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濕地公園的調研報告范文
導語:濕地公園的建設是推動區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催化劑",也是濕地保護和保育理論的實踐成果。下面是一篇關于如何保護濕地公園的調研報告范文。
如何保護濕地公園的調研報告范文
陽春三月,XX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里草綠花香、溪流蜿轉、群鳥歡鳴……在這個最適宜踏青賞春的季節,在公園內漫步或騎行,感受滿眼的翠綠嫩黃,呼吸清新甜潤的空氣,豈不快樂和愜意。然而,市民攜自行車而來屢屢被拒,只能租用配有通行證的自行車入園,由此引發非議!禭X都市報》的記者對此事進行調查(見2014年3月20日《XX都市報》),事見報端,因與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相關,且又涉及立法及法的執行,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在XX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的協助下,就此事與XX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以下簡稱城建委)、XX市人大法制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XX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XX市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XX區人大,XX、小車河濕地公園管理處進行座談,了解濕地公園管理保護和貫徹執行《XX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規定》情況,詢問了解禁騎自行車的情況。并赴XX濕地公園,與自行車租賃行、園內村民和游客交談,調查了解聽取各方面意見,同時,實地查看XXX公園管理情況。
濕地立法守護綠色家園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諸多功能。近些年,XX市正確處理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相繼建成了XX、小車河等濕地公園,市民一出家門,就能感受到近在咫尺的生態之美、休閑之樂。隨著XX市建設濕地公園的步伐加快,如何進一步建設和保護濕地公園,引起了人大代表的關注。2012年2月在XX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XX代表團16位代表提出了關于制定XX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議案。XX市人大常委會從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現實需要出發,將制定《XX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列入了2013年立法計劃,法規在多次修改、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后,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始獲通過,并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濕地公園具備“濕地”和“公園”兩大屬性,既需要保護也需要合理利用。“如何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保護”是濕地公園立法中的焦點之一,這其中就涉及是禁止還是允許車輛入園的問題。
座談中,城建委副主任廖梓陽回憶起規范車輛入園的立法過程時,感慨萬分地說“費盡腦筋”。據他介紹,2012年在起草這個規定時,XX濕地公園經建成,小車河濕地公園正在建設,其他濕地公園還正在立項,每個濕地公園現實情況各不相同。例如,XX濕地公園主要是租用園區農民土地建設的,部分仍居住在園區的村民至今還從事正常的生產活動,因為園區建設得比較早,未分自行車道、機動車道、步行道,村民們每天出行都是一條道路。小車河濕地公園園區內也居住有村民,還有北郊水廠等單位,因為建設時間晚,所以小車河濕地公園設置有自行車道。
XX市人大結合這些具體的實際情況,在參考了外省多家濕地公園的管理保護規定后,經多次調研,反復論證,規定:“除應急搶險等執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兒童車、保潔車等非機動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濕地公園”。“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廖梓陽坦言,XX市人大在做這個制度設計時考慮的就是要“接地氣”,要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給予公園管理機構自主權,由公園管理機構在遵循“保護優先”的前提下,根據各園區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自主決定,“其他車輛”能不能進?如果能進,如何進?進多少?行多快?在哪停?等等。
法制委主任陳壽宇在談到車輛能否入園的問題時,很有感觸地說,禁行與放行車輛入園當初在立法中爭議是非常大的。之所以規定除幾類特殊車輛可以入園外,其他車輛必須經過管理機構同意才能入園,主要還是結合XX市濕地公園規模都不大的現實情況。進與不進,都要遵循濕地公園“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依據園區的規模和管理情況來考慮,目的就是一個,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有據的“限入”規定群眾為什么不理解
XX濕地公園是我省首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XX河猶如一條蜿蜒的綠綢帶,曲折迂回在這片黛綠的濕地上,其中十里河灘段被秀峰環抱,竹木簇擁,成為最為靚麗的明珠之一,是市民和附近兩所大學的學生們靜謐休憩的絕佳去處。河灘分碧玉楊柳滿長堤的春堤和蘆花楓葉染綠水的秋堤,堤岸地勢平緩,伴著徐徐微風,迎著和煦陽光,讓人有自由騎行的渴望。
一、濕地公園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水體保護。 保護以湖、渠等為主的水體與水網形態,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 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主要是鳥類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三)土地資源保護。 保護現有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濕地地形地貌保護。 保護濕地相對負地形以及湖濕地特有的.地形。
二、主要保護措施 濕地公園劃分為保護重點區、保護控制區和保護緩沖區,公園周邊重要地段劃定為保護緩沖區。 保護重點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性設施。 保護控制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
規劃允許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保護緩沖區內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公園的環境質量;已建成并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濕地公園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嚴禁舉辦與濕地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各種活動。濕地公園緩沖區內禁止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濕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任意存儲固體廢棄物,對農用薄膜和漁網等不可降解的廢棄物,使用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湖濕地內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體垃圾;駛經濕地公園外圍區域的,排放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游覽性船舶以電瓶船、手劃船為主,并在規定的線路行駛,制定合理的環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載力和船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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