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調研報告
為了全面掌握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稱“三資”)管理情況,按照市紀委要求,我們深入到全縣8個鄉鎮和縣農業局、農經總站等部門,就如何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進行了深入調研,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林甸縣農村集體“三資”基本情況
林甸縣共有86個行政村,521個自然屯,5.6萬個農戶,農業人口19.9萬人。2011年,全縣農民人均收入達到9543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債17398.7萬元.其中,流動負債9235.3萬元,長期負債8463.4萬元;總資產26981.6萬元.其中,流動資產13656萬元,農業資產12.7萬元,長期資產13312.9萬元; 總農用地面積287.9萬畝,其中,耕地面積169.8萬畝(承包地面積151.2萬畝、機動地面積18.6萬畝),草原面積89萬畝,林地面積16.5萬畝,水面3.1萬畝,其它土地面積9.5萬畝。
二、林甸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現狀
近年來,林甸縣以制度建設為重點,以強化監督為保障,不斷加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監督力度,實現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動態化、規范化和監督立體化,有力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一)建立機制促長效,實現“三資”管理制度化
從建立機制入手、強化保障做起,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建設,做到“三資”管理制度化。一是建立工作機制。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了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三資”管理辦公室,下設綜合、指導、督查等3個工作組,全面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工作的指導檢查。同時,各鄉鎮場也成立了相應組織,采取分片包村、責任到人等形式,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遇到的新問題。二是改革監管模式。在廣泛調研和深入試點的基礎上,按照“村財民理鄉代管”要求,全縣86個村全面推行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制,村級財務統一實行專戶管理,村級會計業務統一由鄉經管站代理,村里不設會計、出納,只設報賬員。同時,各村成立了村民理財小組,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監督。二是加強制度建設。結合林甸縣實際,先后制訂了《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清查實施細則》、《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三資”管理的規章制度,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每個環節都明確要求、嚴格程序、統一標準,促進了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設立臺賬建載體,實現“三資”管理動態化
以清理核查為基礎,以“三資”臺賬為平臺,認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核查,不斷夯實“三資”管理工作基礎。一是開展“三資”清查。近年來,由縣紀檢委牽頭,農工委、農業局、各鄉鎮等部門配合,先后兩次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核查工作,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17項內容進行逐一細致核查,基本摸清了農村集體“三資”情況,做到賬賬、賬實相符。二是建立“三資”臺賬。根據“三資”清查結果,鄉鎮農經管理中心為各村統一建立“三資”臺賬,詳細登記每一項資金、資產、資源的存量、種類、分布和當前的管理、使用情況,并實行微機化管理。三是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對“三資”變更情況做到隨時記賬銷賬,定期審核清查。對村級支出用于新購置資產的,鄉鎮農經管理中心支付資金的同時,及時將新購置資產記入臺賬,防止各村少報或瞞報資產情況。對國家扶貧、項目投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贈予增加的村級資產,村組織向上述單位或個人出具相關手續,并及時上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入臺賬。
(三)嚴格程序抓關鍵,實現“三資”管理規范化
通過嚴格程序,規范運作,不斷加快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進程。一是把好資金管理關。全縣轉移支付、扶貧、專項和自有資金等村級資金統一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專戶進行管理,資金統一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進行支付。各項村級收入資金一律使用專用票據,村記賬員收取各項資金在1000元以上的,三天內必須存入“村集體收入專戶”集中管理。超過規定時限未入賬的,按資金管理制度進行處罰。同時,加大“小金庫”清理力度,對設立“小金庫”的嚴查嚴處,防止出現私設“小金庫”和坐收坐支問題。二是把好資金審批(核)關。村級支出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實行民主監督,民主理財。村級小額資金(3000元及以下)支出全部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查,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準,并辦理相關支付手續。對大額資金(3000元及以上)支出,村民委員會在征求村民理財小組意見后,召開村民議事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研究討論,并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準。各種票據必須經過經辦人簽字、村主任(村書記)審批、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代理服務中心把關四道關口方可入賬。三是把好資產資源處置關。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資源出售、轉讓、承包、租賃等,由村“兩委”制定方案,向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接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評估的資產,組織專家和村民代表評估作價,并對村級申請做出批復,交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及時公示。公示期滿,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競價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標的額50000元以上的,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縣經管部門“三資”代理服務監管組織復核,縣經管部門“三資”代理服務監管組織到招標現場指導、監督;標的額50000元以下的,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到招標現場指導、監督。四是把好合同簽訂關。資源發包合同由村委會擬定,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把關,并報縣農經管理總站和派駐鄉鎮紀檢監察室備案。
