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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家庭農場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范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xx等2人發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xx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xx
本農場住所:xx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雇工。
第八條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ㄈ┌凑毡菊鲁桃幎ɑ蛘叱蓡T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余;
。ㄋ模┎殚啽緢稣鲁獭⒊蓡T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Ρ緢龅'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ㄆ撸┮勒毡菊鲁桃幎ㄍ顺霰緢;
。ò耍⿹碛斜緢鲈O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緢稣鲁毯透黜椧幷轮贫,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ǘ┓e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ㄈ┚S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ㄋ模┎粡氖聯p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藞龅;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劳龅;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ǘ┻x舉和罷免場長;
。ㄈQ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ㄋ模⿲徸h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ㄆ撸┒ㄖ卮筘敭a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ò耍⿲喜、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ň牛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大會;
。ǘ┖炇鹌溉位蛘呓馄副緢龈眻鲩L、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ㄈ┙M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ㄋ模┐肀緢龊炗喓贤取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彝コ蓡T籌資出資;
。ǘ┟總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ㄎ澹┧司栀浛;
。┢渌Y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于擴大再生產或周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ㄒ唬┍緢鼋洜I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ǘ┍緢龇至⒒蛘吲c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ㄈ┮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緢鰺o法繼續經營;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c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家庭農場規范化發展,切實發揮其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四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成員身份加入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七條家庭農場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發相關證照。
第八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工商部門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公示。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九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第十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十一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并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ㄒ撸┫x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并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十二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辟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絡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范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三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并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采購審批程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設備,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范,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采取修建化糞池、沼氣池等措施,循環利用畜禽糞尿,防止污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ㄈ┺r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盡量采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系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參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核算生產經營收益情況。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固定資產登記簿》等賬簿,完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努力開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定期向農經管理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監制的賬、表、據、簿,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柜,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霉、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不得作虛假記載。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創建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注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絡信息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制度的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范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范性創建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合理利用當地農村剩余勞動力,帶動其他農戶增收。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若長期雇用農工,應簽訂規范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雇用工管理臺賬,完備基本信息,可向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采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考核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省出臺有關家庭農場發展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3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家庭農場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家庭農場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家庭農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家庭農場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家庭農場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
第四條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家庭農場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分析家庭農場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
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當好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
