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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礎工程安全隱患怎么防范

        時間:2024-10-03 08:44:12 安全工程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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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工程安全隱患怎么防范

          基礎工程施工容易發生基坑坍塌、觸電等類型生產安全事故,那么基礎工程的安全隱患怎么防范呢,一起來看看!

          一、基礎工程施工安全隱患的主要表現形式

          (1)挖土機械作業無可靠的安全距離。

          (2)沒有按規定放坡或設置可靠的支撐。

          (3)設計的考慮因素和安全可靠性不夠。

          (4)地下水沒做到有效控制。

          (5)土體出現滲水、開裂、剝落。

          (6)在底部進行掏挖。

          (7)溝槽內作業人員過多。

          (8)施工時地面上無專人巡視監護。

          (9)堆土離坑槽邊過近、過高。

          (10)鄰近的坑槽有影響土體穩定的施工作業。

          (11)基礎施工離現有建筑物過近,其間土體不穩定。

          (12)防水施工無防火、防毒措施。

          (13)灌注樁成孔后未覆蓋孔口。

          (14)人工挖孔樁施工前不進行有毒氣體檢測。

          二、基坑發生坍塌以前的主要跡象

          (1)周圍地面出現裂縫,并不斷擴展。

          (2)支撐系統發出擠壓等異常響聲。

          (3)環梁或排樁、擋墻的水平位移較大,并持續發展。

          (4)支護系統出現局部失穩。

          (5)大量水土不斷涌人基坑。

          (6)相當數量的錨桿螺母松動,甚至有的槽鋼松脫等。

          三、基礎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挖土機械作業安全。

          (2)邊坡與基坑支護安全。

          (3)降水設施與臨時用電安全。

          (4)防水施工時的防火、防毒安全。

          (5)樁基施工的安全防范。

          四、基坑(槽)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一)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1)土方開挖之前要根據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開挖方案和支護方案,深基坑或土層條件復雜的工程應委托具有巖土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邊坡支護的專項設計。

          (2)編制專項方案的范圍: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編制專項方案且進行專家論證的范圍: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深基坑工程專項方案還需進行專家論證。

          (4)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

          (二)基坑(槽)開挖前的勘察內容

          (1)詳盡搜集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2)認真查明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如上下水、電纜、煤氣、污水、雨水、熱力等管線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狀、位置和運行狀況。

          (3)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圍建(構)筑物的狀況。

          (4)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圍道路交通狀況。

          (5)充分了解周圍施工條件。

          (三)基坑(槽)土方開挖與回填安全技術措施

          (1)基坑(槽)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大于2. 5m。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應大于lOmo在挖土機工作范圍內,不允許進行其他作業。挖土應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或逆坡挖土。

          (2)土方開挖不得在危巖、孤石的下邊或貼近未加固的危險建筑物的下面進行。施工中在基坑周邊應設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人或滲入坑內,以免發生邊坡塌方。

          (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在坑邊堆放棄土、材料和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坑邊保持一定的距離,當土質良好時,要距坑邊l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過1.5m。

          (4)基坑(槽)開挖應嚴格按要求進行放坡。施工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化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進行加固支撐或放坡,并密切注意支撐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同時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當采取不放坡開挖時,應設置臨時支護,各種支護應根據土質及基坑深度經計算確定。

          (5)采用機械多臺階同時開挖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挖土機離邊坡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塌方,造成翻機事故。

          (6)在有支撐的基坑(槽)中使用機械挖土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土。,在坑槽邊使用機械挖土時,應計算支護結構的整體穩定性,必要時應采取措施加強支護結構。

          (7)開挖至坑底標高后坑底應及時滿封閉并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8)地下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夯實回填土施工。在進行基坑(槽)和管溝回填土時,其下方不得有人,所使用的打夯機等要檢查電器線路,防止漏電、觸電,停機時要切斷電源。

          (9)在拆除護壁支撐時,應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換護壁支撐時,必須先安裝新的,再拆除舊的。

          (四)基坑開挖的監控

          (1)基坑開挖前應制定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控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測項日、監控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2)基坑工程的監測包括支護結構的監測和周圍環境的監測。重點是做好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周圍建筑物、地下管線變形、地下水位等的監測。

          (五)地下水控制

          (1)為保證基坑開挖安全,在支護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并結合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確定地下水控制的設施和施工。

          (2)地下水控制方法分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可單獨或組合使用。

          (3)當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時,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如果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壓較大時,宜采用基坑內降水。

