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管理方法
引導語: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采購管理方法,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您的閱讀,祝您閱讀愉快。
第一條 請購部門的劃分
各項材料的請購部門如下:
(一)常備材料:生產管理部門
(二)預備材料:物料管理部門
(三)非常備材料:
1.訂貨生產用料:生產管理部門
2.其他用料:使用部門或物料管理部門
第二條 請購單的開立、遞送
(一)請購經辦人員應依存量管理基準、用料預算,參酌庫存情況開立請購單,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主管審核后依請購核決權限呈核并編號(由各部門依事業部別編訂),"請購單(內購)(外購)"附"請購案件寄送清單"送采購部門。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屬同一供應廠商供應的統購材料,請購部門應以請購單附表,一單多品方式,提出請購。
(三)緊急請購時,由請購部門于"請購單""說明欄"注明原因,并加蓋"緊急采購"章,以急件卷宗遞送
(四)材料檢驗須待試車方能實施者,請購部門應于"請購單"上注明"試車檢驗"及"預定試車期限"。
(五)庶務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門按月依耗用狀況,并考慮庫存情況,填制"請購單"提出請購。
第三條 免開請購單部分
(一)下列總務性物品免開請購單,并可以"總務用品申請單"委托總務部門辦理,但其核決權限另訂,其列舉如下:
1. 賀奠用物品:花圈、花籃、禮物等。
2. 招待用品:飲料、香煙等。
3. 書報(含技術性書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4. 打字、刻印、報表等。
(二)零星采購及小額零星采購材料項目。
第四條 請購核決權限
(壹) 內購:
1.原物料:
(1) 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 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至5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 請購金額預估在5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2.財產支出:
(1)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至2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2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3. 總務性用品: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至1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附注:凡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請購項目應以"財產支出"核決權限呈核。
(二)外購: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含)元以下者,由經理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第五條 請購案件的撤銷
(一)請購案件的撤銷應立即由原請購部門通知采購部門停止采購,同時于"請購單(內購)"或"請購單(外購)"第一、二聯加蓋紅色"撤銷"的戳記及注明撤銷原因。
(二)采購部門辦妥撤銷后,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采購部門于原請購單加蓋"撤銷"章后,送回原請購部門。
2.原"請購單"已送物料管理部門待辦收料時,采購部門應通知撤銷,并由物料管理部門據以將原請購單退回原請購部門。
3. 原請購單未能撤銷時,采購部門應通知原請購部門。
□ 采 購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采購部門的劃分
(一)內購:由國內采購部門負責辦理。
(二)外購:由國外采購部門負責辦理,其進口庶務由業務部門辦理。
(三)總經理或經理對于重要材料的采購,可直接與供應商或代理商議價。專案用料,必要時由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或指定部門協助辦理采購作業。
第七條 采購作業方式
除一般采購作業方式外,采購部門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購特性,選擇下列一種最有利的方式進行采購:
(一)集中計劃采購: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須以集中計劃辦理采購較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項目,通知各請購部門依計劃提出請購,采購部門定期集中辦理采購。
(二)長期報價采購:凡經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較大宗的材料,采購部門應事先選定廠商,議定長期供應價格,呈準后通知各請購部門依需要提出請購。
第八條 采購作業處理期限
采購部門應依采購地區、材料特性及市場供需,分類制定材料采購作業處理期限,通知各有關部門以便參考,遇有變更時,應立即修正。
第二節 國內采購作業處理
第九條 詢價、比價、議價
(一)采購經辦人員接獲"請購單(內購)"后應依請購案件的緩急,并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采購記錄或廠商提供的資料,除經核準得以電話詢價之外,另需精選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辦理比價或經分析后議價。
(二)若廠商報價的規格與請購材料規格略有不同或屬代用品者,采購經辦人員應檢附資料并于"請購單"上予以證明,經主管核發后,先會使用部門或請購部門簽注意見后呈核。
(三)屬于買賣慣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購量超過請購量),采購經辦人員于議價后,應于請購單"詢價記錄欄"中注明,經主管簽認后呈核。
(四)對于廠商的報價資料經整理后,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后,以電話等聯絡方式向廠商議價。
