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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可以用嗎 如何使用注冊資金
注冊公司的資本能用嗎?如何使用注冊資金?需要哪些資料?
一、公司注冊資本能用嗎?
(一)可以。只要驗資并注冊后,就可以把注冊資金轉到企業選擇的銀行賬戶中,隨時可以使用。
注冊資金是給企業使用的,不可以用于個人的生活、娛樂或其他方面。
(二)如何使用注冊資金:
在你注冊的過程中需要在銀行開立兩次賬戶;
第一次是驗資賬戶,驗資賬戶只在企業驗資時使用,驗資完成后注銷。
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的資金出入和結算使用。資本入賬時同時現金也收到入賬,資本帳一般不會改變(除非增資或法律容許的股本減少),但現金帳上反映的現金可合理動用。在公司注冊完畢后,注冊資金使用的帳戶不再需要,憑公司證件把這個臨時帳戶轉為公司的基本帳戶,即可以可以支取使用,用于公司的運營(支付租金,購買辦公用品,支付工資等),只是注冊的過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注冊資金一般來說要在每年的營業執照年檢時要審查,但是我們通過在會計事務所出幾百元的報告,就能得到一份審計報告,憑此報告我們可以通過年檢。
二、什么是抽逃資金
(一)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占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于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二)澄清兩種誤解
1、將注冊資金用于企業經營不能算“抽逃資金”。
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并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綜上所述,注冊資本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用于個人的私事,否則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會觸犯法律。另外,使用抽逃資金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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