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第七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家庭農場負責人,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4
一、 總則
1. 為進一步加強農場內部管理,規范農場成員行為,明確責任,高效合理地安排學習和工作,進而提高成員素質,所以擬定農場管理制度。
2. 農場成員應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努力工作,保證質量,按期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
3. 全體成員應自覺遵守此制度,并約束自己的行為。
二、 崗位責任制
1. 管理者必須參加所布置的各項活動,并對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同時做好協調。
2. 農場各部采取部長責任制。
3. 農場各部長應兢兢業業,努力工作,遵守有關規定,全力支持農場的各項工作。在學期初遞交本部工作計劃,期末遞交本部工作總結。
4. 農場各部應積極,高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不推委,不拖拉,不敷衍塞責,不推卻責任。
5. 農場各部應積極服從經理的調配,協調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
6. 凡農場舉辦或參與的大型活動,都由經理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有關策劃,執行等計劃,農場各部須無條件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形成決議前向管理者提出,一經形成決議,不得私自變動,如有違犯,將受到批評。
三、活動開展申報制度
1. 農場各部必須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按工作計劃正常安排開展工作。
2. 活動開展前各部長必須遞交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地點,時間,人數;顒娱_展的經過,目的,意義及可能達到的效果,同時申請中必須寫明各項預期費用及需要協助的其他各部門名單。
3. 申請沒有通過,須無條件執行決議,申請通過的,主管部長不得推卸拖拉,應按時舉辦活動。
四、例會制度
(一)會議制度:
1、主持與記錄:例會由辦公室負責召集,總經理主持,辦公室人員進行會議記錄。
2、會議時間: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開的由辦公室提前通知。
3、參加人員:全體成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例會的,應提前向辦公室請假。
4、會議內容:
1)各部門匯報工作情況,著重介紹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各部門按照工作要求提出下周工作計劃。
注意:
(1)農場必須定期召開會議,總結階段工作,落實計劃安排,布置下階段工作,會議必須有記錄。
(2)農場成員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
(3)未能出席會議者,須事先請假,如遇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請假,事后一定說明原因。
(4)有專人做會議記錄。
(二)成員會議考勤制度:
1、 遲到達3次者勸退;
2、 有關請假事項:請假條必須自己親自書寫(不得由他人帶寫);
3、 一學期請假達五次者勸退;
4、 曠會:一學期無故曠會達2次者勸退。
五、工作(勞動)考勤制度:
1、 請假次數累計超過5次勸退(特殊情況除外);
2、 工作中(一個月)請假達本月勞動次數2/3的勸退;
3、 工作中不積極,無故缺席達3次者勸退(特殊情況除外);
4、 遲到達3次者勸退(特殊情況除外);
5、 中途未經允許擅自離開達2次者勸退;
6、 以上情況累計達半數者勸退。
六、人員工作考核制度
1、有正確的心態,端正的態度,明白參加農場的目的是為廣大同學服務,為鍛煉自身實踐能力,為體現自身價值。
2、有責任心,對所參加的工作認真負責,愿意為必要工作犧牲課余時間。
3、有熱情。積極參加農場工作,在工作中待人接物充滿熱情。
4、有一定的能力。能夠在工作中準時且有質量的完成農場交予其的任務。
5、有優良的行為習慣。有恰當的言行舉止,在對內對外的各種活動中不致影響學校形象。
6、有榮譽感。因為自己所在的農場以及在農場中從事的工作感到驕傲,做到處處為學校增光,處處為農場添彩。
7、有團隊精神。在工作中充分發揚團隊精神,發揮集體力量,不剛愎自用一意孤行。
8、有親和力。在工作中友善的對待同學,以親和力作為工作中強有力的武器。
9、有創新意識。在工作中大膽創新改革,敢于打破成規陋習,發展創新的眼光解決問題。
10、有毅力。應對工作堅持到底,鍥而不舍,努力完成所給任務。
11、吃苦耐勞。在工作中不怕臟不怕累,積極完成所給任務。
七、 財務制度
1、 學生使用經費需向董事長申請,同意后方可從基金會中提取資金。
2、各部門開展活動前必須遞交活動策劃書和詳細的財務預算,經批準后方可購買。
3、若活動費用為小數額(100元以內)各部門請先行墊付,采購后持發票方可報賬。大于100元可向財務部申請預付。
4、在公司盈利一定數額后,撥出一定比例的現金款項記入基金,用于支持院內各項學生活動。
八、農場勞動制度
1、公司采用擇優上崗制,員工總數限20人,所有干部雇傭期原則上為1年,干事1學期(半年)。(詳見組織結構篇)
2、全體人員皆要參加勞動,服從生產部安排。屆時公司將編組進行勞動,由生產部中選出的組長帶隊負責。
3、公司董事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經理、市場部經理、生產部經理組成,具有表決權。
4、農場勞動時間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
5、所有成員均需服從董事會的一切安排。
6、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有義務為各個部門提供臨時的義務幫助。
7、每學期(即半年)給與員工最高16個學時(即12個小時)的認可,每期末由董事會對全公司成員進行考評?荚u等級分為 ①優(2個名額):16個勞動學時+獎狀;②合格:12個勞動學時;③不及格:8個學時并開除。
8、在管理層做滿一年,授予公司聘書,同時上報勞動學時;未滿一年因事退出者,只上報勞動學時。
9、學時的上報將采用公函的形式遞交到各系系主任處,記入各系農場勞動學時中。
九、獎勵制度
獎勵方式:
(一)個人獎:推薦農場優秀干部、先進個人。
(二)集體獎:推薦農場先進團隊,優秀部門。
獎勵時間:
(一)每次重大活動完成后,進行總結,對于在活動中表現積極、工作認真負責、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授予"上善農場先進個人"稱號,并給予證書。
(二)學期末總結,將對整個學期中工作表現突出、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授予“積極分子”的'榮譽稱號,并給予證書。
(三)期末總評,對于工作突出的部門,將評出1個優秀部門,兩個良好部門。評估根據為:
1)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2)日常任務的完成情況
3)整個部門在重大活動中的表現
4)部門成員的工作表現
5)各成員應嚴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維護農場的形象,為農場的自身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十、成員換屆工作交替制度
(一)產生程序:
1、 每學期都將進行一次成員招聘,每年進行一次管理層換屆。
2、由上一屆成員推薦或招聘;
3、向被推薦人所在系專業調查情況;
4、綜合評議審核;
5、農場全體通過。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經上一屆成員推薦,成為候選人:
1、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2、具有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較高的工作熱情;
3、沒有犯嚴重思想錯誤的記錄,沒有嚴重違紀行為;
4、具有在學生會或其他學生組織工作的經驗;
5、沒有不及格學科。
6、吃苦耐勞。
(三)雖不完全符合以上條件,但以下一項或幾項特別突出的,經農場審核批準,也可以成為候選人。
1、思想特別進步;
2、工作能力特別突出;
3、在學校其他方面做出過重大貢獻的;
4、 對農場種植技術特別了解
(四)向被推薦人所在系專業發調函,調查、核實以下幾個方面:
1、思想品質
2、學習成績
3、在班內、系科的任職情況
4、同學關系
5、綜合評價
(五)經理根據具體情況擇優選拔。
(六)在正式確定干部人選之前,公布名單,一星期之內同學們可以提出質疑,將予以適當的答復。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范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并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ㄒ撸┫x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并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辟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絡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范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并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并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采購審批程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制度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設備,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范,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ㄒ唬┓N子、種畜管理使用:嚴格控制種子來源,購買和使用的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引進種子必須有檢疫證明;有專門的種子倉庫和保管人員,種子應有詳細的進庫、出庫記錄,過期種子應及時清理。引進種用畜禽的,在引種之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及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報檢點報告,并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二)農藥、化肥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以及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使用農藥和隨意加大用藥量。設立專門的農藥倉庫和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核對農藥的數量、品種和“三證”后,方可入庫。積極使用生物農藥,盡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或有關技術部門的病蟲預報,規范用藥,做到適時防治,對癥下藥,并注意農藥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藥效。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配合檢測部門開展檢測,嚴格防止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施肥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以多元素肥料為主,單元素肥料為輔;以基肥為主,追肥為輔。必須購買“三證”齊全的產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應按種類不同分開堆放于干燥、陰涼的倉庫貯存。
