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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執業醫師考點: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
(一)化妝品經營者(含批發、零售)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二)生產企業向經營單位推銷化妝品,應出示《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單位應檢查其產品標簽上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和廠名是否與所持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相符。
(三)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述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
1.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裝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
2.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出售散裝化妝品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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