(五)采購部門接到請購部門以電話聯絡的緊急采購案件,主管應立即指定經辦人員先行詢價、議價,待接到請購單后,按一般采購程序優先辦理。
(六)"試車檢驗"的采購條件,采購經辦人員應于"請購單"注明與廠商議定的付款條件呈核。
第十條 呈核及核決
(一)采購經辦人員詢價完成后,于"請購單"詳填詢價或議價結果及擬訂"訂購廠商""交貨期限"與"報價有效期限"經主管審核,并依請購核決權限呈核。
(二)采購核決權限
第十一條 訂購
(一)采購經辦人員接到經核決的"請購單"后應以"訂購單"向廠商訂購,并以電話或傳真確定交貨(到貨)日期,同時要求供應商于"送貨單"上注明"請購單編號"及"包裝方式"。
(二)若屬分批交貨者,采購經辦人員應于"請購單"上加蓋"分批交貨"章以資識別。
(三)采購經辦人員使用暫借款采購時,應于"請購單"加蓋"暫借款采購"章,以資識別。
第十二條 進度控制及事務聯系
(一)國內采購部門應分詢價、訂購、交貨三個階段,以"采購進度控制表"控制采購作業進度。
(二)采購經辦人員未能按既定進度完成作業時,應填制"進度異常反應單"并注明"異常原因"及"預定完成日期",經呈主管核示后轉送請購部門,依請購部門意見擬訂對策處理。
第十三條 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門應按照已辦妥收料的"請購單"連同"材料檢驗報告表"(其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部分,應于收料單加蓋"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章)送采購部門,經與發票核對無誤,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應于結帳前,辦妥付款手續。如為分批收料者,"請購單(內購)"的會計聯須于第一批收料后送會計部門。
(二)內購材料須待試車檢驗者,其訂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規定辦理付款,未訂合同部分,依采購部門呈準的付款條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應補足者,請購部門應依照實收數量,進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應經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實收數量進行整理付款,否則僅依訂貨數付款。
第三節 境外采購作業處理(含進口事務、關務)
第十四條 詢價、比價、議價
(一)外購部門依"請購單(外購)"的需求日及急緩件加以整理,并依據供應廠商資料,并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詢價記錄,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詢價作業,但因特殊情況(獨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應于"請購單(外購)"注明外,原則上應向三家以上供應廠商詢價、比價或經分析后議價。
(二)請購的材料規范較復雜時,外購部門應附上各廠商所報材料的重要規范并簽注意見后,會請購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呈核及核決
(一)比價、議價完成后,外購部門應填制"請購單(外購)",擬訂"訂購廠商""預定裝船日期"等,連同廠商報價資料,送請購部門依采購核決權限核決。
(二)核決權限
1.采購金額以CIF美元總價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經理核決。
2.采購金額以CIF美元總價折合超過×××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三)采購案件經核決后,如發生采購數量、金額的變更時,請購部門應依更改后的采購金額所需的核決權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決權限低于原核決權限時仍應由原核決主管核決。
第十六條 訂購與合同
(一)"請購單(外購)"經核決送回外購部門后,即向廠商訂購并辦理各項手續。
(二)需與供應廠商簽訂長期合同者,外購部門應以簽呈及擬妥的長期合同書,依采購核決權限呈核后辦理。
第十七條 進度控制及異常處理
(一)外購部門應以"請購單(外購)"及"采購控制表"控制外購作業進度。
(二)外購部門于每一作業進度延遲時,應主動開立"進度異常及反應單"記明異常原因及處理對策,據此修訂進度并通知請購部門。
(三)外購部門于外購案件"裝船日期"有延誤時,應主動與供應廠商聯系催交,并開立"進度異常反應單"記明異常原因及處理對策,通知請購部門,并依請購部門意見處理。
第十八條 進口簽證前("請購單(外購)"核準后)的專案申請
(一)專案進口機器設備的申請?專案進口機器設備時,外購部門應準備全部文件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申請函中并應請求"國貿局"在"輸入許可證"加蓋"國內尚無產制"的戳記及核準章,以便進口單位憑以向海關申請專案進口及分期繳稅。
(二)進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時,外購部門應于申請"輸入許可證"之前準備"報價單"及其他有關資料送進口單位向政府機關申請核準進口。
第十九條進口簽證
外購材料訂購后,外購部門應即檢具"請購單(外購)"及有關申請文件,以"申請外匯處理單"(需在一星期內辦妥結匯時,加填"緊急外購案件聯絡單")送進口單位辦理簽證。進口單位應依預定日期向"國貿局"辦理簽證,并于"輸入許可證"核準時通知外購部門。
第二十條 進口保險
(一)FOB、FAS、C&F條件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應依"請購單(外購)"外購部門指示的保險范圍辦理進口保險。
(二)進口單位應將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證行在"請購單(外購)"上標示,以便貨品進口必須公證時,進口單位憑以聯絡該指定的公證行辦理公證。
第二十一條 進口船務
(一)FOB、FAS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于接獲"請購單(外購)"時,應視其"裝運口岸"及"裝船期限"并參照航運資料,原則上選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攬商,以便進口貨品可機動選擇船只裝運。
(二)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應將所選定的'船公司或承攬商品名稱,提供進口結匯經辦人員,于"信用狀開發申請書"列明,作為信用狀條款,向發貨人指示裝船。
