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2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己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3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有序進行,降低事故風險,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危險作業范圍
危險作業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吊裝作業、爆破作業等,以及其他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較高風險的作業活動。
三、危險作業許可與審批
1. 所有危險作業前,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危險作業許可申請,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2. 許可申請應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等關鍵信息。
3. 安全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重點檢查作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作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能和資質。
4. 未經許可或未通過審批的危險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1. 危險作業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作業方案,明確作業步驟、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置措施。
2. 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相關安全培訓,了解作業風險,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技能。
3.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作業區域的安全。
4. 危險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5. 危險作業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
五、監督檢查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對違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公司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包括警告、罰款、停工整頓等。
3. 公司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在危險作業中表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4
1、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范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5.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準,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5.1.1.2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批復。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5.1.2.1作業單位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并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5.1.2.2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5.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5.1.3.2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5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二、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貼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三、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狀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狀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務必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務必有必須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務必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必須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須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鸥咛幾鳂I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圃谳p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墙饏^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扔兄卸净虻渖盥、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蓭щ娮鳂I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五、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六、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貼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6
一、引言
為了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規范危險作業的管理流程,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二、危險作業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等風險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電氣作業、動火作業、化學品作業等。
三、危險作業管理原則
1. 預防為主,安全第一:以預防事故為核心,確保作業安全。
2. 嚴格執行標準,規范操作: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確保作業過程規范。
3. 強化監督,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責任。
四、危險作業管理流程
1. 作業申請與審批:作業前,作業負責人需向相關部門提交作業申請,明確作業內容、風險等級、安全措施等。相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批,確保作業符合規定。
2. 安全風險評估:對危險作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安全隱患,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3. 安全措施制定與執行: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4. 作業監督與檢查:對危險作業過程進行實時監督,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安全規定。定期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5. 事故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應急處理,確保事故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
五、安全培訓與教育
1. 定期組織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對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確保其掌握相關安全知識和技能。
3. 開展安全教育活動,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
六、責任追究與獎懲
1. 對違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行為,將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2. 對在危險作業中表現優秀的員工,將給予相應的獎勵和表彰。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9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茖彶楹同F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 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九)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十)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 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七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范危險作業的許可范圍、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項目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項目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項目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后)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項目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項目,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4、審批程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后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項目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并簽字確認。
4.2.2審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后,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項目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并了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后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項目,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盡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于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注明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后,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由項目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項目由企業項目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并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公司范圍內危險作業事故的發生,嚴格遵守各項危險作業安全制度,規范危險作業的各項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的'管理。
