的運行進行規范。比如,針對一人公司財產比較容易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混合以及股東可能出現濫用權利的現狀,必須規定一人公司內部要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與外部的工商、稅務以及司法部門形成有效的監督,以防止一人公司侵犯公司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一人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出資人為了規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也應該通過法律來確認公司的設立行為無效。
因此,針對此次的一人公司立法,筆者以為,承認其合法性是立法意義上的進步,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對一人公司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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