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十三五規劃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村金融十三五規劃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顯,農村金融服務落后,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強化“三農”金融服務,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破解的難題。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健康、完整的金融體系對于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農村建設中金融投入是資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現有金融體系在為農村服務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農村金融機構退位,服務功能弱化。由于農村經濟貨幣程度較低,農村金融賴以生存的微觀經濟基礎脆弱,正規金融因農村的比較弱勢而選擇“自我糾正”,國有商業銀行大量退出農村市場,導致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下降,農村金融出現“空洞化”和邊緣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對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與其承擔的農村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農發行為我國目前唯一的政策性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太窄,主要負責糧棉油收購、儲運等環節的資金提供,農業發展急需的其他貸款業務基本沒有涉足,在糧食購銷體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將面臨業務嚴重萎縮的問題,沒有真正起到支持農業開發的作用。其次,農業銀行支農功能“邊緣化”。隨著農行商業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向背離,農業銀行將農業資金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商業并舉,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使得貸款業務逐漸離“農”。再次,農村信用社支農有限。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占主導地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農業、農民發展經濟的資金需要,較好地支持了農村經濟發展,但由于受自身經營規模和經營體制所限,其資金供給總量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存在“農信難為農”的嚴重問題。
2.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農民很難取得貸款。為防范貸款風險,面對農村貸款規定較為苛刻的條件。大部分農民貸款因提供不出相應的質押、抵押及不動產等擔保而與農貸失之交臂;另外,由于農村貸款期限、結構、金額等方面設計與農村資金需求特點不相適應。隨著新農村建設的逐漸深入,農業走向產業化、現代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周期長,而現實的貸款產品金額偏小,期限一般為1年,與農村經濟發展需求信息不對稱;此外,浮動貸款利率制度使農民承受能力嚴重受挫。實行浮動利率制度后,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處于壟斷地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對貸款一律實行上浮,在相當程度上加重了農戶的利息負擔。
3.農村金融服務環境較差,金融生態斷裂。由于社會信用環境差,借款人信用觀念淡薄,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制約了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投入;農村信用體系尚不完善,金融機構考察其財務狀況和信貸條件較為困難,同時貸款需求總體缺少有效的擔保、抵押,使農業地區需求量大、亟須支持的大額農戶、個體公商戶貸款、民營企業貸款、小城鎮建設貸款、水利建設貸款等難以形成需求。另外,農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農戶信用信息處于零散分布狀況。
4.民間借貸缺乏規范,金融風險加大。民間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但良莠不齊,同時,也加大了農民的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由于對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和正確引導,其風險、隱患日益凸現,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呈上升態勢,間接殃及社會穩定;另外,民間借貸不規范,無借據、合同,缺乏擔保,隱蔽性強,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坑蒙拐騙在所難免,甚至引發刑事案件;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于同檔次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風險集中,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響金融宏觀調控。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誘發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金融機構,加大現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擾央行對社會信貸總量的監測。民間借貸投向具有一定的趨利性、盲目性,資金流向與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不能配套,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落實效果不佳。
5.農業保障體系存在許多障礙。農業保險機構運行障礙主要表現有:保險基金規模較小,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保險項目界定模糊,農業險種劃分及其保費標準正在探索中,理賠及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滯后,貼農、為農保險制度不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規模偏小,經營行為不規范;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關系不順,行業自律以及監管不到位,風險及補賠機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建議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要求下,現行農村金融體系需要積極地進行變革和創新,適應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廣大農戶、鄉村企業多樣化、多層次金融需求
特點,積極構建以合作金融為主體,政策性金融、商業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機結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形成有效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合力。
1.構筑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導、橫向聯動和金融服務“三位一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機制,并構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評價和監測,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進行量化考核,并不斷健全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基礎,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的外部生存環境。首先,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良好的信用環境是一種無形資產,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融資成本,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健全信用文化,廣泛開展誠信宣傳,強化農戶誠信教育,培育農戶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農戶的信用素質。政府采用補助的形式開展對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強化新型農民整體素質。另外,深化農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完善內部治理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使企業真正成為合格的農村市場主體。盡快建設和健全企業和個人的誠信系統,加快誠信立法,實現銀行、政府、執法部門間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互連互通,提高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運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經濟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規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等誠信機構,提升其公信力。建立農村信用的激勵和懲戒機制,完善企業市場競爭和退出的公平環境,創造農村金融生態良性發展的誠信環境。其次,轉換地方政府職能。政府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政府要加強對創建金融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指定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整體規劃、目標、任務以及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切實轉換服務理念,強化農村服務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務質量和效率。結合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狀況,加快支農金融相關的制度建設,并保證規章制度的完善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護農村投資者、存款者的合法權利。再次,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與支持力度。財政是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支撐。構筑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需要以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從根本上來說取決于農業產業環境,投資環境和農村經濟的運行質量。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滿足農村金融日益多樣化的需求,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農村金融生態比城市金融生態相對脆弱,因此,需要加強國家財政與政策性金融對周期長、資金需求大的項目支持力度。同時,需要積極探索工業反哺農業,促進新農村經濟發展的可行途徑與制度設計。
2.加快法律制定,為農村金融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農村金融立法應循序漸進,平穩推進。應重點制定農業投資法、農村合作金融法和農業保險法等專門法律,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使之有能力和動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首先,制定農業投資法。制定農業投資法,使國家對農業的投入法律化,通過立法規定中央、地方、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業的投資比例及相應的責任。另外,農業投資法在法律上要規定對農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中央銀行對農業銀行的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應低于城市的商業銀行,以調整其級差收益。同時,建立農業信貸國家財政補貼制,以補償因低息貸款而造成的損失,走農村金融“以農養農,國家保護”的路子。此外,農業銀行在完成上交存款準備金后,多存可以多貸,但必須明確年度農業信貸的結構比例和投入時期。其次,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盡快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規,給農村合作金融以應有的法律保護。在農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產權組織形式、融資渠道、經營機制、管理模式、運營規則、職能作用等做出明確規定。根據農村發展的實際,在資金、利率、稅收等政策方面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以優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規范。在立法中應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經營目標、經營業務、權利義務、與政府的關系等內容做出規定。這樣既可以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和發展提供法律的依據、規范和保障,又可以規范農村合作金融市場,為農村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再次,制定農業保險法。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政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政策和財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確保農業持續發展和農村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在農業保險法中,要明確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實施方式。擴大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農業保險應包括農作物的耕種、收獲后儲藏、加工及其運輸的保險,農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財產的保險,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身保險及各種手工藝和家庭產品的保險等。另外,要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進行保費補貼,根據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和我國財力,規定保費補貼的參考比率;進行費用補貼,借鑒發達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經營費用進行補貼。實行某些優惠政策,對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免稅,對其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則降低稅率,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也實行免稅;對農業保險的投保人提供貸款擔保或對向投保者提供低息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制度體系。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實際需要,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應多樣化,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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