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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大學生村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公務員

        發布時間:2017-01-28 編輯:家韜

          公務員是村官以后想考上的,也是考試熱點!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的,供大家參考。

          1、公務員的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的交流

          (1)公務員交流的范圍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2)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調任,是指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以及公務員調出機關任職。轉任是公務員在機關系統內部的交流方 式。公務員的掛職鍛煉是一種內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級機關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區的機關之間交流,還可以在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進行。

          3、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4、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況: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考核——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公務員考核原則客觀公正、民主、公開、依法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6、公務員的回避:主要指執行公務時的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二)涉及與本人有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7、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8、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 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9、職位聘任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上述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10、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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