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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產估價師(劃撥的管理)考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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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的管理
3.1 劃撥土地的轉讓
■轉讓的兩種形式
▲由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凡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的,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的
▲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出讓金低于市場交易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收益應上繳國家。( )
『正確答案』√
3.2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不宜辦理出讓的,可實行租賃
■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3.3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
■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3.4 國企改制中的劃撥土地處置(兩種方式)
■辦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將原無償無期限變有償有期限)
▲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
▲國有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國有租賃經營的
▲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
■保留劃撥(繼續無償)(后三項保留期限不超過5年)
▲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有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用途不變(但改組為公司制企業除外)
▲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及國有企業合并后的企業仍是國有企業的
▲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的
▲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3.5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七種情況)-無償收回土地時對地上物應給予補償
■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規劃要求
■司法部門沒收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
■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
3.6 兩項管理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流轉的,縣級以上土管部門可沒收非法收入,可處以罰款
■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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