3、權責
3.1車間負責一般生產場所危險作業的審核與管理。
3.2工程部負責重要生產場所、外來施工單位危險作業的審核與管理。
3.3人事部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4、定義
危險作業: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高處、機電設備維修等作業均屬危險作業。
5、作業內容
5.1危險作業申報
5.1.1車間一般生產場所內進行危險作業由車間進行審批,在危險作業過程中,車間必須指定監護人。
5.1.2在以下部門:倉庫、配電房、發電機房、易燃及危險化學品貯存室(或附近范圍)等進行危險作業需辦理申請手續,危險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作業申請表”,由工程部審批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5.1.3外來施工單位需在我公司范圍內進行危險作業,必須經主辦工程部門及危險作業地段部門同意后,到工程部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前應先簽訂“安全施工協議”。
5.1.4危險作業主管工程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在危險作業期間進行監督,工程部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5.2危險作業安全規定。
5.2.1危險作業前落實各項相應的安全措施。
5.2.2與相應的危險作業安全有關的物質、設備設施都應進行清理、清除。
5.2.3對危險作業部位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5.2.4危險作業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
5.2.5危險作業后作業人員及安全責任人應徹底清理現場并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能離開現場。
5.2.6危險作業人員發現不安全情況要立即停止危險作業。出現安全事故要及時處理和報告。
5.2.7未辦理危險作業手續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時的風險控制,預防危險作業時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過程中作業人員及設備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危險作業時的登記審批管理
3、職責
3.1項目負責人是本項目危險作業審批的第一責任人
3.2項目組安全員負責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識別工程施工過程的危險作業,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負責對施工班組進行危險作業交底和登記,并對危險作業過程進行監控。
3.3施工班組長負責對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上報項目部登記審批。
4、程序
4.1危險作業識別
根據工程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現將項目涉及的危險作業總結如下:
。1)深基坑開挖
。2)土方開挖工程中的爆破施工
。3)高空作業
。4)大型設備吊裝
(5)腳手架工程
。6)射線探傷
(7)深坑(2米以下)作業
。8)潮濕環境的`施焊工程
。9)拆除工程
。10)帶電作業
。11)在具有特殊危險區域及一、二級動火區域的動火作業
。12)液氮預冷
。13)管道系統的吹掃打壓
(14)多個單位協同進行的作業
。15)工程負責人認為按危險作業實施管理的其他作業內容
4.2危險作業準備
4.2.1項目負責人必須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險作業事先給予辨識,并預先有針對性的進行實施準備。
4.2.2危險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身體進行檢查,確定沒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危險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避免女工、未成年工及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2.4危險作業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后方可上崗作業,安全培訓包括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學習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交底等內容。
4.2.5相關人員經過培訓教育后,安全管理人員要組織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有登記表、試卷)
4.2.6項目組安全員要事先對危險作業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對施工班組進行交底。
4.2.7施工班組長要根據項目組的交底針對所要施工的危險作業制定現場的應急預防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
4.2.8班組在實施危險作業之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報請項目組安全管理人員登記、審核,安全管理人員報請項目負責人認定批準。
4.3危險作業的實施
4.3.1危險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準喝酒,作業中不得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3.2危險作業時,要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4.3.3指揮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作業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作業人員針對此種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4.3.4危險作業時,作業區域要有明顯的警戒標志和告示,非工作人員嚴禁靠近。
4.3.5班組在實施危險作業時必須取得項目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實施操作,并且安全管理人員要對其實施的危險作業進行全程的監控。
4.3.6在進行特殊級及一、二級動火作業時,除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外,在具體實施作業前必須填寫《動火證》,報現場安全人員批復。其中特殊級動火作業除按一、二級動火作業辦理手續外,必須報請建設方和消防部門批準!秳踊鹱C》需每日一辦,且不可一證多用或者重復使用。
4.3.7在進行基坑開挖等動土作業除報請危險作業審批外,還必須辦理動土票。
4.3.8現場的安全監控人員,應對作業中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記錄在案,并給予相應的警告處分,對多次警告后仍不改過的,要對施工班組和相應作業人員給予處罰。
4.3.9危險作業結束后,必須認真清理施工現場,確認無隱患遺留后,方可撤離現場。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4
一、總則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危險作業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工藝操作等因素,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吊裝作業、爆破作業等。
三、危險作業許可與審批
1. 危險作業實施前,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手續。許可手續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2. 危險作業許可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人員、作業安全措施等。
3. 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危險作業許可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對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符合要求的作業申請,應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重新申請。
四、危險作業安全措施
1. 危險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方案,明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2. 作業人員應接受相關安全培訓,了解作業風險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
3.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4. 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設備設施原狀,確保作業區域安全無隱患。
五、監督檢查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對違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 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表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5
一、目的與范圍
為規范危險作業的管理,確保危險作業過程的安全可控,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那些具有潛在危險性,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設備吊裝、爆破作業等。
三、危險作業許可與審批
1.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危險作業前,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危險作業申請,并附上詳細的安全措施方案。
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進行審查,對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應提出整改意見并拒絕審批。
3. 經審批通過的危險作業,應明確作業時間、地點、人員及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作業前準備
1. 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作業人員熟悉作業流程、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措施。
2.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設備。
3. 作業前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工具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符合安全要求。
五、作業過程管理
1. 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2. 作業現場應有專人進行安全監護,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3. 如遇異常情況或突發事件,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六、作業后處理
1.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設備設施原狀。
2. 對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記錄。
3. 對完成的危險作業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
七、監督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 將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表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7
