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身份引沖突造就危險的CFO
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的職能部門首腦,財務總監(CFO)負責公司資產、負債及成本和利潤的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對公司經營決策提供財務建議,有些上市公司CFO還負責公司投資、融資等職能。作為財務部門的一把手,且身為公司高管,CFO聚權勢于一身,自然風光無限。不過,在頭上籠罩著耀眼光環的同時,其背后的法律風險,卻并不為人所關注。
雙重身份沖突
上市公司CFO在公司治理中的多重身份是其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CFO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同時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CFO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忠實與勤勉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作為公司高管,CFO負有對公司忠實與勤勉的義務。所謂“忠實義務”,是指高管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己行為和行動的最高準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也就是說,不得有貪心,不得為自己和為別人謀取不當利益。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CFO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么認真和盡力,或者說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民事、刑事責任
就CFO來說,當其未盡到勤勉義務時,將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則還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14條更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公司高管的CFO未盡勤勉義務,還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構建授權防火墻
如前文所述,CFO的二類角色存在著潛在的'沖突,這種沖突是其法律風險的根源所在。外部治理環境的改善并不是財務總監所能控制的,但內部治理環境的優化卻是財務總監可以爭取到的。具體來說,完整健全的財務制度可以抵御許多職業風險,是CFO的一道有效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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