(三)如因輸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門急需,為避免到貨延誤,外購部門應于"請購單(外購)"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狀指定船公司而委由發貨人代為安排裝船。
第二十二條 進口結匯
進口單位應依"請購單(外購)"標示的"間發信用狀日期"辦理結匯,并于信用狀(L/C)開出后以"開發L/C快報"通知外購部門聯絡供應廠商。
第二十三條 稅務
(一)免貨物稅及"工業用證明"的申請
1.進口的貨品可申請免貨物稅者,外購部門應于"輸入許可證"核準后,檢具必需文件,向稅捐處申請,經取得核準函后向海關申請免貨物稅。
2.除"免憑經濟部工業局證明辦理具結免稅進口"的項目外,其他合于免稅規定的人造樹脂類材料,外購部門應于開發"信用狀"后檢具必需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非供塑膠用"證明,以便于報關時據此向海關申請依工業用物品稅率繳納進口關稅。
(二)專案進口稅則預估及分期繳稅的申請及辦理外購部門應于進口前,檢具有關文件,憑以向海關申請稅則預估,等核準后并辦理分期繳稅及保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輸入許可證、信用狀的修改
供應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輸入許可證"或"信用狀"時,外購部門應開立"信用狀、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經呈核后,檢具修改申請文件送進口事務科辦理。
第二十五條 裝船通知及提貨文件的提供
(一)外購部門接到供應商通知有關船名及裝船日期時,應立即填制"裝船通知單"分別通知請購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二)外購部門收到供應商的裝船及提貨文件時,應檢具"輸入許可證"及有關文件,以"裝運文件處理單"先送進口單位辦理提貨背書。
(三)提貨背書辦妥后,外購部門應檢具"輸入許可證"及提貨等有關文件,以"裝運文件處理單"辦理報關提貨。(四)管理進口物品放行證的申請: 進口管理物品時,外購部門應于收到裝運文件后,檢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口放行證"或"進口護照",以便據此報關提貨。
第二十六條 進口報關
(一)關務部門收到"請購單(外購)"及報關文件時,應視買賣、保險及稅率等條件填制"進口報關處理單"連同報關文件,委托報關行辦理報關手續,同時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送材料庫辦理收料。
(二)不結匯進口物品,進口單位(郵寄包裹則為總務部門)應于接獲到貨通知時,查明品名、數量等資料,并會外購部門確認需要提貨者再行辦理報關提貨。如系無價進口的材料、補運賠償及退貨換料等,報關時關務部門應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通知收貨部門辦理收料,而屬其他材料及物品則由收件部門于聯絡單簽收后,送處理部門處理。
(三)關稅繳納前進口單位應確實核對稅則、稅率后申請暫借款繳納。
(四)海關估稅的稅率如與進口單位估列者不符時,進口單位應立即通知外購部門提供有關資料,于海關核稅后14天內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查,并申請暫借款辦理押款提貨。押款提貨的案件,進口單位應于"進口報關追蹤表"記錄,以便督促銷案。
(五)稅捐記帳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應依"請購單(外購)",于報關時檢具必需文件辦理具結記帳,并將記帳情況記入"稅捐記帳額度記錄表"及"稅捐記帳額度控制表"。
(六)船邊提貨的進口材料,進口單位應于貨物抵港前辦妥繳稅或記帳手續,以便船只抵港時,即時辦理提貨。
第二十七條 報關進度控制
關務部門應分報關、驗關、估稅、繳稅、放行五階段,以"進口報關追蹤表"控制通關進度。
第二十八條 公證
(一)各公司事業部應依材料進口索賠記錄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項目(如外購散裝材料),通知進口單位于材料進港時,會同公證行前往公證。
(二)外購材料于驗關或到廠后發現短損而合于索賠條件者,進口單位應于接獲報關行或材料庫通知時,聯絡公證行辦理公證。
(三)進口貨品辦理公證時,進口單位應于公證后配合索賠經辦時效,索取公證報告分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退匯
(一)外購部門依進口材料的裝運情況,判斷信用狀剩余金額已無裝船的可能時,應于提供報關文件時提示進口單位,并于進口材料放行及"輸入許可證"收回后,開立"信用狀退匯通知單"連同"輸入許可證"送進口事務科辦理退匯。
(二)退匯金額較大,但信用狀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購部門應向供應廠商索回信用狀正本,送進口單位辦理退匯。
第三十條 索賠
(一)外購部門接到收貨異常報告("材料檢驗報告表"或"公證報告"等)時,應立即填制"索賠記錄單"連同索賠資料交索賠經辦部門辦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為索賠對象者,由進口單位辦理索賠;以供應廠商為索賠對象時,由外購部門辦理索賠。
(三)索賠案件辦妥后,"索賠記錄單"應依原采購核決權限呈核后歸檔。
第三十一條 退貨或退換
(一)外購材料須予退貨或退換時,外購部門應適時通知進口單位依政府規定期限向海關申請。
(二)復運出口、進口的有關事務,外購部門應負責辦理,其出口進口簽證、船務、保險報關等事務則委托出口單位及進口單位配合辦理。
(三)退換的材料進口時依本節有關規則辦理。
第四節 價格及質量的復核
第三十二條 價格復核與市場行情資料提供
(一)采購部門應調查主要材料的市場與行情,并建立廠商資料,作為采購及價格審核的參考。
(二)采購部門應就企業內各公司事業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項目,提供市場行情資料,作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決價格的參考。
第三十三條 質量復核
采購單位應就企業內所使用的材料質量予以復核(如材料選用、質量檢驗)等。 第三十四條 異常處理 審查作業中,若發現異常情況,采購單位審查部門應即填制"采購事務意見反應處理表"(或附報告資料),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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