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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應屆畢業生網小編方便備戰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你們都準備好了么?
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解釋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解釋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解釋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2007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釋】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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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管理
專業階段合格證管理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應考人員,財政部考委會頒發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由考生到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后一科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綜合階段合格證管理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現已取消“在5個年度中完成”這一規定)。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由考生到綜合階段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全科合格證管理
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管理工作指南》規定,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后5個年度內,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合格成績者,財政部考委員頒發全科合格證書。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應持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憑證向參加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
全科合格證上的發放日期為財政部考辦下發的批復文件日期。
地方考辦在發放全科合格證書時,應同時向全科合格證申請人發放《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督促其申請成為中注協非執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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