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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范文1500字(精選11篇)
認真讀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讓我們好好寫份讀后感,把你的收獲和感想記錄下來吧。可是讀后感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范文1500字,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1
我是政府辦xx,今天跟大家分享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代表性書籍,法國啟蒙運動時期的偉大思想家盧梭所著《社會契約論》,并就文中作者觀點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足之處還請各位書友批評指正。
《社會契約論》成書于1762年啟蒙運動時期,作者在當時君主專制集權、蒙昧主義盛行的大背景下提出了"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為當時法國和美國的革命運動提供了綱領和方向。全書共分為四卷,分別論述了社會契約產生的動機及過程,政治體體現并貫徹其意志的手段及相關分析,對于幾種政府形式的討論以及作者對部分行政制度的觀點。而現我國社會各階層普遍認為政治體制改革迫在眉睫,黨和也多次提到政治體制改革,本人認為此書中的部分觀點對于當前的政治體制改革很有借鑒意義,現分享如下:
一、關于權力的性質
公共權力源自于公民之間的契約而非某個人或某團體的力量;趥人力量的有限性和個體力量的分散性,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個人利益,人類需要將分散的個體聯合起來成為主權體,做到用全體成員所結成的力量保護其聯合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連接這一主權體成員之間的準則便是社會契約:每個聯合者都將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整個聯合體,這樣也就相當于每個成員都不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利,最終達到通過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來取代身體上的不平等的效果(主權體接受個人的財產時,并不是剝奪其財產權,而是將個人對財產的占有權轉化成真正擁有的權利)。談及我國實際,"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黨構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指導思想,但由于我國屬于公有制國家,主權體無法將社會財產的所有權賦予人民,這至少在形式上構成了公民付出和回報的不對等。遠者說來,中國古代便存在"無恒產者無恒心"的說法;近者說來,中國出現大規模富人移民潮已是不爭的事實,其中雖包含教育、社保、環境等原因,但對其財產安全感的缺乏乃是首當其沖。近者要想有效遏制當前社會資產大量外流的趨勢,遠者要想確保執政地位的合法性,未來必須對產權制度進一步加以明晰和完善,這是現今政治制度在未來得以延續的基礎。
二、關于權力的保障
要確保主權體的性質不背離社會契約的約定,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加以規定和約束(此法律為政治意義上的法律而非平時所提司法意義中的'法律)。主權體保障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而在主權體內部任何一個部分的意愿對于另外一個部分而言都不能定義為公意,因此法律的制定本質上是從整體人民的角度出發為整體人民來制定條約,法律的適用對象具有普遍性,不應涉及某個具體的人、團體或行為。而事實上由于社會階層的分化導致各階層的政治訴求重點必然存在不一致,西方社會在解決此問題時便采用了政黨政治的方法,即公民通過結成政黨并獲取政權(競選總統或組建內閣)的方式來實現和保障本階級的利益,并規定了政權的有效任期(避免某一階層為實現本階層利益而損壞其他階層的利益)。由于不同社會階層動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存在大小之分,因此很難確保政權選舉真正的公平性,我國也一直將西方民主稱為"有錢人的民主"。而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我國也有自己的特色:建國之初將社會資源統統收歸國有由國家統一分配以取消階層分化,建立代表全民利益的政黨并長期執政,確保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得到貫徹。但事實上這其中仍然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公有制國家里,生產資料屬于全體公民,公民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為何需要再特意成立一個政黨來保障公民權益?而既然成立了政黨,有獨立的機構、制度和黨員,又如何保障政黨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一致性?事實上在黨的執政的過程中黨內已經形成了利益團體,這些利益團體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為自己的小團體服務,嚴重動搖了黨執政的公信力。如何有效避免黨內利益小團體的產生,保障執政黨與全體公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當今政治制度得以延續的保障。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2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3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叭松杂,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北緯_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偠灾,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里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傊痪湓挘喝松杂善降;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4
今天我就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會契約的由來
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愿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作!边@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比藗冊谶@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一!庇捎谏鐣跫s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蔽覀冊谶@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5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大概從初中學世界歷史的時候就知道了。法國文藝復興的代表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后來美國獨立革命吸取了這樣的思想。當時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估計沒有料到這本書竟然對世界的局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推動了世界格局的變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歷史上。
這本書我將其看做是議論文,立論清晰,論證方法多樣,邏輯嚴密。我想,如果當初學習議論文選取其中的一個小篇章的話,什么是議論文對我們而言就簡單得多。在論文中,多次運用了駁論、例子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觀點。駁論運用得無懈可擊,他多次反駁格老秀斯的觀點。舉例為證,盧梭說“有時候人們可以消滅一個國家的政權,但不消滅那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成員。由此可見,戰爭不能產生與它的目的無關的權利。”格老秀斯不承認這些原則。同樣,格勞秀斯認為,人們可以把自己奉獻給一位國王。盧梭這樣反駁:照格勞秀斯的說法來看,人們在把自己風險給國王之前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了……該書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運用了例證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論述了羅馬人民大會,對羅馬人民大會的'緣起、組織架構、實施方式、發展情況做了清晰明確的闡述,指出共和制和貴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當今社會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式。