。ㄈ┇F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和使用:認真審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簽和說明書,檢查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方可購入并妥善保管。嚴禁使用瘦肉精、蘇丹紅、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藥品。嚴格按規定使用性激素、鎮靜劑等。禁止在飼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藥。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購入、使用、診療按要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示范樣本另附)。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ㄒ唬┲贫藴驶a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ㄈ┺r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盡量采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系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家庭農場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本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與家庭其它收支分開。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必須健全《財務收支一日清單》或《財務活動適時記錄卡》、《固定資產登記簿》、《往來賬款明細表》(示范樣本另附)等相關財務會計資料。有條件的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必要的輔助性賬簿,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要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開展簡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定期向農經、稅務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農經部門監制的賬、表、據、薄,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柜,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霉、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創建制度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注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范性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范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品牌和示范性創建,依照《秭歸縣家庭農場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落實財政獎補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要減少或控制雇用工數量。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若長期雇用農工,應簽訂規范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雇用工管理臺賬(用工登記簿另附),完備基本信息,并在工商、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60歲以下的必須取得相關培訓合格(結業)證。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采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考核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社員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發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到鄉鎮財政(經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隱瞞重要事實或作虛假記載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試行。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6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黑龍江省灌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結合農場灌溉用水的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按照農場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生產經營部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四、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各單位必須在灌溉前三天向農場生產經營部提交實際用水面積數和用水量申請,實行合同供水。
五、農場生產經營部下設配水管理站,負責干渠用水調配、分水閘、渠道的看護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調配由各用水單位負責,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本轄區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護工作,成立管水小組,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供水、排水情況。
七、灌溉站管理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在渴水期間嚴禁大溉大排,要經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現象,如有跑水有權閉閘或停泵,并及時向用水單位匯報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繼續用水。
八、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調水配水組織。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調配組織機構,水利設施維護和管理,明確責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維護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維護和管理。此制度應充分細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據可依。
九、根據《黑龍江省灌區管理試行辦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渴水期實行輪灌。輪灌一般原則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單位的輪灌計劃,違者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十、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農戶利用好頭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緩解春季用水緊張的矛盾。
十一、為保證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依法保護各用水戶的'利益,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未經批準許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線架泵抽水、破壞用水干線搶水等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給予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經農場審批,新發展的水田或不適宜發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強行偷水,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農場將給予獎勵。
十五、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使用行為,維護農民和農藥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林業的生產及生態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綠化林業、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用農藥或者假冒偽劣農藥以及違法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舉報。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條(行業自律)
鼓勵農藥經營服務相關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在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會員規范經營等方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農藥經營
第六條(經營條件)