(四)形成合力重監管,實現“三資”監管立體化
一是加強專業監管。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加大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力度,每年對各村“三資”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一次清查核實,對照賬目逐筆逐項進行資金、資產、資源盤點校對,保證賬、物(錢)相符。同時,縣農經管理總站每年對“三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集中審計。二是加強民主監管。村委會定期將農村集體“三資”情況向全體村民公示,并向村民監督小組、黨風廉政監督員通報“三資”管理情況,征求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作為村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加強紀檢監管。派駐鄉鎮紀檢監察室建立與鄉鎮代理服務中心相應的農村集體“三資”臺賬,隨時掌握各村“三資”情況,并對資金使用、資產變賣和資源發包等重點事項進行全程監督。同時,加大查辦力度,對“三資”審批、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幾年來,共參加各種監督活動40多次,查處“三資”管理案件28件,處理鄉村干部28人。
三、林甸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不足和問題:
(一)農村集體“三資”情況底數不夠清。一是“三資”登記的臺帳管理不完善、不全面。對資金、資產還好些,對資源,尤其是林遮地、取土坑、廢棄地等登記不全、不細或沒有臺賬登記,從而造成資源底子不清、管理混亂。二是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集體土地、林木、水面、草原等資源性資產權屬界定不清。
(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落實不到位。鄉鎮 “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是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職能的最主要部門,但由于鄉鎮經管站人員不足,專業技術人員少,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加之經費和辦公場所緊張,辦公設施陳舊,難以保證工作的正常有序和規范性。此外,有些鄉鎮領導對此項工作不重視,使一些經管人員常年圍繞中心工作奔忙,顧不上本身的工作業務,往往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委托代理服務作用發揮的不明顯。
(三)農村集體“三資”監督力度不夠大。一是部門監督乏力。由于職能限制、違規金額小等種種因素,司法機關不能、不愿介入村干部的經濟問題;村干部是黨員的,紀檢部門還可以查處,對不是黨員的,紀檢部門不便查處。二是群眾監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經營,使村民集體觀念、民主管理意識淡薄,導致其對集體的事不了解、不關心、不過問。加上部分村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給了某些不廉潔的干部可乘之機。三是村班子內部監督乏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開會,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員對其無法監督。四是民主理財小組監督乏力。有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是民選的,不為群眾說話;有的一干多少年不調整;有的不懂財務知識,沒有理財能力;還有的原則性不強,對村干部做小動作聽之任之。
(四)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程序不規范。一是資金管理不規范。有的資金違規滯留帳外,規避財務監管;一些村存在資產出售款或其他收入不及時入賬現象。二是資金賬戶管理不規范。有少數村為避債,用村干部名字在信用社開戶,在遇到突發事件時,造成公款私款難分。如某村干部因急病去世后,造成其代管的村集體資金3萬多元無法全部追回。三是財務公開不規范。個別村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群眾意識淡薄,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都不符合要求,有的對于重大支出項目沒有專項公布;實質性內容公開不細,有時甚至是走過場。四是合同簽訂不規范。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五是資產資源處置不規范。有的在資產租賃、資源處置、機動地發包等過程中,存在程序不規范、手續不完整、上交承包費不及時等現象。有的為緩解一時資金所缺,將資源發包期限延長,降低價格,一次性收取資金,出現寅吃卯糧現象。
(五)強農惠農資金管理方式不明晰。一是項目資金管理;蒉r項目資金和新農村建設資金不到村級支出賬戶,在鄉財政所直接核銷,資產在村級資產賬上無法體現。二是糧補資金管理。作為村機動地原農業稅納稅人的村集體理應是集體機動地糧食補貼對象,由于鄉鎮財政所不給村集體設戶頭,村集體機動地糧食補貼無法直接進入村級賬戶,以個人名義代替村里領取補貼,容易造成違紀違法案件發生。三是村干部工資管理。鄉鎮財政所直接發放村干部工資,村集體無法下賬,造成村集體賬目不完整,無法科學體現村級全部財務活動。
四、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點。一是農村“三資”的清理工作!叭Y”清理是搞好農村“三資”管理的基礎工作,如何摸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家底,如實填寫調查表格、登記入賬,把問題搞清搞實是做好農村“三資”管理工作的重點。二是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機構。依托鄉鎮經管站組建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心,設立服務大廳,配備業務人員及設備,組建現代化的網絡管理系統,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機構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關鍵。三是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內部控制。要建立資金支出,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定期清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并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保障。
