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基層工商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基礎,是履行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職能的窗口部門,是整個工商局的門面,而在這個門面里,工作人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大眾對整個工商系統的認知,因此基層工商所的工作,是整個工商系統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執法又是基層工商所的一重要職能,作為一名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對于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及應對,有如下粗淺體會與認識:
一、外部執法環境
國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方針后,要求各執法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大的準則,在這個建立法制社會的大環境下,國家對于工商行政執法有著高標準、高要求,同時工商行政執法受社會、輿論、司法機關,及上級部門等諸多監督,更進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F今,基層工商所基本杜絕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三亂”行為,從以前的不合法、不規范,轉變成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宗旨辦案,力爭個個是鐵案。
但是在眾多監督下,大眾也應該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一方面,國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使我國工商行政執法環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國行政執法的本身就是具有范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層次和種類多等特點,特別是基層工商所在行政執法中,面對和接觸的有部分法律知識缺乏,對于工商的職能不了解的當事人,執法人員時常會面臨言語污辱及打擊報復的言論威協,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而輿論環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隨起哄的群眾以及某些不負責任,為吸引大眾眼球,報道偏頗的媒體。這些因素構成了目前壓力大的、條件艱苦的執法環境。
二、內部執法現狀
(一)指導力度不統一
各工商局根據職能分工劃分了各個部門,有法制股、辦公室等,而各部門的業務范圍側重不同,但又有交匯之處,對于交匯之處,經常由于所站角度不同,考慮的問題也有不同,從而意見不統一,要求基層工商所執行的也各不相同,這讓基層很難得心應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重程序、輕實體
實體指具有權利和義務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規定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要件。可見,程序和實體都是執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前幾年,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重實體、輕程序”現象,但經過幾年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及文化素養的提高,全國范圍內的重實體,輕程序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實踐中,對于一些違法行為,執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將行政處罰行為予以撤銷;一些人總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專家在評論一個案件辦得是否合法時,總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實體效果。在這些個案沖突中,造就了現今一些工商行政機關過于重視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發現一丁點的漏洞,而對于實體,相比之下,被人輕視,從而從“重實體、輕程序”走向了“輕實體、重程序”的極端。
以上二種做法都是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為了程序而辦案,而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程序與實體是辯證統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輔助性的,國家制定程序,是為了使實體法運用時,更具有公正性,但總的來說程序的啟動是以實體法的實現為目的的,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為程序合法,實體必然合法,過于強調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同時助長了違法行為的氣焰,對于完全可以補正的,不影響實體權力義務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時予以補正,而不是單一的進行撤銷。
三、應對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內部執法環境及現狀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在執法辦案時發現違法行為,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更要注重發現該違法行為有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以便及時,有效的防治。同時,對于一些人為思想的變化,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為,及時的預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漸,將違法行為制止于萌芽狀態。
不可否認,以前的工商行政執法,手段單一,以罰代處;亂收罰款,重復執法,同時,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文化程度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不斷改革與發展中,這些問題都已基本得到了解決,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總之,基層工商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第一線,直接關系到民眾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實提高行政管理執法水平,為基層工商所創立良好的執法環境,對于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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