這本書成書于1762年,兩百多年過去,激勵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經典就是,什么時候看都不會過時的書。書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沒有實現。“自由”“平等”“主權在民”今天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國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衛的基本權利。在論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獨立算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關于平等,他說,雖然人與人之間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人人平等這個結果最后就沒法實現。這種公約和權利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表現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們生來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觀念的心境卻是切實的。兩百年前對平等就有這樣的見解,讓我們現在許多人都覺得汗顏。在社會日漸開明和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很多公民開心自己一出生就擁有盧梭口中的平等,其實這種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實現。不得不承認,在社會日益前進的過程中,這種相對平等范圍在不斷拓寬,兩百年來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盧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國家。公民治理國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認為,公意始終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的福祉為宗旨。其次,公民還要有投票權、發言權、提案權、分議權和討論權等。如何投票如何選舉,他推崇羅馬共和國的做法。其實,一個國家如何治理,這個跟該國家歷史發展、經濟政治基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關系。盧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設性,卻未必適應有些國家。而且,歷史證明,大家對其也是選擇性的接受。這本書不同時候看總是能給人一些啟發,其中一些觀點總覺得有種魅力,引發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時代,每個時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6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彩圖版的《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確立了政治體的概念,意即主權在人民;第二卷探討立法和公意的問題,解釋主權的理論,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論;第三卷探討政府形式的問題;第四卷探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指出國家的內聚力以公意的表達、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體建立為前提條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節進行詳細的講解,雖然沒有讀到盧梭的原著,但是通過讀譯本的了解,我發現這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盧梭信奉的啟蒙思想的哲學起點就是人被假定為天生自由的,但人類社會的現實是,人們生活在國家這一特別的社會組織中,人們服從著國家的權力、聽從著政府的管理,所以,現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處處受到約束、束縛的。而我認為盧梭要探討的真理源出于此:人為什么要接受國家的約束?或者,反過來說,國家憑什么可以約束個人?國家的權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是正當的?而他書中的中心論點就很好的闡述了這些問題:即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我認為盧梭之所以有這樣的思考,與他當時所處的社會背景也是分不開的,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于是,1762年《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對這本書一個大體的概括。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7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在法國大革命中,《社會契約論》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
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8
“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國家是自由協議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的認可。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于人民的集合體,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可以說,《社會契約論》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他完全站在歷史的角度,從現實出發,從公民、主權者、執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這幾個角度,剖析解構了人類社會的全部,給我們展示了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也可得出來,盧梭大量借鑒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比如自然環境對社會制度的'影響,財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來說,各類立法和社會體系必須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這樣似乎看起來不是平等,但卻是最大的平等。
我們知道,公民作為自然人,進入社會起就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并且愿意繼續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敵人。
我們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并且是代為執行的,假如有一個人站出來凌駕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個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無償奉送,整個民族都是瘋了。
我們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范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么他就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當然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卻不能將特權賦予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某個階層。
遺憾的是,如盧梭所言,人類從未出現過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來也絕對不會出現。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這本來就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所以,景觀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后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9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F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10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他說:“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論調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庇谑怯滞嘶氐蕉鄶等私y治少數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出來,但這現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渡鐣跫s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1500字 11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后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里,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著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敘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后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復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系”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并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系,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說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于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布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脫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著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后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獲,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后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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