          (4)當基坑底為隔水層且層底作用有承壓水時,應進行坑底突涌驗算,必要時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滲或鉆孔減壓措施保證坑底土層穩定。

          (六)基坑施工的安全應急措施

          (1)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一旦出現了滲水或漏水,應根據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設溝排水、引流修補、密實混凝土封堵、壓密注漿、高壓噴射注漿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2)如果水泥土墻等重力式支護結構位移超過設計估計值時,應予以高度重視,同時做好位移監測,掌握發展趨勢。如果位移持續發展,超過設計值較多時,則應采用水泥土墻背后卸載、加快墊層施工及加大墊層厚度和加設支撐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3)如果懸臂式支護結構位移超過設計值時,應采取加設支撐或錨桿、支護墻背卸土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如果懸臂式支護結構發生深層滑動時,應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也可以加厚墊層,形成下部水平支撐。

          (4)如果支撐式支護結構發生墻背土體沉陷,應采取增設坑外回灌井、進行坑底加固、墊層隨挖隨澆、加厚墊層或采用配筋墊層、設置坑底支撐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5)對于輕微的流沙現象,在基坑開挖后可采用加快墊層澆筑或加厚墊層的方法“壓住”流沙。對于較嚴重的流沙,應增加坑內降水措施進行處理。

          (6)如果發生管涌,可以在支護墻前再打設一排鋼板樁,在鋼板樁與支護墻間進行注漿。

          (7)對鄰近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以采用回灌井、跟蹤注漿等方法。對于沉降很大,而壓密注漿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礎是鋼筋混凝土的,則可以考慮采用靜力錨桿壓樁的方法進行處理。

          (8)對于基坑周圍管線保護的應急措施一般包括增設回灌井、打設封閉樁或管線架空等方法。

          五、打(沉)樁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1)打(沉)樁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鄰近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線等進行全面檢查,對有影響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線等,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或隔離措施,以確保施工安全。

          (2)打樁機行走道路必須保持平整、堅實,保證樁機移動時的安全。場地的四周應挖排水溝用于排水。

          (3)在施工前應先對機械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有問題時應及時解決%對機械全面檢查后要進行試運轉,嚴禁機械帶病作業。

          (4)在吊裝就位作業時,起吊速度要慢,并要拉住溜繩。在打樁過程中遇有地坪隆起或下陷時,應隨時調平機架及路軌。

          (5)機械操作人員在施工時要注意機械運轉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進行糾正。要防止機械傾斜、傾倒、樁錘突然下落等事故、事件的發生。打樁時樁頭墊料嚴禁用手進行撥正。

          (6)鉆孔灌注樁在已鉆成的孔尚未澆筑混凝土前,必須用蓋板封嚴樁孔。鋼管樁打樁后必須及時加蓋臨時樁帽。預制混凝土樁送樁人土后的樁孔,必須及時用砂或其他材料填灌,以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7)在進行沖抓鉆或沖孔錘操作時,任何人不準進入落錘區施工范圍內。在進行成孔鉆機操作時,鉆機要安放平穩,要防止鉆架突然傾倒或鉆具突然下落而發生事故。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由持證電工操作。機械設備電器必須按規定做好接零或接地,正確使用漏電保護裝置。

          六、灌注樁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1)灌注樁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方案規定的程序組織施工。

          (2)灌注樁在已成孔未澆筑前,應用蓋板封嚴或沿四周設安全防護欄桿,以免掉土或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3)所有的設備電路應架空設置,不得使用不防水的電線或絕緣層有損壞的電線。電器必須有接地、接零和漏電保護裝置。

          (4)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拆除串筒時上空不得進行作業。嚴禁酒后操作機械和上崗作業。

          (5)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及時抽干空樁部分泥漿,立即用素土回填,以免發生人、物陷落事故。

          七、人工挖孔樁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1)人工挖孔樁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方案規定的程序組織施工。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還要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2)樁孔內必須設置應急軟爬梯供人員上下井,使用的電葫蘆、吊籠等應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動卡緊保險裝置。

          (3)每日開工前必須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成分和含量進行檢測,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樁孔開挖深度超過lOm時,應配置專門向井下送風的設備。

          (4)孔口四周必須挖出的土石方應及時運離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lm范圍內。

          機動車輛通行應遠離孔口。

          (5)挖孔樁各孔內用電嚴禁一閘多用。孔上電纜必須架空2.Om以上,嚴禁拖地和埋壓土中,孔內電纜線必須有防磨損、防潮、防斷等措施。照明應采用安全礦燈或12V以下的安全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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