農藥經營單位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儆凇掇r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主體范圍;
。ǘ┡鋫渑c其經營農藥的品種與規模相適應的農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農藥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至少配備1名取得初級以上農藥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
。ㄈ┺r藥銷售、倉儲場所具備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通風、分隔存放等安全防護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與生活區域相隔離;
。ㄋ模┯信c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統一配送、進貨查驗、安全銷售、經營臺賬等相關制度;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營業執照申領材料)
農藥經營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儆凇掇r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主體范圍的證明材料;
。ǘ┧趨^、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農藥銷售和倉儲場所設施設置等方面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企業登記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證明材料的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主體證明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出具或者提供:
。ㄒ唬⿲儆诠╀N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的,由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二)屬于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ㄈ⿲儆诹謽I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由市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四)屬于農藥生產企業的,提供農藥生產資格批準文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農藥經營單位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配備、設施設置證明材料,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農藥經營單位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情況核查和出具證明材料。
第九條(連鎖經營的扶持)
本市鼓勵發展專業化的農藥連鎖經營。經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農藥連鎖經營單位符合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定價、統一服務規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扶持農藥連鎖經營的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統一配送制度)
農藥經營單位分支機構經營的農藥,應當由所屬農藥經營單位或者該農藥經營單位加入的農藥連鎖經營單位實行統一配送。分支機構不得自行采購、代銷農藥。
第十一條(進貨查驗制度)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以下進貨查驗制度:
。ㄒ唬⿲忩灩┴浬痰慕洜I資格;
。ǘ┎轵灢浯孓r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復印件;
。ㄈ┌凑铡掇r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驗明農藥產品標簽、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四)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安全銷售制度)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農藥銷售專區,將農藥置于存放專柜銷售;未上柜銷售的農藥,應當置于專用倉庫或者倉庫專區貯存,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隔離、隔開、分離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員。
農藥經營單位不得在農藥銷售場所經營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條(銷售溯源制度)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藥經營臺賬,如實記錄農藥進貨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銷售的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農藥購買者出具發票。按照發票管理的規定可以不出具發票,但農藥購買者要求提供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的,農藥經營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當注明售出農藥的名稱、數量、購買時間以及農藥經營單位名稱等信息。
第十四條(銷售告知義務)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時,應當根據所售農藥的產品標簽、說明書,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不得誤導農藥購買者。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的專業技能)
農藥銷售人員應當掌握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識,熟悉所售農藥的標簽、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農藥銷售人員進行農藥專業知識培訓,建立相應的培訓檔案。
第十六條(高毒農藥經營的要求)
對標簽所標示的毒性為高毒以上的農藥(以下簡稱高毒農藥),農藥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以下銷售管理措施:
。ㄒ唬┰O置高毒農藥分隔存放專柜,并在專柜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ǘ┯蓪H素撠熶N售,并建立高毒農藥經營專用臺賬;
(三)要求購買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證明,并如實記錄;
。ㄋ模┮筚徺I者退回高毒農藥使用后的容器、包裝物,并建立回收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備存資料的保管時間)
農藥經營單位備存下列資料,應當至少兩年:
。ㄒ唬┑谑粭l規定的有關農藥登記、產品合格檢驗證明或者檢驗報告的資料;
。ǘ┑谑龡l第一款規定的農藥經營臺賬;
。ㄈ┑谑鶙l規定的高毒農藥經營專用臺賬。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保管)
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藥,防止誤食誤用。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指定農藥管理員,建立農藥購進、領用臺賬登記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用藥)
農藥使用者應當選擇遠離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區的安全地點配藥,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劑量配藥,不得任意增加用藥濃度。
農藥使用者應當采取避免農藥中毒或者污染的預防措施,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期和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增加施藥頻次。
第二十條(用藥后的安全事項)
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處理剩余農藥、施藥器械以及盛裝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魚塘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傾倒剩余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隨意丟棄盛裝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
第二十一條(農藥使用記錄)
農業經濟組織在農作物種植過程中,應當如實記載使用農藥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農藥毒殺魚、蝦、鳥、獸等動物。
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等農作物以及水源涵養林。
第二十三條(指導、服務)
市和區、縣農業、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做好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及相關綜合防治工作,開展植物病蟲害診治為農服務,并通過免費培訓、宣傳資料發放、網上信息發布、咨詢電話等方式,為農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民提供統一用藥等植保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參與重大突發性、流行性植物病、蟲、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農藥品種的輪換、替代及首次推廣使用)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藥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藥性等方面的調查、評價活動,做好農藥品種輪換、替代的相關工作。
