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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具有哪些特征
財產保險所要處理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由于保險標的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風險事故的發生也表現出不同的形態,既包括暴風、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火災、爆炸、碰撞、盜竊、違約等意外事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財產保險的特征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財產風險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所要處理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由于保險標的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風險事故的發生也表現出不同的形態,既包括暴風、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火災、爆炸、碰撞、盜竊、違約等意外事故。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賠償責任,也包括間接的費用損失、利潤損失等。
二、保險標的特殊性
廣義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標的具體存在的形態通?蓜澐譃橛行呜敭a、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有形財產是指廠房、機器設備、機動車輛、船舶、貨物、家用電器等;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指各種費用、產權、預期利潤、信用、責任等。狹義財產保險的標的僅指有形財產中的一部分普通財產(如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標的等)。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而無法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不能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如空氣、江河、國有土地等。
三、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損失保險是最基本的一類業務。就財產損失保險而言,與人身保險相比,其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人與物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關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產生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不僅要考慮投保人對標的有沒有保險利益,還要考慮保險利益的額度大小。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僅限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金額須以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保險金額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部分將因投保人無保險利益而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也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一旦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一般參照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根據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參照最大可能損失、最大可預期損失確定其所購買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即為保險價值。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限度以內,按照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存在的保險利益程度來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由于各種財產都可依據客觀存在的質量和數量來計算或估計其實際價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論上,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
五、險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通常,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內,并且保險期限就是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不過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在工程保險中,盡管在保單上也有一個列明的保險期限,但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往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即受到承保風險的區間限制。一般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可以向前追溯至運輸期和制造期,向后延至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即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實際上包括了制造期、運輸期、主工期、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在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中,保險期限實際是一個空間范圍。例如,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確定依據是“倉至倉條款”,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責任的空間范圍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港發貨人的倉庫時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在遠洋船舶航程保險中,保險期限以保單上載明的航程為準,即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
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屬于損失補償合同,保險人只有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并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時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而且補償的額度以被保險人在經濟利益上恢復到損失以前的狀況為限,絕不允許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盡管可能出現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也可能出現重復保險的現象,但是保險人在賠付過程中都會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對重復保險進行損失分攤;對于不足額保險實行比例賠付;對由于第三者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先行賠償,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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