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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 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 們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關于貫徹《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 通知(徐價服[2010]190號)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制定了《徐州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物業管理水平,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印發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服[2010]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鼓樓、云龍、泉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基準價):新建多層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新建帶電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0元。具體執行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規模、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下浮幅度不限。
物業服務標準不低于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印發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試行)》的二級標準。
每個住宅小區具體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確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房管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別墅等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價格備案制度。
新建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實行招投標制度,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具體由房管部門組織實施,價格部門負責招投標價格行為的監管。參加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申報競標價。
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審驗后,出具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函復。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上房時應將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及其它合法合規收費在現場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應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復印件;前期物業管理中標通知書;物業服務企業投標書原件。
第六條 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經房管、價格主管部門對其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審查,審查后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執行。
第七條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需要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征求業主的意見,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及年檢費、二次供水運行的維護費和水箱清洗費應納入物業服務成本測算,不得再單獨向業主收取或者分攤。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帳,按計量表合理、公開分攤收費,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和約定方式向業主合理分攤。
第九條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向物管單位書面告知,寫明空置時間,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和業主共同查驗水、電表后予以確認,物業服務費可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納。
第十條 為保證房屋裝飾裝修的安全性、規范性,在業主裝飾裝修時,業主選定的裝飾企業應到物業服務企業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應與裝飾企業簽訂裝飾期間的服務協議,告知裝飾企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約定服務事項、裝飾裝修服務費等。裝飾期3個月以內的可以向裝飾企業收取不超過100元的裝飾裝修服務費;3個月以上的可收取不超過200元的裝飾裝修服務費;收取了裝飾裝修服務費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業主和裝修單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裝修押金、保證金和裝修人員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小區停車服務費分為停車場(位)服務收費和外來車輛臨時停車服務收費。小區收費停車場必須是經規劃許可,實施專人管理的專用停車場。停車服務費的指導價為:地上停車場(位)最高不超過30元/輛67月;地下停車場最高不超過40元/輛67月。業主所有的獨立車庫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前期物業停車服務收費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停車服務費不包含車位租金。
為規范小區停車秩序,在不影響公共消防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劃定的停車線(位),停車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方可收費。協商不成或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不得強行收費。
對進入小區外來車輛的臨時停車,兩小時內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加收1元/輛,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元/輛。在小區停車場過夜的外來車輛收費10元/輛。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等特殊車輛及業主搬家車、送貨車不得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費項目,不得在未實施招投標、價格備案或核準的情況下收費。
第十三條 市、區價格、房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監管,做好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對違法違規價格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各縣(市)、賈汪區、銅山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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