農藥新品種在本市首次推廣使用的,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做好大田試驗、示范工作,并適時發布農藥新品種在本市區域內適應性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農藥經營監督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單位的農藥質量及經營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建立農藥經營單位誠信檔案。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質量技監、環保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藥經營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藥銷售人員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藥銷售人員組織開展農藥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基礎知識的培訓、考核,建立農藥銷售人員專業技能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安全、高效農藥的推廣)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植物病、蟲、草、鼠害防治情況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確定適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農藥的品種名錄,并做好組織推廣工作。
本市推廣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農藥,對使用農藥的農民和農業經濟組織實行補貼。年度實行補貼的農藥品種目錄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評審等程序確定并及時公布;供應補貼品種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
實行補貼的農藥由銷售網點分布較廣且配備相應銷售設施的農藥經營單位經營,補貼農藥的經營單位名單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藥經營單位的經營條件狀況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
本市規模種植場、蔬菜園藝場、設施菜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等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生產的農作物,應當在采收上市前進行農藥殘留自檢。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作物采收上市前的農藥殘留監測工作,將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作物農藥殘留情況納入重點監測范圍,并對農民生產的農作物進行農藥殘留抽檢。農藥殘留監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農作物農藥殘留超標的處理)
農藥殘留超標的農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農作物經檢測認定農藥殘留超標的,應當在規定的安全間隔期之后進行復檢,待復檢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經檢測認定含有違禁農藥成份的農作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銷毀。
根據監測發現的農藥殘留超標的情況,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跟蹤監查。監測發現農作物含有違禁農藥成份,應當追查違禁農藥來源。
第三十一條(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置)
本市對盛裝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具體回收和處置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農藥儲備制度)
本市根據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情況,儲備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殺的農藥。
農藥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對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的農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日常監管、調撥和緊急配送。
第三十三條(從業禁止)
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經營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的處理)
農藥經營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有關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撤回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函告文件后,應當責令該農藥經營單位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農藥統一配送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對分支機構未實施農藥統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農藥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代銷農藥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農藥進貨查驗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未實施進貨查驗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農藥安全銷售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不符合銷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農藥銷售溯源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未建立或者執行農藥經營臺賬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未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出具發票的,由稅務部門依法處理;未按要求向農藥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誤導農藥使用者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誤導農藥使用者并造成藥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銷售高毒農藥未采取有關措施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銷售高毒農藥未采取有關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農藥安全使用規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農藥殘留超標農產品上市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農藥殘留超標的農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法經營、使用農藥的民事、刑事責任)
違法經營、使用農藥,造成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農藥經營、使用者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違法責任追究)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例外)
百貨商店、超市等單位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8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并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后,報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群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于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準,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
第九條采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采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務。不準超限額采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范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群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征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準,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群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后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造林技術規程》(DB23/T507—19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后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采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準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毀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洛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按照《陜西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陜農發〔20x〕55號)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堅持放寬準入門檻、提升質量效益的發展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制定標準、自愿申報、擇優推薦、公開公平公正的認定原則,堅持屬地監測、名錄管理、動態調整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達到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認定并發文公布名單,發展產業優勢明顯、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示范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的家庭農場。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管理規范。已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基礎信息完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年以上,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為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無違法不良記錄,無涉惡涉亂問題,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未被列入異常狀態。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生產檔案健全,生產記錄完整。設置購銷臺賬、會計賬簿或財務收支記錄簿等。
