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練習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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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2012年1月1日)起算。
2.
【答案】A
【解析】公示催告期滿,且無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權前申報債權等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屬于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有效;(2)選項C:屬于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未記載的,匯票有效;(3)選項D:屬于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4.
【答案】C
【解析】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其中承兌為匯票所獨有的。
5.
【答案】A
【解析】(1)選項CD:屬于票據上的主債務人;(2)選項B: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經承兌的匯票付款人,并非票據義務人,而僅僅是票據關系的關系人。
6.
【答案】B
【解析】(1)選項AD: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2)選項B: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3)選項C: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7.
【答案】A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出票日起2個月)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8.
【答案】B
【解析】選項B: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則付款人應當付款;如果不足,則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9.
【答案】D
【解析】選項D: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10.
【答案】B
【解析】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11.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12.
【答案】B
【解析】(1)選項A: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2)選項C:無論是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3)選項D:外貿部門托收進口商品的款項,在承付期內,訂貨部門除因商品質量問題不能提出拒絕付款,應當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外,如果屬代銷、寄銷、賒銷等其他情形,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3.
【答案】B
【解析】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14.
【答案】B
【解析】信用卡賬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發卡銀行可以直接辦理銷戶。
15.
【答案】B
【解析】開證行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
16.
【答案】C
【解析】選項C: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D
【解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2.
【答案】ABD
【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但該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即背書有效,所附條件無效。
3.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2)選項BCD:票據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
【答案】ABD
【解析】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基本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5.
【答案】ABCD
【解析】依《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出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6.
【答案】ABC
【解析】票據行為包括出票(選項A)、背書(選項B)、承兌(選項C)、保證四種。票據行為是能夠導致票據權利、義務發生的法律行為,而付款的法律效果是導致票據權利、義務消滅,故付款并非一種票據行為。
7.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將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取得票據權利,再對他人背書轉讓的,進而取得票據的人更不能因此取得票據權利。
8.
【答案】BD
【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9.
【答案】CD
【解析】(1)選項AB: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2)選項C:與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3)選項D:由于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即使付款人對于某個票據行為存在形式或者實質瑕疵處于明知或者應知的狀態,假如這一瑕疵不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其付款不屬于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如果前面存在無權處分行為,則并不影響真正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故付款不構成惡意付款。
10.
【答案】AD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11.
【答案】BD
【解析】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12.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13.
【答案】ABCD
【解析】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于如下情況,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1)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買賣合同款項(選項A);(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選項D);(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選項C);(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選項B)。不屬上述情況的,付款人不得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14.
【答案】BD
【解析】(1)選項B:信用證只能適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2)選項D: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5.
【答案】CD
【解析】(1)選項A: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2)選項B: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答案】
(1)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匯票尚未承兌,故被保證人為出票人A公司。保證日期為2013年6月6日。根據規定,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本題中,載明出票后1個月內付款,故為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為2013年7月6日,D公司最遲應于7月6日提示承兌。
(3)A公司、C公司、乙公司。①無權向B公司追索,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B公司)對后手(C公司)的被背書人(D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②無權向甲公司追索,根據規定,出票行為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無條件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是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而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故付款人并不因為出票行為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簽章、同意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責任后,才成為票據義務人。本題中,付款人拒絕承兌,并未成為票據上的義務人,無須承擔票據責任。
(4)2013年7月16日。根據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根據上述分析,本匯票的到期日為2013年7月6日,故提示付款的最遲日期為2013年7月16日。
(5)不喪失追索權,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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