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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生助學貸款問題的若干思考
自20xx年開展大學生愛心助學行動以來,共募集助學資金155余萬元,幫助497名貧困大學生圓了大學夢。其中,有120萬元是無償補助,35萬元為助學貸款,累計發放助學貸款只有26筆,助學貸款的學生大多分布在縣經濟落后的鄉鎮,通過近幾年的實施情況,發現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覆蓋面狹窄?h轄內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工農中建行、信用聯社五家機構共79個網點,現僅農村信用聯社一家金融機構5個網點開辦助學貸款業務,開辦助學貸款機構的覆蓋面非常狹窄。
2、貸款額度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學學雜費也是船高水漲。20xx年資助的225名貧困生中,有61名學生的學雜費超過10000元,占27.1%。無償助學發放的1000元(最高5000元)對貧困生來說是杯水車薪,遠遠不能滿足學雜費的要求,這類貧困生就非常需要助學貸款來幫助解決就學問題。而實際近三年累計發放助學貸款的筆數、金額分別占需求人數的5.99和需求金額的8.46?梢姡铱h助學貸款業務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
3、還款時限短。我縣現有的大學生助學貸款,只是信用社憑學生家長的申請,由家長提供資產抵押或采取保證人保證等方式而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內的一般性消費擔保貸款,一年之后就要償還貸款,根本就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幫助貧困生解決困難。
大學生助學貸款得到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廣,但在金融機構卻勉為其難,實踐中進展緩慢。造成的原因復雜多樣,涉及到行政體制、金融體制、教育體制深層次矛盾和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各個領域。主要表現在:
1、政府對助學貸款協調督促難以到位。我國金融管理體制在98年實施了重大改革,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除外)實行垂直領導和管理,造成政府協調督促難以落實。
2、金融機構對助學貸款缺乏興趣。助學貸款是一現政策性業務,與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網點現狀存在著矛盾。助學貸款業務具有單筆金額少、涉及環節多,回收期長,利率低,管理成本高的特點,經辦每一筆業務所花費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成本,加上各項費用,使該項貸款收益少甚至虧本。并且助學貸款利息50部分需要財政補貼解決,而財政補貼部分須經教育、財政部門層層審核審批,往往難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落實到位,影響了金融機構當期利息收益。
3、助學貸款制度設計和職業道德建設滯后。各金融機構沒有制定相應的助學貸款操作辦法,對助學貸款的開辦機構、申請條件、發放程序、會計核算辦法等缺乏具體的制度設計。部分學生家長錯誤地認為助學貸款也屬于“國家福利”性質,可無償使用。更有人認為助學貸款只怕貸不到,不怕還不掉,到期自有國家會想辦法核銷。部分信用社在把助學貸款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加以感情化、權力化的運用,大大提高了助學貸款的門檻,使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貧困家庭可望而不可及。助學貸款逐漸演變成了一種人情貸款、權力貸款。
助學貸款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福祉。根據助學貸款工作實際,為此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助學貸款的認識。各職能部門要充分提高思想認識和政治覺悟,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助學貸款的方式方法。金融、教育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向學生和全社會作好政策宣傳工作,讓每位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都能了解助學貸款的相關內容和相關政策。教育部門應督促學生、家長配合金融部門做好助學貸款的管理、情況反饋和畢業后的跟蹤工作。
2、政府應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大學生助學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辦理助學貸款業務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理由。農村信用社點多面廣,機構網點遍布全縣各鄉鎮,符合貧困學生分布狀況,能更近更快地解決城鎮農村貧困學生助學貸款的需求。同時,政府應出臺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對信用社開辦此項業務增加的成本支出,應給予一定方式的彌補,對有關稅費,給予適當的減免。
3、盡快制定財政貼息助學貸款實施辦法,彌補制度設計缺陷。制度設計力求做到內容具體明確,程序規范、結構嚴密,可操作性強,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后續可升級性。
4、建立助學貸款舉報查處制度和政府救助制度。縣政府應統一設立舉報電話,專人負責。對有舉報經查實違規的人和事要堅決查處。并對家庭特殊困難的學生實行政府救助,政府應設立助學救助基金,每年經特別程序核定一批特殊貧困學生,由基金代其償還部分助學貸款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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