(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難點。一是村級債務界定認定問題。有的村債務時間長、成因較為復雜,賬目不清,特別是有些債務只有極個別村干部清楚,其真實性難以認定,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干群之間的矛盾,造成農村的不穩定, 影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村集體資源權屬問題。村集體資源有的被部分村干部、村民低價承包或無償占有使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也是農村的熱點問題,矛盾較為集中。三是逃避監管問題。集體收入較大的村干部對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存在抵觸情緒,存在不愿意如實申報村級收入和資產、資源,不愿意鄉鎮統一委托管理。
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幾點建議
農村集體“三資”是農村發展的`經濟基礎,是農民最關心、最關注的核心問題,直接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是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農村基層建設,改善黨群關系,發展農村經濟的推進器,必須認真加以完善,逐步提高,要從源頭上強化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
(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思想認識更深刻。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看起來是業務工作,實質上涉及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是一項政治工作、穩定工作。在進一步強化部門責任的同時,要強化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把“三資”管理作為黨委、政府謀發展、抓穩定的重要內容,克服少數鄉鎮不夠重視“三資”管理的傾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消除各級干部的畏難情緒及部分群眾不愿參與、不想參與的思想,達到統一思想認識的目的。
(二)要進一步摸清底數,清理核查更徹底。開展“三資”清理,是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基礎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難、先規范當前、后梳理歷史的原則,凡是村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以及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無論帳內、帳外一律作為清查的對象。主要采取看、查、記、核、認、議、報等方法,核對債權債務,落實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制度,核實村集體所有資產資源的數量、面積、價值、分布、界限等,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權屬,由村民代表會議審定并對外公布。同時,結合村級財務電算化管理,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實現網絡化管理,規范資產資源增減變動、經營處置等行為。
(三)要進一步健全機制,長效管理更規范。圍繞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重點,建立健全相應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制度,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規范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防止隨意性和不作為。同時,要逐步建立“村組管理、民主監督、縣鎮審核、共同把關”的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機制。一是建立資產資源經營制度。建立適應當地民情的規章制度,明確村集體資源管理、資產運營、資金運用等環節的監管責任和工作權限。二是建立資產資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一套層層監督、公正透明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暗箱操作,通過有為的運作,還群眾一個明白,給干部一個清白。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收益分配制度落實到位,讓村民共享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效益。三是建立資產資源處置管理制度。建立資產資源公開招投標、拍賣及集體資產出租出讓管理制度。制定出臺有關文件,以剛性條文加強對農村集體建設工程招投標及集體資產出租出讓管理的規范工作。
(四)要進一步完善程序,重大決策更民主。民主決策是權力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朽的重要途徑。要進一步規范農村民主決策過程,對農村土地租賃承包、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以及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建設承包等重大事項,堅持按照“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告、結果公示”的“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集體決策。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辦事的民主決策模式,使農村兩委的決策更加科學,權力運行更加規范。
(五)要進一步強化監督,違紀查處更嚴厲。由紀檢、監察部門制定出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健全監督體系,推進權力公開,嚴肅查處農村“三資”違紀案件。重點是查處用權謀私、私分、挪用、侵吞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及在處置和財務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違紀案件。堅決杜絕資金體外循環、資產隨意變賣、人為造成資源流失浪費等行為。加強后續監管力度,及時查糾問題,對濫用權力、徇弊舞私、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要進一步加強培訓,業務技能更熟練。制定切實可行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定期組織鄉村“三資”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加強對代理會計職業道德、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將會計、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監管等制度、操作規程作為主要學習內容,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技能。同時,把“三資”管理納入鄉村干部崗位目標考核和廉政考核內容之一,從機制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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