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總論讀書筆記精選
《法學總論》,又譯名《法學階梯》,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蓋由斯《法學階梯》等著作的基礎上下令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作為法學的入門讀物,該書收錄了歷代羅馬皇帝的詔令和經典學說,查士丁尼并賦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羅馬法的相關基礎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羅馬法的重要文獻之一。
從最表面上的表現形式來看,作為羅馬當時的法學教科書,《法學總論》不同于我們現在所熟悉的教材編寫方式,而是以法條的形式將整本書的內容連結起來,以法條闡述羅馬私法的相關原理與規則。其次,在每個基礎原理的具體問題說明是,書中常用的一種邏輯結構,先將查帝之前羅馬原有的一些規定加以闡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見解,并加以規定,如P14關于被釋自由人等級的規定、P118關于信托遺給中特列貝里元老院決議與貝加斯元老院決議適用的規定等。
從內容上來看,整本書包括五部分的內容:序言、第一卷關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與遺囑的相關制度、第三卷無遺囑繼承以及債,第四卷是侵權與訴訟的有關規定。而我們通常將法學總論的主體內容分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與訴訟法。具體而言:
首先,關于人法。法學總論第一卷即為人法篇。但在規定人的制度之前,前兩篇論述了法律對正義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則,自然法、市民法與萬民法的關系。從第三篇開始,即開始闡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將人這一主體進行了分類:
依據是否自由將其分為自由人與奴隸。羅馬法將奴隸視為財產,一切奴隸的地位沒有任何差別。而自由人則又分為生來自由人與被釋自由人。生來自由人是出生時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兒的母親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間一段時期,那么胎兒就是生來自由人;被釋自由人是從合法奴隸地位中釋放出來的人,在規定可以采取各種方式在任何時候釋放奴隸,被釋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權利的同時也對釋放奴隸進行了限制。
依據人受權力支配的主體的不同,分為受自己權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包括處于主人權力之下的人——奴隸,處于家長權之下的人,處于監護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長權是羅馬公民所特有的權利,處于家長權之下的可以是親生子女,也可以是收養的人。監護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為因保護年幼不能護衛自身的人而對自由人所行使的權威和權力,隨后對監護制度中監護的類型、監護人的資格、監護人的權利以及監護關系的終止等均作了規定。保佐制度是為了保護未滿25周歲的成熟的男性以及達到結婚年齡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揮霍無度的人的權利設立的。
其次,關于物法。法學總論第二、三卷均是關于物與財產的內容,而第四卷中的侵權之債也屬于財產關系的內容。這一部分介紹了羅馬法中物的所有權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權形式包括眾所共有的、公有的、團體所有的、個人所有的等。對于所有權取得方式,按照其取得依據不同,分為從依據萬民法取得和依據市民法取得所有權。
依據萬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權的方式,將物分為有形體物和無形體物。對有形體物的取得,主要包括無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混和、加工、發現、交付等。無形體物是由權利組成的,主要包括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債權等。地役權由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就通行、駕驅、過道和導水等,以約定和要式口約的方式取得,地役權從屬于不動產;用益權是對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遺囑、約定和要式口約的方式設定,從屬于物;使用權的設定方式與用益權的相同,使用權的內容比用益權狹小,使用權僅本人享有,不得移轉,不享有孳息所有權。
依據市民法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有取得時效與長期占有、贈與、遺囑繼承。查帝規定,由于使用取得動產必須經過三年的占有時間,取得不動產則需要“長期占有”,同時對于使用取得所有權從對象以及主觀意圖等方面的條件進行了限定。贈與可分為死因贈與與非死因贈與。死因贈與以死亡為其條件,查帝將其列為遺贈的一種,適用與遺贈相同的規定,且必須采取憲令規定的形式來設定。非死因贈與,被稱作生者之間的贈與,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銷,不對其做形式上的要求。關于遺囑繼承。一份有效的遺囑應符合特定的條件,對于遺囑人的資格也有特別規定,而對于在服役期間居住于軍營中的軍人訂立的遺囑則不需要受這些條件限制。遺囑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以及替補繼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訂立遺囑的同時替未達到訂立遺囑年齡的兒子訂立遺囑。此外對于遺囑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遺囑補救也有所涉及。遺贈,查帝公布憲令規定所有遺贈具有同一性質,并將遺贈與信托遺給相等同。遺贈的對象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但僅得對具有遺囑能力的人遺贈。為保護繼承人的權利,發爾企弟法規定遺囑
人全部遺贈不得超過其財產總數的四分之三。信托遺給則必須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信托該繼承人將遺產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為繼承人,繼承人得保留遺產的四分之一,訴權按比例分別對于繼承人和信托遺給受益人行使。
無遺囑的財產繼承。根據十二表法,無遺囑的遺產首先屬于自權繼承人;如無任何自權繼承人,也無大法官或憲令規定與自權繼承人一同繼承遺產的人存在時,遺產屬于最近親等的宗親,宗親繼承為法定繼承;在自權繼承人、大法官和憲令列為自權繼承人的人和法定繼承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親等的血親繼承。此外,本書還論述了遺產占有制度。遺產占有制度是大法官實施的,分為七種形式:有遺囑的遺產占有分為違背遺囑內容的遺產占有和依照遺囑內容的遺產占有;未留遺囑的,大法官將遺產占有給予自權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最近親等血親、配偶以及第七種經法律、元老院決議或憲令明白規定給予遺產占有的人。
關于債。首先對于債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將債務分為契約之債、準契約之債、不法行為之債和準不法行為之債。而契約之債又包括要物債務、口頭債務、書面債務與諾成債務,進而規定了各種契約之債締結的方式、內容、效力以及契約之債消滅的情形等。準契約之債包括無因管理之債、受監護之訴的監護人、共有人之間等;侵權之債,在以盜竊和搶劫為例對侵權之債進行闡述的同時,對侵害行為作了詳細規定。侵害行為一般而言是指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方式,遭受侵害的人不僅指自身而且指在在自己權力之下的子女、妻
子;對于奴隸而言,只有在侵害性質嚴重時才應認為奴隸的主人通過奴隸而蒙受了損害。關于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訴訟,也可提起民事訴訟。關于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書中只舉例說明了這一債的類型,但并未對其做明確界定。
最后,關于訴訟法!斗▽W總論》規定了訴權、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權利以及審判員職權等。首先訴權是指有權在審判員面前追訴取得人們所應得的東西。訴訟的分類最主要的一種為對物的訴訟和對人的訴訟,而根據訴權是否有時間限制可以分為永久性的和有時間性的訴權。一切訴訟的標的最高不超出四倍,審判員在審判時應注意其判決的確定性。關于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名義或以他人名義起訴,但依慣例,除非為人民、為自由、為受監護人利益,否則不準以他人名義起訴。關于當事人的權利,法律賦予被告以抗辯的權利,抗辯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職權,;針對被告的抗辯,為保護原告的利益,法律又賦予原告答辯的權利,同時賦予被告再答辯的權利以對抗原告的答辯等。同時為防止人們輕率地進行訴訟,法律制定了對于健訟者的罰則,通過罰金、宣誓等方式懲罰健訟者。對于審判員的職權,審判員必須依法審判,并對個別情形下審判員的職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整體而言對于審判員的職權的規定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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