2.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產業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連續流轉土地3年以上。從事糧油作物耕種面積80畝(含托管)以上。從事食用菌生產,其中香菇3萬袋以上,木耳5萬袋以上。從事中藥材種植30畝以上。從事果業、蔬菜、茶葉、苗木、花卉等經濟作物2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肉禽年出欄4萬羽以上,蛋禽存欄1萬羽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200只以上。冷流水養殖面積2000平方米,常規池塘養殖面積20畝以上。從事經濟林經營,規模10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休閑農業等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3.經營效益明顯。生產效益高于當地平均水平,有穩定銷售渠道。糧油作物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15萬元以上。食用菌生產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8萬元以上。中藥材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6萬元以上。養殖業、經濟林業等,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水產養殖、休閑農業等其他特色農業產業,正常年份農產品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
4.示范帶動作用強。與一般家庭農場相比,采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標準、實用新技術開展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質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設,利用電商等信息化手段為生產服務,形成規范的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在科技運用、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5.其他條件。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原則上從縣級示范家庭農場中推薦產生。新發展的家庭農場在實際生產中示范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且已經達到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標準的`,可按本辦法逐級推薦。
第六條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1.商洛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2.家庭農場經營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問題及建議、下一步計劃等);
3.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4.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證書或批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過的,需提供營業執照;
5.土地承包、流轉合同(規本)或承包經營權證書;
6.家庭農場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簿;
7.其他優秀或先進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年組織認定1次,原則上在當年三季度末完成。認定程序采取自愿申報、縣級推薦、市級評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1.自愿申報。凡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均可自愿申報,并如實填寫《商洛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1),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局(或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社會管理辦事處,下同)提出申請。申報材料按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兩份。
2.初審推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實地核查,并會同縣級財政、水利、林業、供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商洛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匯總表》(附件2),連同推薦文件一并上報。
3.復核評定。市農業農村局將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推薦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認真復核、綜合評定,形成擬認定名單,通過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及時公示,無異議的,命名為“商洛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抽查和監測復核及監督指導。
第十條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年組織監測1次,由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在推薦當年度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時一并報送上年度所有市級示范家庭農村監測結果(附件3)。監測內容包括家庭農場依法經營管理情況、產業發展情況(不得低于申報標準條件)、經營效益情況、示范帶動情況等。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監測結果抽查。
第十一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監測不合格,取消其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證書作廢,并向社會公布,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2.生產經營水平下降、資不抵債的;
3.經營中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4.拒絕監測、監測不達標、不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5.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二條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標準的,經綜合評價,認為仍有恢復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后,原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認定、管理辦法作廢。
家庭農場公司章程 10
一、農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員工有權向上級報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職工有權停止操作,并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3、生產操作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準參加生產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嚴禁酗酒者進入工作崗位。
5、凡員工違反上述安全生產守則者,視情節輕重酌情處罰。
二、農場生產過程管理制度
1、嚴格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
2、配備專職監管員,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規范,采收符合安全間隔期和休養期要求。
4、積極應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長調節劑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農(獸)藥或其他化學物質。
6、使用的相關藥劑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
7、制定應用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技術模式圖,積極參加生產技術培訓,自覺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消費者監督。
三、農場農業投入品管理制度
1、農業投入品實行專庫專儲,配置明示標牌。
2、庫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類擺放,排列有序,整潔衛生。
3、農業投入品來源清楚,消毒藥等藥劑“三證”齊全。
4、實行專人專管,規范做好物品出入庫登記記錄。
四、農場主負責制
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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