一、總則
為規范危險作業管理,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穩定進行,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相關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危險作業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爆破作業等。
三、危險作業管理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作業安全;
3. 實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確保作業過程可控;
4. 加強安全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及技能水平;
5. 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危險作業審批程序
1. 危險作業申請:作業部門需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危險作業申請,包括作業內容、時間、地點、人員、安全措施等;
2. 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作業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
3. 批準:經審批同意后,安全管理部門出具危險作業許可證,明確作業時間、地點、安全措施等;
4. 備案:危險作業許可證需報送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備案。
五、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確保作業區域與非作業區域隔離;
2.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 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護,確保作業過程安全可控;
4.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
5. 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六、安全培訓與考核
1. 公司應定期組織危險作業安全培訓,提高員工對危險作業的認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2. 危險作業人員應參加相應的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3. 定期對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考核,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安全監督檢查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立即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3. 對違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的修改和補充,應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3.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2)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9
一、總則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電氣作業、危險化學品作業等。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1. 成立危險作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修訂和完善本制度,并監督其實施。
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3. 各部門負責人應確保本部門員工嚴格遵守本制度,并對本部門危險作業的安全負責。
四、危險作業申請與審批
1. 進行危險作業前,作業部門應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危險作業申請,并附帶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安全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評估作業風險,并提出改進意見。
3. 經審查合格的作業申請,由企業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五、危險作業實施要求
1.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2.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 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自身安全。
4. 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不得擅自改變作業程序或省略安全措施。
5. 如有異常情況或突發事件,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六、監督檢查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對于發現的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3. 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納入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對優秀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的修訂和完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進行。
八、危險作業事故處理
1. 發生危險作業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2. 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 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培訓與教育
1. 定期對員工進行危險作業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確保他們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3. 通過安全宣傳、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強員工對危險作業風險的認識和預防意識。
十、危險作業記錄與檔案管理
1. 對每一次危險作業進行記錄,包括作業時間、地點、人員、安全措施等,以便日后查閱和分析。
2. 建立危險作業檔案,對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等過程進行歸檔管理。
3. 定期對危險作業檔案進行整理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1
一、總則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管理和操作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業、動火作業、電氣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
三、管理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作業安全;
3. 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4. 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四、危險作業許可制度
1. 所有危險作業必須事先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 危險作業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
3. 許可申請應包含作業內容、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人員、安全措施等信息;
4. 許可審批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安全措施到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2.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3. 作業時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防護用品,確保個人安全;
4. 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
5. 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恢復設施,確保無安全隱患。
六、監督檢查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3. 建立危險作業考核機制,對優秀作業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4.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經公司管理層審議批準后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2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進行,減少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風險,保護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定義與范圍
危險作業是指那些具有較大潛在危險,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管理原則
1. 安全第一: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可控。
2. 預防為主:通過制定安全措施、加強培訓等方式,預防危險作業事故的發生。
3. 嚴格執行:各級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危險作業管理到位。
三、管理職責
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修訂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監督危險作業的實施情況,提供安全技術支持和指導。
2. 作業單位:負責提出危險作業申請,制定具體的安全措施方案,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3.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危險作業申請與審批
1. 作業單位應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危險作業申請,明確作業內容、地點、時間、人員及安全措施等。
2. 安全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對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重新申請。
3. 經審查合格的危險作業申請,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安全措施與監督
1. 作業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方案,包括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措施等。
2. 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危險作業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3. 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報告,防止事故的發生。
六、事故報告與處理
1. 如發生危險作業事故,作業單位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處理和報告。
2. 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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